索引号: | 113307237377997186/2025-279243 | 发布机构: | 县建设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7-21 16:15 |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推进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我县“后陈经验”源头治理理念、模式嵌入城市基层治理,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武义县小区事务监督工作的指引(试行)》,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武义县武阳东路4号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编:321200。
2.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36102615@qq.com。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2025年7月29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联系人:金航健 联系电话: 0579-89078953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7月21日
武义县小区事务监督工作的指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推进城市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系列决策部署,推动我县“后陈经验”源头治理理念、模式嵌入城市基层治理,提升城市治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小区内涉及公共事务的决策、执行、财务收支、服务质量等全流程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和产生程序
第三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是小区民主监督组织,代表业主对业委会履职情况、共用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小区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程序和执行情况、事务公开情况等进行监督,向业主和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建议由3-5人单数组成,设主任1名;成员5人的,可设副主任1名。小区事务监督小组主任一般由小区党组织成员或者其他党员担任。业主人数较少的小区可设1-2名监事,其工作规则、职务有效性参照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执行。
第五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或小区监事应当具备条件:(1)系本小区业主,长期居住在本小区;(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3)熟悉小区内事务,热心公共事业;(4)具备能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或小区监事注重从在职党员、离退休干部、法官、检察官、律师、会计师等具备财会、法律、工程等专业知识的人士中产生,鼓励小区党组织成员、群团组织负责人、社区两委成员和专职社区工作者通过民主程序兼任。
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项目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或小区监事。
第六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或小区监事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其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一致,候选人资格、选举办法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选举工作参照业委会组建流程,由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组织实施。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或小区监事通过以下选举程序产生:
1.制定选举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中要明确小区事务监督小组的职数、任职条件、选举方式、投票方法、选举程序、选票的划写方法等具体内容,小区监事可不设职数。
2.推选产生候选人。通过小区党组织、社区党组织推荐、10名以上居民代表联名推荐和居民自荐报名等方式,经社区党组织综合考虑推荐提名情况,酝酿确定候选人,候选人提名应按照差额比例进行。
3.大会投票选举。召开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小区事务监督小组选举办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候选人中差额选举产生小区事务监督小组组长和组员。选举工作在社区党组织、居委会、居务监督委员会指导下进行,选举结果报社区党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向全体小区居民公布。
4.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或小区监事选举一般与业主委员会选举同时进行,由筹备组或换届小组参照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监督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或小区监事开展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重大事务决策及执行情况。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方联席会议、业主大会以及业主代表大会,对小区重大事务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小区管理规约规定、业主大会决议和规定程序的决策,予以制止并提出纠正建议。
(二)监督事务公开情况。对小区事务公开事项进行事先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在公开内容上签署意见或者盖章;收集、受理和及时反映居民对小区事务公开的意见或者建议。
(三)监督小区“三资”管理情况。参与制定小区集体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对小区公共收益收支情况、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处置情况等事项实行全程监督,小区集体财务收支凭证未经小区事务监督小组主任审核签字的不得入账;对有争议的票据,可提交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必要时可提请相关机构对小区资金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参与对业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依据审计决定,对有侵占集体“三资”等情况的,责令有关人员如数退赔;对审计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提请业主大会会议或者业主代表大会研究改进措施。
(四)监督重大工程项目建设情况。对小区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施工建设、质量验收以及资金预决算和支付等进行全程监督。
(五)监督依法依规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定期查阅小区公共收益资金财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对业委会主任及其成员、小区财务人员等依法依规履职及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八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或小区监事实施监督时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民意收集。围绕小区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通过入户走访、调研座谈、信箱收集、电话沟通等形式广泛收集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确定监督事项。
(二)调查审查。围绕监督事项开展调查,查阅、收集有关资料或咨询第三方专业机构,核实相关情况。
(三)提出意见。对收到的意见和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分析汇总,向业委会反映和提出监督建议,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小区事务监督小组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通报反馈。通过小区事务公示栏、网络或媒体等及时公布和通报监督结果,并定期向业主代表大会和党员大会述职,对业主的询问质疑,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有权要求业委会进行解释或说明。
(五)上报问题。将问题未纠正或纠正不到位、涉嫌侵害小区居民权益和公共资金、资产等违法违纪问题,及时向社区党组织、居务监督委员会、乡镇(街道)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调查、审计。
第四章 重大事项议事决策
第九条 小区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依法依规实行“五议两公开”。小区重大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 “五议两公开”的一般程序是:
(一)业主建议。业委会定期走访业主居民,及时了解居民需求和意愿,听取收集小区居民意见建议,形成民情清单。
(二)业主委员会先议。小区业委会根据民情清单,召开业委会会议讨论,研究提出初步议案。
(三)小区党组织审议。召开小区党组织会议,审议业委会提交的议案,必要时召集小区党员大会讨论。
(四)三方联席会议商议。召开由社区居委会、业委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代表参加的三方联席会议,商讨决策方案。
(五)业主(代表)大会决议。业委会按照程序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对议案进行讨论和表决。
(六)表决结果公开。经业主(代表)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的事项,形成书面决议,及时进行公开。
(七)实施情况公开。决议事项在小区党组织领导下,由业委会组织实施,由小区事务监督小组全程监督,实施情况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
第五章 终止与罢免
第十一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或小区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主委员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
(一)连续3次无故缺席监督小组会议的;
(二)不能履行监委会委员职责和义务,违反管理规约的;
(三)收受业委会及其成员、利害关系业主提供的利益或者报酬,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执行业主大会决定或决议的;
(五)牟取可能妨碍公正履行职务的其他利益的;
(六)其他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满一年以上不缴纳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的;
(八)小区事务监督小组半数以上委员或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出撤销其成员或监事资格的;
(九)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监委会委员的。
当监督小组成员或监事出现前款情形之一时,暂停其职务,并及时提请业委会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的,可以由业委会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出撤销其委员资格,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终止其职务。小区半数以上业主对监督小组书面提出不信任,监督小组应全体辞职。业委会须在一个月内重新组织选举新一届监督小组,并报业主大会通过。
监督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不再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
(二)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提出辞职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丧失工作能力,无法履行职责的;
(四)在任职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在竞选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或小区监事期间有利益诱惑或作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承诺等违规行为被查实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工作制度引导
第十二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会议由监督小组主任主持,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并签字确认。主要内容:
(一)审议小区事务监督小组工作计划;
(二)审议业委会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三)审议业委会的财务审计报告;
(四)对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五)研究部署重要的监督工作;
(六)研究落实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方案;
(七)研究对业委会及其成员书面投诉和举报的处理意见;
(八)研究落实有关监督检查计划;
(九)研究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会议决议事项采用一人一票表决,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小区事务监督小组会议做出的决议,受理书面投诉和举报、处理不端行为的情况和结果,应公开及时向全体业主通报。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受理所有业主对业委会及其成员的实名书面投诉和举报,并及时进行处理:
(一)违反小区公约等规章行为;
(二)侵占公共利益和业主权利行为;
(三)违反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职责行为;
(四)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以权谋私的行为;
(六)其他违背业主权益的行为。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或小区监事调查书面实名投诉和举报,实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或小区监事按照实事求是分清责任的原则,对书面投诉和举报进行及时处理。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若确实背离了广大业主利益,经三分之二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同意可提请(村居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若半数以上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成员认为某位业主委员会成员不能胜任工作,可提请业主委员会启动罢免程序。业主委员会不予启动罢免程序的,可直接提请业主大会投票予以罢免。
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服务工作人员,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有权要求解聘不称职的、或随意安排的、或业主意见大的、或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人员,如出现给业主造成较大损失的,小区事务监督小组有权责令相关责任人赔偿所造成的损失。物业服务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纳入我县社会信用体系,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第七章 其他引导
第十三条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监事全部为兼职,是否给予津贴及津贴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小区事务监督小组、监事的工作经费支出相关事宜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3. 小区采购货物服务管理流程
4.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流程
5. 误工工资发放流程
6. 业委会印章管理流程
7. 小区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流程
8. 小区财务公开流程
9. 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审批程序
11. 小区信息公开目录
附件11:
小区信息公开目录
序号 | 公开主体 | 公开情形 | 公开内容 | 公开时限 |
1 | 业主 委员会 | 业主大会会议 会前公示 | 业主名单、业主人数和总投票权数 |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时间不少于十日 |
业主大会会议议题及其具体内容、时间、地点、方式等 | ||||
会议议题包含以下事项的,公示议题相关的文本材料。 1.审议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审议业主大会年度计划和预算方案; 3.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 4.审议共有物业、业主公共收益使用与管理办法; 5.审议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6.审议筹集、管理和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审议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物业用途; 8.审议确定或变更物业管理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方案,确定需要由全体业主公摊费用的收取标准; 9.审议补缴日常维修资金,用公共收益缴纳或补充日常维修资金,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10.审议其他事项。 | ||||
2 | 业主 委员会 | 业主大会会议 决定会后公示 | 1.业主大会决定内容 2.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相关文件或文书 | 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时间不少于十日 |
3 | 业主委员会主任、 委员个人情况公开 | 业主委员会主任、委员的姓名、联系方式 | 长期 | |
4 | 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公示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情况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自行终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时间不少于十日 | |
5 | 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职务中止决定公示 | 中止职务决定 | 作出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时间不少于十日 | |
6 | 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公示 | 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的情况 | 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时间不少于十日 | |
7 | 业主委员会委员、 候补委员、监督小组成员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公示 | 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监督小组成员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管理费、停车费情况以及停车位使用情况 | 每半年,时间不少于十日 | |
8 | 业主 委员会 |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且不听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情况的公示 |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且不听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的相关情况 | 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时间不少于十日 |
9 | 共有资金、收益基本账户日常管理情况公示 | 业主共有账户缴存及结余情况 | 按月,时间不少于十日 | |
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
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 | ||||
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账户使用和管理情况 | ||||
10 | 共有资金、收益审计公示 |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 会计师事务所向业主大会提交审计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时间不少于十日 | |
11 |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 |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主任、成员个人 情况公开 |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主任、成员的姓名、联系方式,工作职责 | 长期
|
12 | 业主共有资金、收益收支情况核查公示 | 小区事务监督小组对业主共有资金、收益收支情况的核查报告 | 按季度,时间不少于十日 | |
13 | 小区事务决策执行情况公示 | 对小区事务决策程序和决策执行情况核查报告 | 按季度,时间不少于十日 | |
14 | 小区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公示 | 对业委会主任及其成员、财务人员依法依规履职及廉洁自律情况的核查报告 | 按季度,时间不少于十日 | |
15 | 物业服务 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及 物业服务相关事项公示 | 1.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后七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如果项目经理变更,则在变更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
2.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 ||||
3.电梯、消防、监控、人防等专项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 相关单位提供服务后七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 |||
4.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5.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6.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 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 |||
16 | 物业服务 企业 | 物业服务企业更换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 | 更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时间不少于十日 |
17 | 共有资金、收益共管账户日常管理情况公示 | 1.业主共有账户缴存及结余情况 | 按月,时间不少于十日 | |
2.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 ||||
3.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情况 | ||||
4.其他有关业主共有资金、收益使用和管理情况 | ||||
18 | 物业服务 企业 | 停车位(库)使用情况公示 | 车位、车库的使用情况,公示内容包括可以使用车位、车库的总数,车位、车库使用信息等 | 按月,时间不少于十日 |
19 |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且不听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劝阻情况的公示 |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且不听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的相关情况 | 相关情况发生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时间不少于十日 | |
20 | 停车位(库)出租、出售情况公示 | 小区内用于出售、附赠、出租的车位(库)的数量和示意图 | 按月,时间不少于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