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3〕142号
申请人:巩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巩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回复意见》,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于2023年12月11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复杂,决定延长审理期限30日,于2024年1月23日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会,申请人及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因申请人、被申请人共同向本机关提出复议期间调解申请,依法中止审理期限9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巩某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履行法定职责回复意见》,责令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限期履行法定职责。事实理由:申请人系武义某某华府C-18幢业主,与C17幢相邻。2018年3月至9月,武义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对某某花园住宅小区C-17地块进行住宅建设过程中超出规划许可建筑面积14.81平方米,武义县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2月7日武综执罚字(2020)第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办超出许可面积部分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3月9日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字第330723202106002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该超出部分面积14.81平方米。申请人在向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信息公开过程中,该局向申请人公开了规划许可变更后的总平面图,该总平面图显示:总用地面积430平方米,四周北退3.07米,南退6390米,西退2.890米,东退2.890米。因C-17幢的南北围墙现状位置与规划总平图明显不符,遂向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咨询核实,确认C-17幢的南北围墙现状位置与产权证不符。2023年10月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认为“某某华区C区17幢北面围墙与规划,土地证不符,严重违反规划建设”,为此请求被申请人履行查处职责,对某某华府C区17幢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2023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履行法定职责答复意见》,认为“未发现有扩建、改建等行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对违法建设具有法定查处职责的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后仍拒不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此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履行法定在职责申请书、邮件交寄单、履行法定职责回复意见、武综执罚字(2020)第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竣工平面图及现状图、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答复称:一、根据武义县人民政府武政告(2022)14号《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通告》中的规定,划转被申请人的自然资源领域的“事项名称”是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职责边界”是被申请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将相关情况告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需要立案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被申请人在2023年10月7日收到申请人巩某某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于2023年10月11日到武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
取某某华府C-17号不动产登记信息,并于2023年10月15日派员实地对C17的房屋现状进行测量,并将测量结果和该房屋的《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中的附图进行核对后发现该房屋现状与登记附图相符,没有扩建和改建等行为。也就是说某某府C-17的房屋并不存在被申请人有权根据武政告(2022)14号通告的规定对某某华府C-17的所有权人李某进行查处的违法行为。二、申请人巩某某认为某某华府C-17的北面围墙与规划、土地证不符,严重违反规划建设。但在被申请人与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武义县资规局)就本案的多次工作对接中(之前因为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在8890的投诉后,该局工作人员曾于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4日、2023年7月7日和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一同多次到现场勘察),均未明确某某华府C区小区围墙部分属于需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且该小区的所有已经入住的住户均建有围墙(含复议申请人在内),但到目前为止该小区亦未有哪户业主(含复议申请人在内)专门就围墙部分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武义县资规局亦在已经现场勘察知晓申请人的诉求的情况下也未将该小区的围墙及其范围的认定情况移送给被申请人处置。故依据武义县政府的武政告(2022)14号通告中明确规定的赋权事项,申请人所要求的对某某华府C-17北面围墙建设进行查处的事项并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综上,被申请人认为自己针对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根据上述调取的产权信息、现场勘察的结果以及某某华府C区的所有已经入住的住户均未对自己建造的围墙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客观实际进行的答复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请求能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通告》(武政告[2022]14号)、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宗地图、规划许可证、房产幢平面图、四邻意见、某某华府C-17于2020年竣工时南、北面的状态图、现状图、现场测量视频、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巩某某购买的房屋位于某某华府C区17幢隔壁。
2023年10月7日,巩某某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邮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载明:某某华府C区17幢北面围墙与规划、土地证不符,严重违反规划建设,请求街道履行查处职责。2023年10月19日,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作出《履行法定职责回复意见》,告知巩某某某某华府C-17号现已取得《不动产权证》,街道办事处已前往武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某某华府C-17号不动产登记信息,实地与《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中附图进行核对,该房屋现状与登记图相符,未发现有扩建、改建等行为。巩某某不服该《履行法定职责回复意见》,向武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武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县级部门行政处罚权交由乡镇(街道)行使的通告》(武政告[2022]14号)、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宗地图、规划许可证、房产幢平面图、四邻意见、某某华府C-17于2020年竣工时南、北面的状态图、现状图、现场测量视频、房权证、土地使用证、履行法定在职责申请书、邮件交寄单、履行法定职责回复意见、武综执罚字(2020)第19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竣工平面图及现状图、现场照片及视频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依照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该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上述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符合复议申请主体资格的必要条件。本案中,申请人虽主张被举报围墙影响其合法权益,但未提供有力证据予以证明,经复议机关现场调查,某某华府C-17业主在其屋前搭建的围墙,高度并未超过巩某某户房屋,即使该围墙被拆除,也不会对申请人的通风、采光和通行等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因此,申请人虽依法享有举报与其没有利害关系的违章建筑的权利,但无权针对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巩某某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