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MB1675026L/2025-278899 | 发布机构: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7-04 11:04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5〕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哲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2025年6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浙江哲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哲天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与武义熟溪酒厂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并于10月10日正式进场施工。因地下室开挖需要,涉及到开挖出的建筑垃圾及砂石较多无处堆放,哲天公司于2024年10月5日与武义金阳建筑垃圾处置有限公司(下简称金阳公司)签订建筑垃圾委托处置加工协议,约定由哲天公司支付加工费及运费,将砂石统料交给金阳公司加工成可用的砌砖砂或粉墙砂再运回熟溪酒厂项目使用。因砂石统料里的建筑垃圾太多,难以全部加工成质量可靠的砂料,经哲天公司与金阳公司商议,将地下室开挖出的砂石统料(含建筑垃圾)按20元/吨的价格卖给金阳公司,数量仍按原协议约定的“可用砂料根据过磅数据7折计算”。至调查止,哲天公司卖给金阳公司砂石统料为4281.57吨,按7折计算可用砂料为2997.099吨,可用砂料共计费用为59941.98元。综上,哲天公司共计取得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9941.98元。
我局认为,浙江哲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无证采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矿产类、测绘类、规划类)>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4〕6号)的规定,决定给与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浙江哲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无证采矿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伍万玖仟玖佰肆拾壹元玖角捌分(¥59941.98元);
3.并处违法所得3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万柒仟玖佰捌拾贰元伍角玖分(¥17982.59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针对没收违法所得和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没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