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制度渊源及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了《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的方式将意见寄至: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武阳东路4号银田大厦8层办公室处,邮编:3212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2806472382@qq.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9月23日。
联系电话:89076907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
1、《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历史文件、制度渊源及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性质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
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武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征收范围见附件1)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集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暂不征收。
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征收部门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建设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四、征收方式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方式为: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临时建筑或不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需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五、征收标准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
六、征收程序
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面积、非住宅面积、地下室面积和人防面积),在《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上确认,并抄告县建设局。
(二)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详见附件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到县建设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完成收费后,县建设局在缴费表中加盖收讫章,将缴费表暂存,并递交一份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暂存。同时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作为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凭证。
(三)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因建筑面积发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相应建筑面积在《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结算表》(详见附件3)内填写齐全,递交给县建设局办理补缴或退还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差额。
七、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减免实行申报制度。符合减免政策(详见附件5)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详见附件4),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减免认定后,县建设局依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直接办理减免审批。经批准执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的建设项目,改变原批准用途的,按现行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减免申请应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二)由相关部门出具的减免项目认定材料;
(三)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八、预算管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九、票据管理
县建设局在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十、资金用途
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支出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212类13款“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支出”所对应的支出科目。
十一、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县建设局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征缴业务衔接。
十二、监督管理
县财政、审计和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十三、其他规定
本细则自2025年**月**日起执行(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以往我县有关征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规定执行。《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武义县发展和改革局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建〔2019〕73号)同步废止。
国家另有规定或新出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1. 武义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2.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3.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结算表
4.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5.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
附件1:
武义县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
区域 范围 | 序号 | 镇(街道) | 社区、村庄 |
三个街道、温泉 度假区 | 1 | 壶山街道 | 南丰社区、中南社区、金星社区、星光社区、北岭社区、塔山社区、齐心社区、齐心经济合作社、金星经济合作社、星光经济合作社、中南经济合作社、南丰经济合作社、汪村经济合作社、塘头经济合作社、项山干经合作社、北缸窑经济合作社、汤岭脚经济合作社、思源小区、城西村、西溪村 |
2 | 白洋街道 | 下王宅社区、鸣阳社区、程王处社区、白洋渡社区、百花社区、下王宅经济合作社、鸣阳经济合作社、程王处经济合作社、金皮经济合作社、生水塘经济合作社、白溪口经济合作社、后陈村、上邵村、下邵村、东村、西村、童庐村、三江村、牛背金村、下陈村、深万村、沈宅村、南阳村、双仙厅村、白阳山村、张村、茭塘畈村、王大路村、百花山村 | |
3 | 熟溪街道 | 熟溪社区、溪南社区、江山社区、栖霞社区、熟溪经济合作社、溪南经济合作社、江南经济合作社、南缸窑经济合作社、陈宅经济合作社、大坤头经济合作社、胡处经济合作社、向阳经济合作社、南湖村、蜈蚣形村、端村、冷水坑村、福源村、溪里村、佐溪新村 | |
4 | 温泉 度假区 | 溪里村、红豆村、福源村、南湖村、蜈蚣形村、郭下新村 | |
镇区 范围 | 5 | 柳城 畲族镇 | 柳城社区、县前村、县后村、丰产村、下圩村 |
6 | 桃溪镇 | 陶村 | |
7 | 王宅镇 | 王宅社区、郭浦朱村、扬店村、下杨村 | |
8 | 桐琴镇 | 桐琴社区、桐一村、桐二村、桐三村、赵宅村、新山湖村、敕令桥村、东皋村、倪上垄村 | |
9 | 泉溪镇 | 泉一村、泉二村、泉三村、泉东村、巩宅村、王山头村、茆阁村 | |
10 | 新宅镇 | 新宅村 | |
11 | 履坦镇 | 莹乡社区、履一村、履二村、履三村、郑村、寺后村 | |
12 | 茭道镇 | 东莹社区、蒋马洞村、胡宅垄村、朱王村 |
附件2: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规划部门 填写确认 数据及意见
| 缴款确认面积 | |||||||||||||||
类别 | 住宅 | 非住宅 | ||||||||||||||
建筑面积㎡ | 地上总面积 | |||||||||||||||
地下室面积 | ||||||||||||||||
人防工程面积 | ||||||||||||||||
应缴费面积 | ||||||||||||||||
其他说明事项:
(规划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城市基础 设施配套费收讫情况
| 执收项目 | 征收金额(大写) | 小 写 | 千 | 百 | 十 | 万 | 千 | 百 | 十 | 元 | 角 | 分 | |||
城市市政基础设 施配套费 | ¥ | |||||||||||||||
(建设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费用收讫完毕后一份建设局留存、一份交资规局留存
附件3: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结算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地址 | ||||||
建设单位 | ||||||
建设单位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最终缴款确认面积明细 | ||||||
类别 | 住宅 | 非住宅 | 地下室 (不含人防工程面积) | |||
已缴纳面积 | ||||||
规划核实面积 | ||||||
规划核实 阶段结算 |
经规划核实测绘,该项目实际竣工面积为 ㎡,增加(减少)面积 ㎡,变更规划功能用途的建筑面积 ㎡。
(规划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经竣工规划核实结算,该项目应补缴(退还)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元(大写),本项目已全部清缴。
(建设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本表一式两份,资规局用于规划核实结算填写相应增减面积后递交给建设局办理配套费清缴结算。
附件4: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
工程建设单位 | 联系人 | |||||
电 话 | ||||||
工 程 名 称 | 地 点 | |||||
用地面积(m2) | 建筑面积(m2) | |||||
应交金额(元) | 要求减免金额(元) | |||||
申请减免的政策依据及理由 | ||||||
相关部门意见 | ||||||
县建设局意见 | ||||||
附 件 |
注:一式三份,建设局、资规局、申请单位各一份。
附件5:
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范围
序号 | 项目名称 | 减免 方式 | 文件依据 | 认定部门 |
1 | 全国城镇和农村、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建设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13〕103号 | 教育主管部门 |
2 | 自2019年7月1日起,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 免征 | 财税〔2019〕53号、浙政发〔2019〕28号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3 | 自2019年6月1日起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 | 免征 | 财政部等六部门2019第76号公告 | 民政主管部门 |
4 | 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项目、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7〕24号、国办发〔2011〕45号、国办发〔2023〕25号、浙政办发〔2010〕145号 | 建设主管部门 |
5 | 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 | 免征 | 国发〔2002〕20号、浙委〔2003〕10号 | 军队后勤保障主管部门 |
6 |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办发〔2021〕22号、浙政办发〔2021〕59号 | 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7 | 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 | 免征 | 国发〔2023〕14号 | 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
8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 | 免征 | 国发〔2008〕4号 | 国防动员办公室 |
9 | 各类残疾人康复和托养机构项目 | 免征 | 浙政办发〔2015〕31号 | 残疾人联合会 |
10 | 国务院、部、省对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关于《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提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结合历史文件、制度渊源及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依据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财综〔2024〕121号)
二、起草过程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金市财综〔2024〕121号)的精神,2024年上半年,我局经过前期调研,借鉴了金华等地的先进经验,草拟了《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2024年12月10日,县府办牵头县发改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部门单位负责人对《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专题讨论协调,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职责、征收标准、后续工作开展等相关问题进行了协调。2025年2月12日,征求了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其中司法局、财政局、资规局提出了修改意见,发改局、审计局、市场监管局反馈无意见。2025年5月16日我局对各部门单位的建议意见进行充分吸收,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该《细则》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该《细则》主要分十三个部分:具体见《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强调项目性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二)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对象为武义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具体征收范围见细则)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包含临时建筑)。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集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暂不征收。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明确征收标准、执收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参考了金华周边县市及地市,在省定指导标准范围内按下限执行,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征收。执收单位保持不变,由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征收工作。
(四)优化减免程序。参照省财政厅9号文,明确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持《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审批表》,向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减免认定后,县建设局依各行业主管部门认定意见,直接办理减免审批。
(五)加强资金管理和票据管理。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征收部门按照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6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不得与土地成交价款混库。
(六)强化信息共享、监督管理以及明确其他事项。各相关部门间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县建设局共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的有关信息,共同做好征缴业务衔接。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后续将根据公开征求意见结果,开展合法性审查以及集体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