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471651600C/2025-280314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5-08-28 16:39 |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限期拆除公告
金武综执立字〔2022〕第17-0102号
当事人:陈欢,女,汉族,1988年5月出生,现住武义县熟溪街道江南华府小区。
经查,当事人陈欢未经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在武义县熟溪街道江南华府一幢一单元一层室外平台进行了阳光房建设,该阳光房长4.2米,宽3.2米,建筑面积为13.44平方米,铝合金结构,玻璃封顶,现场已完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于2022年12月13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金武综执罚决字〔2022〕第17-01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22年12月14日依法送达,责令其在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当事人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上述建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限当事人陈欢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腾空并拆除位于武义县熟溪街道江南华府一幢一单元一层室外平台的阳光房。逾期未拆除的,本局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武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