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923/2026-1010551164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6-05-09 15:13 | |||
浙江武义县康特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本局已受理申请人许太航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因无法送达《工伤认定调查通知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15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单位不认为是工伤,请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局提交能证明许太航受伤不符合工伤情形的证据材料,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的,本局可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特此公告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