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1923/2026-1010640759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6-08-05 15: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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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受理的申请人吴敬河与你单位工伤认定一案,现已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编号:金武工决[2026]10005),认定吴敬河受伤为工伤。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二六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