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723MB1675026L/2026-1010641980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6-08-06 15:26 | |||
2017年,巩某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武义县桐琴镇新山湖村东山自然村七百塘地块建设果园管理房,至调查时止,已建成一层砖瓦结构的一个管理用房并投入使用,非法占用土地57.25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机耕路;南至梨园;西至梨园;北至梨园。该地块在武义县第二次土地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2016年度)中为耕地57.25平方米。该地块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我局认为,巩某某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二条第三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条关于“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浙江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浙土资发〔2010〕22号)关于“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耕地”的规定,结合本案实际,决定给与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巩某某将非法占用的57.25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桐琴镇新山湖村村集体经济组织;
2.拆除巩某某在非法占用的57.2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3.责令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为,治理所破坏的57.25平方米耕地;
4.对巩某某非法占用57.25平方米土地的行为处以41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贰仟叁佰肆拾柒元贰角伍分(2347.25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改正破坏耕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1)。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