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330723000000/2026-1010574581 | 发布机构: | |
| 文号: | 武政办〔2026〕15号 | 有效性: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武义县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无人机在政务工作中的高效作用,规范无人机及政务飞行服务的采购、使用和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各单位利用无人机开展的各类政务工作,涵盖城市治堵、治安巡防、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处突任务、交通巡检、水利监测、文保巡查、环境监测、综合执法、农林防护、测绘地理信息、工程勘察等领域。
第三条 政务领域无人机应用遵循“安全第一、依法依规、高效实用、协同共享”原则。确保飞行活动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兼顾飞行安全与公共安全,最大化提升无人机在政务工作中的应用效能,促进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与业务协同。
第二章 应用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定期梳理本单位无人机政务应用需求,向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提交申请,业务部门申请无人机服务应遵循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所需资金在其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不得新增重复用途的支出。县大数据发展中心汇总各部门需求后,结合武义实际情况,按“谁使用、谁付费”和“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制定年度无人机服务采购计划,明确采购的服务类型、数量、质量标准等要素,统一采购无人机政务应用服务,合理安排飞行任务,避免资源浪费与冲突。同时,建立健全无人机政务应用服务的需求审核、项目清单管理、标准制定、采购实施及绩效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评估。
第五条 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统筹全县政务领域无人机资源和应用服务管理,加强无人机应用推广和数据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飞行管控,科学构建侦测反制网络,加强无人机现场反制能力建设,依法处置违法违规飞行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低空基础设施与其他交通基础设施协同,构建综合立体交通体系。
县财政局负责将县内无人机政务应用服务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各单位原则上不再新增无人机及相关设备,同时不得通过转嫁下属国有企业购买。原有无人机设备均纳入政务飞行服务平台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统筹调配与集约使用。
第六条 各单位在无人机执行任务期间,安排专人负责与飞行服务团队对接,确保任务执行符合业务要求。对无人机采集的数据进行有效管理与合理应用,严格遵守数据安全与保密规定。
第三章 飞行安全
第七条 无人机操作人员必须持有国家相关管理部门认可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操控员执照,且执照类别、等级需与所操作无人机型号和飞行任务相匹配,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无人机。飞行任务前须对无人机进行全面检查,要确保无人机状态良好,符合飞行安全要求。未经飞行前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无人机,严禁执行飞行任务。
第八条 无人机持有及使用单位应制定完善的无人机飞行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流程和具体措施。每年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确保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熟悉掌握应急处置流程,具备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九条 无人机持有及使用单位应为无人机购买足额的保险,包括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根据无人机价值、飞行任务风险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定期对保险情况进行检查和更新,降低飞行风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无人机持有及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空域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擅自进入未经批准的空域飞行。飞行前应全面分析并评估飞行窗口期有效性、气象风险等级、空域环境安全性等关键因素,确保飞行活动全程合规、安全可控。
第四章 数据安全
第十一条 无人机持有及使用单位应确保采集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符合政务工作需求。数据采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规定,未经授权不得采集与政务工作无关的数据,切实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大数据发展中心申请使用无人机采集的数据。大数据发展中心经审核通过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流程向使用部门提供数据。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共享,需遵循相关数据共享规定和程序,签订数据共享协议,明确数据使用范围、方式及安全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数据备份、访问控制、数据加密、安全审计等措施,保障数据安全。定期对数据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并整改安全隐患。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大数据发展中心会同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无人机政务应用服务进行全程监督。监督内容包括服务质量、飞行安全、人员资质、数据管理、空域使用等方面。建立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公众和各部门的监督举报,对举报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反馈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义县大数据发展中心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限一年。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5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