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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所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通知》规定,可享受优惠的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类常见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具体分根菜类、薯芋类、葱蒜类、白菜类、叶菜类等14个类别219个品种的蔬菜。除了新鲜蔬菜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也同属此次免征增值税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免征范围。
《通知》同时规定,纳税人既销售蔬菜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蔬菜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蔬菜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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