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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经县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细则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武政发〔201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做大做强奖励
(一)企业上台阶奖励
次年初,由财政根据企业提供的会计年报筛选销售额超过1亿元的名单,会同经贸局审查销售是否首次达到相应台阶以及单位亩产税收等内容,确定获奖企业名单及奖励金额,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二)重点培育企业增加资助
1.重点培育的10家大企强企、10家行业龙头企业、1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根据《武义县重点培育企业认定办法》(武政发〔2010〕63号)评选。
2."县工业强县突出贡献企业家"根据《武义县工业强县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武政发〔2010〕100号)评选。
3."快速成长企业家"其所经营的企业参评当年销售额须在1亿元以上,并对近三年销售额及纳税额作如下设定:参评当年增幅为正增长,且工业增加值率在18%以上。参评当年销售额在1亿元(含)~3亿元(不含)的,年均增幅须在30%以上;参评当年销售额在3亿元(含)以上的,年均增幅须在25%以上。评分办法参照《武义县工业强县突出贡献企业家评选办法(试行)》(武政发〔2010〕100号)文件,根据评选结果取总分70分(含)以上的前5名企业的负责人,同一行业原则上不超过两家,"快速成长企业家"与"县工业强县突出贡献企业家" 称号不予重复享受。
4.技改项目再资助的审核、验收及政策兑现程序参照技改资助规定执行。
二、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
(一)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入力度
1.企业技术改造资助
(1)技改资助及加计资助按核定设备投资额计算。
(2)技术改造项目等级
技术改造项目分为国家、省、市、项、县重点项目和县一般项目五个等级。
国家重点项目:列入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等项目,且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
省重点项目:列入省"双千工程"、战略性新兴产业财政专项等项目,且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
市重点项目:列入市重点技改项目计划等项目,且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县重点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或县政府确定对我县工业转型升级具有较大示范性、带动性的其它项目。
县一般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允许或鼓励类项目。
(3)享受技改政策的条件和要求
①符合条件且按期竣工的技改项目投入的先进设备可获得资助。资助的先进设备包括生产经营性机器设备(包括生产必须的测试、检验设备)、单位价值20000元以上的工器具。要求取得正式发票、已付货款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②进口设备必须凭海关的进口报关单、结算单据等证明予以确认。
③自制设备须提供中介机构价值评估报告,由技改领导小组确认后予以认定设备价值。
④委托专门机构对原有设备进行技术改装,提升技能的,凭委托加工合同和技术合同及结算单据确认设备价值。外购的二手设备,原则上不予资助,重型装备的关键独立零部件、具有较高技术含量或对行业转型升级有示范带动作用且单台(套)价值50万元(含本数)以上的设备由县技改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4)以下情况不予补助:
①新办企业在其第一轮投资未完成情况下实施的项目设备投入;
②产业政策限制类、淘汰类技改项目设备投入;
③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等投入的设备已获得县财政补助的;
④企业投入的各类模具、货架、单位价值20000元以下的工器具以及设备维修保养而更换的部件、配件;
⑤企业购置的小汽车、货车以及办公室用的空调、电脑等;
⑥项目因环保要求企业必须投入且相对独立的排放处理设备投入;
⑦项目建设有效期外投入的设备;
⑧企业安全生产设施未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企业创新奖励
企业在实现技术和管理创新并得到确认后,凭项目批文、有效确认文件或证明,可向县经贸局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经贸局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无误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二)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
1.高新技术产业的新建工业项目,根据《浙江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1年本)》认定。
2.项目备案、审批及竣工验收办理程序参照技改资助规定执行。
(三)企业创品牌奖励
1.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同一荣誉称号的,从高奖励;同一荣誉称号不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补差奖励;企业复评重新获得的,不予奖励。
2.著名(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知名商品、出口名牌、区域品牌基地、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奖励,由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等单位于次年初根据上级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后,由县品牌办(设工商局)汇总,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3.对收购行政认定的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由企业于次年初提出申请,县品牌办根据企业提供的工商部门驰名(著名)商标认定文件、商标转让证明文书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对收购世界知名品牌的,由县品牌办对企业提供的商标收购协议、商标转让证明文书、付款凭证、企业销售额(根据企业申报日同期汇率折算)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奖励。
4.对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而直接发生的法律诉讼费补助,由企业于次年初提出申请,县品牌办组织工商局、科技局、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等部门对商标(专利)权属、法律诉讼费付款凭证及相关司法文书进行认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兑现。
(四)企业标准化奖励
1.对聘任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或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的以及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且以其为主负责起草,并在公布实施的标准文本上署名的企业、行业协会给予奖励,由质监局、经贸局、财政局审核汇总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2.扶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奖励由相关单位向质监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提出申请后,由质监局、经贸局、财政局等部门提出补助及奖励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五)精益化生产模式奖励。企业在咨询合同完成后,向园区办提出书面申请。由园区办牵头,组织经贸、财政(地税)等部门成立审查小组,对企业与专业咨询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审查其开展方式、目标任务、内容范围、时间计划、咨询费用支付、生产流程改造及优化重组等实质性改进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审查验收的,由审查小组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六)租赁厂房生产经营奖励。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后,向园区办提交租赁协议、财务报表及书面申请,外资企业还需提供验资报告。由园区办牵头,组织经贸、财政(地税)、国税、统计等部门成立审查小组,对企业资金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开工生产等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审查验收的,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三、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助
(一)担保风险补助:经依法成立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后,由经贸局会同财政局对担保机构上年实际担保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
(二)创新服务机构补助:有关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机构组织企业急需工种、特殊工种上岗培训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组织企业经营者培训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在提供产业导向信息、创业服务、法律法规、政策咨询、工业设计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给予1-3万元的奖励。
扶持创新服务机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机构及行业协会、专业协会奖励由相关单位向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补助及奖励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其中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等中介机构组织培训的须提供培训方案及参训人员名单。
四、附则
(一)企业当年每亩土地税收贡献计算公式:
自行购建厂房企业每亩土地税收贡献=财政年度企业税收贡献/企业实际受让土地面积(亩)。
税收贡献按《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武政发〔2010〕62号)计算。
其中:有出租企业的,租赁企业的当年税收可计入出租企业计算亩产;企业受让土地在出让合同约定建设期内的,计算亩产时可予剔除。
(二)地方贡献是指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县留用部分(不包含耕地占用税、契税、企业土地厂房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
(三)未按规定执行有序用电方案的企业,不享受本年度上述各项奖励。
(四)本实施细则由武义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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