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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2011-02-04      发布机构: 系统管理      文号: 武政发〔20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工业强县"、"科技兴县"战略,切实转变工业经济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工业发展水平,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
  (一)企业上台阶奖。县政府安排500万元资金,对企业当年销售额首次达到下列某一台阶的,按相应标准给予奖励。

台阶

销售额(亿元)

奖励标准(万元)

1

1

5

2

2

10

3

3

15

4

4

20

5

5

25

6

7

35

7

10

50

8

15

100

9

20

150

10

25及以上

300

  (二)继续实施"310"企业培育工程。县政府安排1500万资金,对列入重点培育的10家大企强企、10家行业龙头企业、1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给予重点扶持。
  1.技改项目再资助。对大企强企单个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技改资助额增加15%;行业龙头单个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资助额增加13%,成长型企业单个技改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技改资助额增加11%。属于零增地技改且企业投资强度不低于省工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按上述标准增加资助后再增加10%的资助。
  单个技术改造项目再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当年新列入全国行业排名前5位的,按名次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开展"杰出企业家" 评选活动。根据企业当年对地方经济、社会贡献、发展速度等情况,评选 "县工业强县突出贡献企业家"、"快速成长企业家"各5名,分别给予每人100万元、20万元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未列为"310"培育工程的企业,企业主获得"县工业强县突出贡献企业家" 、"快速成长企业家"荣誉称号的次年,技改项目分别按"310"培育工程中的大企强企、行业龙头企业标准增加资助;对当年新列入全国行业排名前5位的,按"310"培育工程的企业标准给予奖励。
  4."310"培育工程的企业以及企业主获得"县工业强县突出贡献企业家" 、"快速成长企业家"荣誉称号的相应企业扩大再生产需增加工业用地,按《武义县工业用地项目招选办法》的规定给予加分。
  (三)鼓励企业上市融资。鼓励引导企业多形式、多渠道上市,提高企业资本运作能力。具体按《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武政发〔2008〕22号)执行。
  (四)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工业企业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强强联合、优势企业重组一般企业等形式实施兼并、重组、联合,积极对外扩张,优化资源配置,加快培育区域核心企业,迅速提高产业集中度。
  1.对并购重组中办理土地房产及其他资产转让过户所涉的行政性规费给予全免、服务性收费实行减半收取。
  2.总部设在武义的企业重组或收购资产等增加的银行贷款,根据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2年的贴息补助。
  当年地方贡献不低于上年水平、次年地方贡献增长20%以上,按以下标准给予贴息。

企业并购

贷款本金

贴息标准

贴息比例

当年

次年

收购县内企业

增加贷款平均

余额

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20%

30%

收购县域外企业

30%

40%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总部设在武义,从县外取得地方贡献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业),地方贡献额比上年增长15%(含)以上部分给予50%奖励(此项奖励政策与政企互动不重复享受)。
  二、引导企业发展方式转型
  (一)加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县政府安排2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资助(奖励)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
  1.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
  对经主管部门备案(核准)并按期竣工投产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技术改造资助,对税收贡献较高的企业给予加计资助。
  (1)资助标准

项    目
资助标准
国产设备
进口设备
县级项目
一般项目
3%
6%
重点项目
5%
10%
市重点项目
6%
11%
省级重点项目
8%
13%
国家级重点项目
10%
15%

 

 

 

 

 

 

   (2)根据企业每亩土地税收贡献给予加计资助。技改项目建设期到期当年,每亩土地税收贡献达到当年全县平均水平的1.5~3倍且企业每亩土地税收贡献不低于上年度的,加计1个点资助,每亩土地税收贡献达到当年全县平均水平的3倍及以上且企业每亩土地税收贡献不低于上年度的,加计2个点资助。
  (3)企业采取融资租赁方式采购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租赁期间,按其当年实际支付的租赁费剔除服务费、利息部分给予确认设备价值,并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资助。
  (4)技改项目通过验收当年,先予支付资助总额的40%,剩余部分在下一年度予以兑现。若企业在下一年度新增税收未达到技改拟资助总额,剩余部分不再兑现。
  (5)单个技术改造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
  (1)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信息化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一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从高奖励;不同年度获得不同级别的,按高级别补差。
  (2)对通过国家级、省级评定的新产品,给予每只产品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同一产品同一年度不同级别的,从高奖励;同一产品不同年度不同级别的,按高级别补差。
  (二)大力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属我县重点培育的新能源、新材料、半导体照明、汽车及零部件、先进装备制造业等高新技术产业新建工业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竣工投产后,按设备投资额给予2%的资助。次年度每亩土地税收贡献率达到上一年度全县平均水平的,再给予3%的资助。单个项目累计资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大力推进企业节能减排。县政府设立300万元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对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进行奖励或补助。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品牌培育
  1.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除司法认定)、中国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知名商品的,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市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号、知名商品的,分别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各种区域品牌基地称号的,分别给予组织申报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3.对收购世界知名品牌且当年该企业新增销售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给予收购额1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收购行政认定的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鼓励企业为维护自身的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而进行的维权行动。对其直接发生的法律诉讼费,给予40%的补助;胜诉的,再增加20%的补助。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对当年获得国家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五)实施标准化战略
  1.对聘任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聘任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员单位或聘任为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副主任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制定,且以其为主负责起草,并在公布实施的标准文本上署名的企业、行业协会给予奖励。其中:单个国家强制性标准,奖励参与企业和单位20万元;单个国家推荐性标准,奖励参与企业和单位10万元;单个地方标准,奖励参与企业和单位10万元;单个行业标准,奖励参与企业和单位10万元。
  2.扶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为本县企业提供检测、技术服务作用明显的,给予3~5万元奖励。
  (六)引导企业或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对首次获得县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具体按《武义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武政发〔2010〕20号)执行。
  (七)继续鼓励企业推行精细化生产模式。对企业聘请专业管理咨询机构组织开展实施生产流程的系统改造和优化重组,实施精细化生产的,根据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八)鼓励企业租赁厂房生产经营。公司注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按每500万元奖励3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资企业注册当年投产的,按每到位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九)引导企业提高土地利用绩效。加强土地绩效考核,对当年土地利用绩效(税收贡献)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奖励。具体按《关于加强工业用地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武政发〔2010〕62号)执行。
  (十)推进企业主辅分离。鼓励工业企业分离生产性服务业,扶持分离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推进社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一)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1.加强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按其年度内为企业提供的平均担保余额给予0.5%的风险补助。
  2.建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地方配套制度。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与省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省规定匹配。
  (二)建设创新服务平台。发展区域性、具有专业化服务特色的创新服务机构,大力发展市场信息、创业服务、技术和产权评估、技术经纪和技术开发、设备检测、工业设计、科技中介、急需工种上岗培训等服务,对作用明显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加强行业协会建设。支持各行业成立行业协会及以产业为纽带的专业协会。对促进产业升级、引导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的,每年给予3-5万元的奖励。
  四、附则
  (一)在我县境内注册成立的工业企业均可获得上述政策扶持,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当年每亩土地税收贡献达到上一年度全县平均水平以上,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农业专业经济合作社除外)每亩土地税收贡献达到上一年度全县工业企业平均水平三分之一以上的;
  2.租赁厂房的企业当年实缴税收80万元以上;
  3.企业单位增加值能耗须低于上一年度县内同行业平均水平;
  4.开发区及各工业功能区以外的企业还须符合Ι、II类环保要求。
  (二)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对存在下列之一的,取消当年享受政策的资格。
  1.偷税、侵权、假冒等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的;
  2.不符合县内节约集约用地政策规定和城市规划管理、生态环保要求,未完成节能责任制工作目标任务;
  3.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重大事项,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实施"一厂一策"。
  (四)本意见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之处,以本意见为准。经批准公布的实施细则作为本意见补充,与本意见具有同等效力。
  (五)本意见由武义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二月一日
 

 

 

 
主题词: 工业 转型升级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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