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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原计划与经济委员会的经济管理职能,原乡镇企业局、商业管理办公室、物资行业管理办公室、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及二轻总公司、供销合作总社的行政管理职能;
(三)监测、分析全县国民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外经贸、商贸日常运行,研究工业经济、外经贸、商贸、对外协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向县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提出及制订工业经济、外经外贸、对外开放、对外协作和商贸流通的发展规划与地方性政策,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县各项工业经济指标、招商引资目标、外经贸经济指标、商贸流通经济指标及相关责任制的制订和考核;
(六)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指导产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重点产业、行业的调整方案;负责划分和认定企业规模类型,牵头扶持、培育和推荐县重点产业、行业及骨干企业;
(七)促进全县工业企业技术进步;指导企业技术创新 、技术引进,提出先进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计划措施;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推广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负责各类企业的质量论证工作;负责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管;
(八)负责对全县各乡镇(街道)工业功能区的指导管理;负责调研各工业功能区及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推进规范化建设;负责县工业园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有序用电办公室、县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促进外经贸经济发展;依法处理外经外贸各项工作事务;负责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资金等外贸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办理出口退税、出口贴息、外贸经营权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县境外投资项目、机构及外商驻本县常设机构的报批和管理,指导县内优势产业、企业到境外设立销售窗口,开展带料加工贸易,直接参与国际竞争;
(十)指导和促进全县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和“千镇连锁超市”计划,研究营销方式的改革和创新;抓好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应、重要商品的储备;参与生猪、食糖、盐的计划安排、价格制订、资源配置工作;做好生猪、菜牛、羊等家畜禽的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依法打击私屠乱宰,实施“放心肉”工程;负责县整顿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生猪定点屠宰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电力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拍卖行业、典当行业、药品生产行业的管理工作;负责报废汽车利用、旧机动车流通及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行政管理和规划工作;负责煤炭、成品油市场整顿及经营资格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散装水泥、墙体材料改革、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方面的管理;负责冷藏加工业、调味品(酱油、食醋等)加工业、酒业、肉制品与豆制品加工业、旧货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餐饮业、美容美发业、展销业、广告业等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食盐、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民爆器材的专卖专营管理;
(十二)协助开展对全县一、二、三产业技术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负责企业优秀人才的评选工作;
(十三)负责国有、集体企业资产的运行监管、改革及减轻企业负担和推行厂务公开工作;
(十四)指导企业党建、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指导企业法制教育和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十五)指导相关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规范开展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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