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目的
公共场所是人群密集的场所,为了及时、有效、规范地做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准确掌握突发性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化学性或生物性污染物)对居民健康损害程度,迅速查明原因,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依据
根据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规范与标准等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预案。
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是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置,具体包括:
1)微小气候或空气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所致虚脱或休克。
2)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被污染所致传染性疾病、皮肤病。
3)生活饮用水遭受污染或饮水污染所致介水传染病的流行和中毒。
4)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污染造成军团病或其它传染病疫情等。
4.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依法规范;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快速及时,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加强合作。
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的预警与分级
根据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上级对分级标准和级别有补充和调整规定的,则相应调整:
1.一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Ⅳ级)
因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2.较大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Ⅲ级)
因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并出现3人以下死亡;
3.重大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Ⅱ级)
因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所致急性病例10例及以上、或者死亡3人及以上;
4.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Ⅰ级)
因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所致急性病例30例及以上、或者出现死亡10人及以上。跨省际有特别严重的人员中毒、伤亡的。
三.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1.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卓 勤(13738950895)
副组长:周相慧(15857958958)
成 员:金 波(15857950608)
杨美珍(13735740656)
吴宣霞(15857956989)
应急处理小组工作职责
组长负责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处理的全局指挥、决策和对外协调工作;审核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处理报告;副组长协助组长做好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处理的各项工作。
组长指定首席调查员,由首席调查员负责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现场调查工作;按时完成调查报告,递交调查报告给组长审核;调查结束后将事故处理有关材料存档;负责应急救援必备物品的日常保管和维护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必备物品的有效性和可用性。
调查组成员按规定时间迅速奔赴现场,服从首席调查员的统一指挥,协助首席调查员完成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与登记
1.报告单位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发生单位和可能的肇事单位。
救治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罹患人员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武义县卫生局及武义县卫生监督所、武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报告人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发生单位或肇事单位的当事人。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
与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相关的单位人员。
3.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在2小时内直接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县卫生监督所报告,某些突发事件或特别严重时应在1小时内报告;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或县卫生监督所长向卫生局分管局长报告,再由分管局长向卫生局局长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
4.报告内容
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和范围、患者主要临床症状、中毒可能原因的判定及采取的主要措施、现状及趋势、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5.报告登记
接到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后,接报人应及时填写《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报告登记表》,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准确、详细记录不能缺项。
五、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反应
1. 一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Ⅳ级)的应急反应
接到一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后,县卫生监督所应立即组织监督员进行调查的确认,并对疫情进行综合评估,根据不同情况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分管所长发出指令启动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预案,并向县卫生局报告。
2.较大、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Ⅲ级、Ⅱ级)的应急反应
接到严重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后,所长立即向县卫生局报告,由局长统一指挥,启动卫生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迅速组织相应的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有关人员到达事件现场,进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组织医疗救治,病人隔离、人员疏散,同时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和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进一步扩散。所长应及时向局长报告调查情况,并由局长向县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或向省卫生厅提出技术支持和指导。
3.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接到特别重大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件报告后,县卫生局立即启动卫生系统应急处理预案,并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向县政府提出成立全县应急处理指挥部的建议。在应急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一步组织和协调开展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全面落实组织和协调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现场调查和处理;指导和协调落实医疗救治和预防控制等措施;发布、通报本县危害健康事件信息。
六、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应急处置与现场调查
1.调查
接报后,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立即召集应急小组成员对报告情况进行初步分析和判断,迅速估计事故污染物,及时通知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流行病学调查与样品采集的准备工作。在县卫生局的组织领导下,会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共同开展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救治、控制与调查取证工作。
2. 县卫生监督所负责调查发生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场所的卫生状况、从业人员健康状况;依法对可能导致危害健康事件发生的空气、饮用水、物品、场所进行临时控制;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落实消毒处理措施是否到位;根据事故的性质与原因,依法提出进一步的整改措施并监督落实;对造成事故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控制
1)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如相关可疑的公共用具、用水和卫生设施。
2)在现场卫生学调查和采样任务完成后,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由相关单位对事故现场进行杀菌消毒、通风排毒等无害化处理,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
4.处理
现场应急处理人员应随时将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概况向上级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
1)对疑难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由县卫生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并按规定报告。
2)经排查,如属于传染病疫情的,按相关传染病控制预案进行应急处理,疑似投毒的案件,应及时通知公安部门。
3)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公共场所单位和个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法规造成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由县卫生局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卫生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
5)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处理后应及时撰写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发病人数和范围、患者主要临床症状、流行病学资料分析、检验结果、调查结论、采取的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
6)调查处理结束后,应对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资料进行整理并归档。归档内容包括: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各种调查表格、现场监督以及样品采集等执法文书、卫生监测报告单以及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调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七、信息管理
1.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授权发布有关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预警、报告和相关的信息。
2.对于跨辖区、跨部门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毗邻地区进行必要的通报。
3.涉及保密内容的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现场处理物品准备
1.漂白粉(精片)等消杀药品,塑料浮筒消毒器;
2.余氯比色计、水温计、PH测定仪(试纸);
3.微生物、理化水质采样瓶(桶)容器、采样器等;
4.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检测仪器、空气采样袋、玻璃平皿、气压盒、气温气湿测定仪、紫外线测定仪等;
5.工具书(环境卫生学、各类应急防病工作手册、环境卫生各项卫生规范与标准等);
6.取证工具(数码相机、摄像机、录音笔等);
7.法律文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询问笔录、采样记录、样品送检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表、责令改正通知书、保存证据通知书、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和封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