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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3-07-09 16:46 |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中层干部管理,确保中层干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上级有关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和因需任命制度。街道党工委根据需要可以直接任命中层干部。
第二条实行中层干部任期制。中层干部任期一般为二年,任期内需要调整的,党工委可以直接做出决定。
第三条实行中层干部岗位职责和岗位目标责任制度。
街道根据每个中层干部岗位的性质和特点,确定岗位职责,实行岗位管理。同时,根据街道的总体工作目标及各片(办)的职责分工、工作性质及工作任务,制定中层干部年度岗位目标责任和任期岗位目标责任。
中层干部不服从分管领导指挥、不履行职责或对本职工作、配合工作推三阻四,影响街道整体工作进展的,由分管领导给予警示提醒或诫勉谈话;经提醒或谈话后仍不整改的,根据组织原则进行组织处理,并暂停中层职务。
第四条建立中层干部培训学习制度。
中层干部培训学习的形式主要是:
(一)岗前培训。对新任的中层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通过培训,使其了解、掌握岗位需要的有关业务知识,同时要对其进
行廉政教育;
(二)选调培训。选调部分中层干部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干部培训;
(三)自学。中层干部要按照党工委的安排和要求,开展自学;
中层干部参加培训学习的情况和成绩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中层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第六条实行中层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中层干部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思想、工作和一些重要事项,需存档材料要及时上报党政办公室。
1.中层干部每周至少向分管领导汇报一次本片(办)的工作情况。工作汇报主要包括:工作进展状况、重要问题决策情况及工作中的问题和难点等;
2.中层干部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本部门出现的一些重要事项。重要事项汇报主要包括:突发性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本人或业务骨干在思想、工作方面出现的重要问题等。
第七条建立中层干部监督制度。
(一)党政办公室要通过定期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接待来信来访、设立意见箱等方式,听取群众对中层干部的意见,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二)每年党工委专门听取干部管理工作汇报不少于两次。
第八条建立领导同中层干部谈心谈话制度。
分管领导要定期或不定期同中层干部谈话,了解掌握中层干
部的思想动态和工作情况,帮助中层干部解决在思想、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组织上应予以谈话:
(一)干部提拔任用、工作变动、职务调整时;
(二)干部工作中遇到挫折时;
(三)干部考察、考核后反馈时;
(四)干部提出辞职时;
(五)片、办工作人员出现不团结苗头或工作中出现偏差时;
(六)发现中层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方面有问题或教职工在这些方面有反映时;
谈话要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有针对性、及时性。重要谈话,要有文字记录。
第九条 建立中层干部谈话提醒及退出制度。
中层干部考核包括年度考核及任职期满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参照《熟溪街道干部综合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执行。
民主测评中,街道领导班子对中层干部考核不称职票超过20%的,由纪工委负责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街道领导班子对中层干部考核不称职票超过30%的中层干部予以解聘。
第十条 中层干部执行日常管理规定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后备干部培养教育和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违反规定,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街道党工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