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733194156M/-209110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3-07-09 16:52 |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规范村级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特作出如下规定:
一、党员干部的范围。本规定所指的党员干部指:村两委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各线负责人。
二、严格考察要求。组织村级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内容必须具有针对性和教育意义。根据工作需要与实际情况确需组织外出学习考察的,一届任期内不得超过一次且时间不得超过五天。
三、严格审批程序。各村在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前,事先要将考察目的、参加对象、考察内容、考察时间和考察费用预算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在村务联席会议通过后,填写《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向街道提出正式申请,由驻村干部、街道农经站、工作片片长提出审核意见,并由街道党工委或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实施,《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报街道纪工委备案。
四、严格控制考察费用。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不足保证村级组织、事务正常运转所需以及村级负债近期内无能力归还的村,不得组织外出学习考察。学习考察费用报销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事前预算进行严格审核,报销时须附《外出学习考察审批表》,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报销。
五、严格审查备案。村党员干部外出学习考察结束后,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核对实际开支与预算是否相符,并将考察所花的费用、地点、时间、考察人员等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六、严格责任追究。如未按规定审批,擅自组织党员干部外出考察,或因把关不严,引起群众不满意甚至上访的,一经发现,除一律不予报销相应费用外,还将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