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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与规范门业行业管理的抄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11-25 08:4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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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推进我县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提高环境保护水平,加强门业行业管理,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抄告如下:

  一、新办(新增)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门业企业准入条件

  (一)环境保护

  1.各工业功能区以外区域、熟溪流域禁止含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新办门业企业进入。

  2.企业在喷漆、喷塑等工艺环节中产生的工业废气、塑粉,须处理达标后排放。须采用金属表面处理先进工艺和环保型金属表面处理剂,处理产生的废水不得排放。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二)投资及达产承诺

  1.企业生产中的喷涂工序必须上自动生产流水线。

  2.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须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税收达到县税务部门行业建模监控指标要求,审批的次年度须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三)生产条件

  1.企业生产场所须为合法工业用地。

  2.企业冲压设备须完成安全性能检测。

  3.企业厂区须符合消防安全等要求。

  4.租赁厂房进行生产的,租赁面积须在1万㎡以上;自有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自有占地面积必须在5000㎡以上。

  (四)产品质量

  1.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组织生产,企业产品标准须经县质量监督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登记不得组织生产。

  2.企业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不得出厂销售。

  3.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二、金属门生产企业迁扩建、申请防火门生产经营资格审批条件

  1.企业迁建(整体搬迁)、扩建(增设分支机构)的,生产工艺不得低于原有水平。

  2.搬迁至租赁厂房的,须已达到企业门业审批时原承诺要求或年销售额达到2000万以上;搬迁至自有厂房的,审批次年须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

  3.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年销售额须已达到2000万以上。

  4.环境保护条件须符合新办(新增)含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门业企业的审批要求。

  5.已取得门业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申报防火门生产经营的,年销售额须达到2000万元以上,防火门生产工艺不得含有酸洗磷化工序。

  三、审批程序

  1.生产工艺、设备较先进的木制门、铜门、复合门、不锈钢门、铝合金门等不涉及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门业企业,由企业签订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承诺书,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县环保部门签署现场踏勘意见,经县门业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准予办理相关手续。

  2.含金属表面处理工艺的门业企业新建、迁建、扩建及申报防火门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在项目实施前,须按本文件规定签订相关承诺,经所在乡镇(街道)初审同意后方可建设。项目建成后,由所在乡镇(街道)和发改、经济商务、环保、安监、市场监管等部门对照上述标准进行审核,并签署现场踏勘意见,报县门业行业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3.对地址不变、经营范围不变、符合环保要求而需变更企业名称、股权、法人代表的,由市场监管部门直接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并报县门业整治办备案。

  四、引导政策

  1.鼓励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改造传统表面处理工艺。对符合条件的改、扩建项目,可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技改备案。

  2.鼓励门业企业做大做强,对符合环保、安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好,市场竞争力强,且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上纳税额400万元以上,亩产税收达到上年度全县平均亩产税收1.5倍以上的企业,可进入县工业用地备选项目库。

  五、其它事项

  1.各园区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门业企业的监管,加强信息沟通,共享门业生产企业审批情况等信息。对没有办理相关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门业企业,要及时依法予以查处。

  2.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

  3.本通知下发之前已通过县门业整治办审批,但未完成相关手续办理的,办理有效期截止至2014年12月31日。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0日

  发: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抄: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