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733194156M/-209143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4-12-30 15:54 |
熟溪街道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农村集体聚餐是指农村地区在非经营性场所举办的100人以上(含100人)的各种宴席。
第三条 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障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卫生安全。
第四条 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坚持部门指导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实行申报备案与现场指导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环境与设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宴席举办人应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农村集体聚餐加工、聚餐场所,选用有健康证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资质的农村厨师承办宴席。
第六条 加工场所周围20米内无粪坑、猪圈、垃圾堆场、有毒有害企业等污染源。
第七条 加工场所布局合理,按流程划分相对独立的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烹调、待菜、仓贮区域等。
第八条 用于加工的场所预先进行环境清扫,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孳生条件。
第九条 宴席厨房应设于固定用房内,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排污及存放废弃物的设施,有冷冻冷藏、清洗水池和餐具保洁设施等。
第十条 因原料清洗、整理、餐具清洗消毒需要临时搭建的简易棚,应选择地势较高的地方,地面平坦、硬化,四周设围护。
第十一条 用于加工的刀、墩、板、桶、盒、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应当按原料、半成品、成品区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聚餐提倡使用集中式消毒餐具。承办厨师自备餐具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使用专用的密封保洁柜,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第十三条 宴席用水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不得直接使用河水和未经检验合格的井水。
第三章 食品的采购和贮存
第十四条 承办厨师应对举办人采购食品提出指导性意见,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一)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污秽不洁、混有异物和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食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三)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食品;
(四)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全,或超过保质期的定型包装食品;
(五)无证无照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第十五条 食品应分类存放于清洁、干燥的室内场所,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当及时冷藏。
第四章 加工过程的卫生
第十六条 承办厨师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及原料,发现腐败变质、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第十七条 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必须洗净,蔬菜、肉类、水产品分类清洗后应使用流动水进行冲洗。
第十八条 需加热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不低于70℃,加工后的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半成品分开存放。
第十九条 烹饪后至食用前需较长时间(超过2小时)存放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条件下存放,需要冷藏的热食品应当冷却后再冷藏。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第二十条 受加工条件限制,农村家庭集体聚餐不得使用生或半生流水产品(冷盘)、野生蘑菇,慎用海产品及易带菌的水产品。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集体聚餐的供餐食物实施留样制度,每个品种留样100克(2两)以上,冷藏留样48小时。
第二十二条 餐、饮具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用产品卫生要求和标准。
第五章 农村厨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三条 农村厨师必须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临时参加工作人员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加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厨师应经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培训,掌握相关食品卫生要求和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并取得《食品安全知识业务培训合格证》后方可承办农村集体聚餐。
第二十五条 农村厨师个人卫生要求
(一)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持证上岗;
(二)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应用流动清水洗手;
(三)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
(四)不得有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五)不得在加工场所内吸烟。
第六章 申报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100人以上的农村集体聚餐活动应进行备案。聚餐举办者或承办厨师原则上应提前3天将举办时间、餐次、地址、参加人数、菜单、承办厨师等内容向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备案(特殊情况应及时备案),填写《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附件1),并签订《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附件2、3)。
第二十七条 各社区、村(社)、有关单位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负责受理农村集体聚餐备案,并告知注意事项。重大事项及时向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申报内容包括举办人、承办厨师基本情况,就餐时间、地点、人数和人员来源、场地卫生条件、菜肴清单等。
第二十九条 对已申报的农村集体聚餐宴席按季节和规模,指定专人进行分类指导,指导方式应以现场指导为主。现场指导具体内容根据《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附件4),并填写《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附件5)。
就餐人数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由所在社区、村(社)食品安全协管员进行书面指导或现场指导。
就餐人数200人以上的,由街道指派食品安全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三十条 申报地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禁止举办群体性聚餐;申报地邻近有传染病正在流行的,限制举办群体性聚餐;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禁止举办或承办家庭宴席。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聚餐人员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疑似食物中毒以及其它食品安全事故时,聚餐举办者、承办厨师应立即将患者送往医院医治,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餐饮服务安全监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保护好现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食物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实行农村集体聚餐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办理申报手续而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接到农村集体聚餐申报后不履行登记、报告、指导和签订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职责,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安全协管员,由街道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重大食物中毒事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备案登记表
乡镇(街道) 村(社区) 编号
举办人姓 名 手 机 聚餐类型 婚宴□ 生日□ 建房□ 乔迁□ 丧事□ 其它□
聚 餐
地 点 聚餐时间 月 日—— 月 日
拟办餐次
参加人数
厨师和帮工情况 厨师来源:家庭成员□ 亲朋好友□ 外请厨师□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厨师 帮工 姓 名 联系电话 健康证明
有□ 无□
以下由受理部门填写
指导单位 指导方式 现场□
视频□ 指导人员
聚餐情况汇总 共办餐次( ) 人数( ) 指导人次( ) 食物中毒人数( )
备注:1、该表由受理人员填写,每餐次的菜单作为附件。
2、根据分类指导原则,需乡镇(街道)指导的,应及时将此表发至乡镇(街道)。
申报人: 受理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2:
武义县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
告知人(备案受理单位):
告知对象(举办方签名):
为有效预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具体要求告知如下:
1.食品加工场所应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要有防蝇、防尘设施,并保持良好的清洁卫生,不得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2.承办宴席的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严禁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3.拟在集体聚餐期间供应的食谱,应提前报送指导人员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审查;不提倡食用冷菜和外购直接入口的熟食品。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亚硝酸盐等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
4.食品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应分开存放;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应及时冷藏;加工、就餐场所禁止存放农药、兽药等有毒有害物品。厨师应加强食用盐和食品原料管理,严防误食误用有毒有害物品和被污染食品。
5.动物性、植物性和水产品必须分类清洗分类切配;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洗净消毒,做到分类使用、生熟分开,严防交叉污染。
6.需加热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烹调后至食用超过2小时的食品,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并注意防尘、防蝇;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方可食用。
7.对每餐宴席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冷菜等必须留存100克以上样品,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8.就餐后如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不良反应,举办者应及时将病人送当地医疗机构就诊,并立即报告当地村(社)或市场监督协管员,同时保护好现场。
附件3:
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承诺书
为确保农村集体聚餐人员的饮食用餐安全,本次聚餐举办者和承办厨师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已完全知晓《浙江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
全风险防控告知书》的相关内容。
二、在承办集体聚餐的过程中,本人将认真遵守《浙江
省举办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告知书》的相关规定。
三、若违反上述规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及其他食源性疾患,本人愿意配合监管部门的调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聚餐举办人签名: 承办厨师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现场指导表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是否符合要求
一.人员管理 1.家宴厨师是否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2.家宴厨师是否有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手部不清洁、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和饮食、未更换清洁工作服、工作帽等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3. 家宴厨师和服务人员中是否存在《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所列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服务。
二.场所环境 4.食品加工场所是否远离垃圾堆、禽畜圈养地及其它污染源25米以上。
5.食品加工场所环境是否清洁卫生。
6.食品加工场所是否有防蝇、防尘设施,是否有鸡、鸭、猪、狗、猫等家禽家畜进入。
7.食品加工场所是否存放农药、化肥和鼠药等。
三.设施设备 8.是否有洗手消毒设施。
9.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清洗盆。
10.是否有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分类切配工用具和容器。
11.是否有餐具消毒设施(建议使用煮沸消毒)。
四.采购贮存 12.是否有腐败变质、“三无”、过期食品,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水产及其制品,以及河豚鱼、野生蘑菇等有毒动植物。
13.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分开存放,有否生熟混放。
14.需冷藏条件下保存的食品是否及时冷藏。
五.加工制作
15.动物类、植物类、水产品有否分类清。
16.河蟹、甲鱼、黄鳝等高蛋白易变质食品,是否现杀现用。
17.半成品容器有否直接放地面,成品容器有否相互叠放或直接放地面。
18.需加热的食品是否烧熟煮透,加工好的食品是否妥善保存。
19.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是否再次充分加热。
六.餐用具
清洗消毒 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洗净、消毒,做到生熟分开。
21.炊具、用具用后是否洗净,保持清洁。
七.食品留样 22.每餐使用的高风险食品如冷菜等是否按要求进行留样。
整改建议:
举办者和厨师(签字): 地址:
指导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指导登记表
日期 举办地址 举办餐次 参加人数 发病人数 指导人次 备注
累计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武义县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合同(样本)
甲方(举办者):
乙方(厨师):
为明确责任,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就餐人员饮食安全,甲乙双方经协商,特签订如下合同,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烹调后的成品应做好防尘、防蝇,并在2小时内食用。
2.隔餐或隔夜的成品必须再次充分加热后食用。
3.妥善保管有毒有害物品,严防污染食品或被误食误用。
二、乙方责任
1.厨师及服务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2.严禁使用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及其它有毒有害的食品或非食用物质。
3.食品原料应分类清洗和切配,防止交叉污染,餐用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应洗净消毒后使用。
4.不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应充分加热。
5.冷菜应留样100克以上,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
三、采购要求
1、应通过正规渠道采购食品原辅料。
2、不采购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东省品。
四、违约规定
违反上述规定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责任及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