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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5-05-29 11:56

新宅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5-05-29 11:5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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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宅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

各行政村: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74号)、县委办县政府办《关于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县委办〔2014〕86号),结合我镇际,就我镇开展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1月15日,全镇2/3以上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15年3月底,完成全镇所有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实现全镇村经济合作社资产产权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监督管理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员主体、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社员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社员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2.坚持依法依规、保障权益原则。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宽接收、广覆盖”原则依法界定社员,按相关规定程序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科学量化、股权明晰原则。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确保资产量化的科学性,要以股权形式明晰社员所拥有的资产量化份额。社员以拥有的股份份额参与管理和获取收益。

  4.坚持增值保值、发展经济原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政策要求

  (一)科学量化资产

  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

  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净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其他资产,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

  (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

  股权设置方式为单一形式的人口股,人口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100%。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管理采用“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不得退股提现的静态管理模式。

  (三)股权享受对象界定

  股权享受的基本对象是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同时依法保障特殊群体人员的权益。我县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5年1月31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对特殊群体人员的界定规定如下:

  1.以下人员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除(1)、(2)、(12)和(13)点所列人员可为非农户口外,其余人员须为农业户口〕。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员和本村正在服役但未满12年的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读(含硕博士),户籍关系迁入学校的本村社员;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毕业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人员(户口需在基准日前迁回);

  (4)正在服刑的本村社员;

  (5)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6)户籍关系未迁出且未加入他国国籍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非”人员;

  (8)户籍关系已迁入的“农嫁非”妇女及随同子女(指迁入夫家所在经济合作社);

  (9)与本村社员离异,户籍关系未迁出人员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10)离异后户籍关系已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

  (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员(依法被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履行完毕);未被依法处理的,先行社员界定,但不发证不享受股东权益,待依法处理后再发证、享受股东权益;

  (12)因土地被国家征用的“农转非”人员;

  (13)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给予享受股权的特殊人员。

  2.以下人员为不能享受股权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2)已在部队提干人员;

  (3)户籍关系迁入本村但未入社的人员(外来人员迁入时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离异户籍未迁出妇女、离异回迁妇女不属外来人员);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前提下,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不给予享受股权人员;

  3.以下人员为酌情享受股权对象,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决定是否享受和享受标准。

  (1)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毕业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员回迁所带的配偶及子女;

  (2)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3)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非”人员的随同子女;

  (4)离异后户籍关系已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的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5)其他特殊人员。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和公共积累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合理安排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办理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社员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在收益分配前列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股分红前,必须先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公益金和不少于10%的社会福利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报镇 “三资”办核准,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改革程序合法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必须依法进行。各村的股改实施方案、改革基准日、股权界定对象、股权设置办法等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并经镇党委、政府审查核准。《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要依法选举并参与管理和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4年12月底至2015年1月6日)

  1.建立组织,动员部署。成立新宅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部署股改工作。建立派驻各村工作指导小组,分片包干、责任到人。1月6日召开由镇机关全体干部、各村书记、村委主任、文书、报账员参加的股份制改革工作动员会,并组织文书等业务人员集中培训。各村及时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和社员代表会议,建立组织机构,布置本村清产核资、人口核查等工作。

  2.制定方案,启动股改。各村应按照镇党委镇政府工作要求,结合本村实际,形成改革决议,并发布公告。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计划,着力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1月7日—2015年3月底)

  各村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和社会代表会议,分步组织实施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1.人口调查。资格界定。各村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调查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向全体社员公示后经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确认。500人口以下的村须1月9日前予以公示,500以上人口的村可推迟到1月12日。公示期为7天。

  2.清产核资、股权量化。全面核实村集体的各类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注意几点: 根据账面和实地清查相结合; 清查核资结果经社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清产核资结果公示7天;清产核资结果报镇政府备案。

  3.制订实施方案。村股改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经村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公示7天。公示期满,将修改完善后的草案递交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代表参加,经半数以上应到会代表同意)形成实施方案。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经镇政府核准后发布公告并组织实施。

  4、编制股东清册。根据《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中股权享受对象的规定,核定股权享受对象,编制股东清册并公示7天。公示期间发现漏登或错登开展股东资格补报和校对。

  5、筹备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

   拟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草案)》,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责、股权量化办法、组织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公示7天,修改完善后提交村社员代表大会。

  拟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候选人(两者不得兼任)。由村党组织提名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书面报镇政府,依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拟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草案。

  6、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暨第一届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产生权利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本届社员股东代表由原社员代表直接过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直接由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过渡),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经镇政府核准后向全体社员公布《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发布成立公告和组织机构人员公告。

  7.发放权证、办理变更。按股东清册和资产清册,计算量化股权,制作、发放股权证书。村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银行账户、印章牌匾、法人登记等变更手续。

  (三)总结完善阶段(2月底—3月底)

  1.查漏补缺、整理归档。各村对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进行自查完善,查漏补缺;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表册、章程、实施方案、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要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

  2.总结完善,考核验收。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对股改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上报。县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负责我镇股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及时解决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障改革顺利进行。

  (二)强化指导和监督。镇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依据政策法规,及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和备案工作。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镇纪委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贪污、挪用、私分等造成集体“三资”流失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查处。镇信访办做好信访接待、矛盾化解工作。

  (三)严格考核。为有效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镇党委、镇政府要把该项工作列入村主职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与村干部年度报酬发放相挂钩。定期对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对工作进度严重落后或落实不到位的予以通报,限期推进。

     附件:1.新宅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操作程序

         2.新宅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日程安排表

    

   

   

                              武义县新宅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6日

抄送:县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

新宅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操作程序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到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在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要求,做到认真细致、程序到位、操作规范,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我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顺利推进。

  一、建立领导机构和专门办公室。各村应建立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领导小组,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村书记、村委主任担任负责人,负责具体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镇股改工作小组做好具体政策业务指导。

  二、开展宣传动员与培训。各村要充分利用广播和村务公开栏等多种渠道公开宣传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目的、意义和做法,引导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充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为全面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奠定基础。镇政府组织成员进行有关政策培训,重点内容是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义和作用、资产清查登记和人口调查排摸办法、股权设置种类和作用、股份配置方法、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行,明确改革后社、村关系和运转经费安排等。

  三、改革村建立工作班子。改革村在村党组织领导下,成立以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社监会成员和社员代表等为主体吸纳其他村级组织成员参加的村改革工作组,一般10-20人,成员名单报乡镇审核后,张榜公布。

  四、编制改革工作计划。改革村工作班子要进行人员工作分工,分为政策宣传组、资产清查组和人员排摸组,分别确定负责人和组成成员,并就政策宣传、资产清查和人员排摸工作分别排出计划,列明各阶段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五、组织资产清查登记。资产清查登记由村资产清查组具体负责,根据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按照有关表式对固定资产和存货等实物性资产须进行实地勘察和清点,对往来款项须经当事人(单位)证实,清查核实村集体签订的合同协议,对集体所有非发包到户的山林、机动田等资源性资产进行丈量登记,对盘盈盘亏财产、物资登记造册,做出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资产清查结果及处理意见,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后,报镇政府备案,并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已完成“三资管理”的村可直接按照资产清查结果进行改革。

  六、组织人员排摸清查。人员排摸由改革村工作组具体负责,人员排摸截止时间由改革村自行确定,报乡镇备案。排摸办法以村历年人口情况登记记录为基础,按照有关表式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情况底稿,以组为单位编印成册发放到各个农户供农户相互核对,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人员排摸情况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镇政府备案,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布。

  七、拟定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在镇政府的指导下,改革村通过召开社员代表、党员代表座谈会等形式征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拟定改革实施方案草案。内容包括:量化资产范围的限定;拟定改革股权设置及其比例,股权量化对象界定办法,成员股份配置办法,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八、表决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方案草案初稿拟定后,征求村内社员意见,并根据群众意见修改完善方案草案,报乡镇审核同意,递交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须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会代表参加,经半数以上应到会代表同意)后报镇政府批准。

  九、编制股东清册。按照镇政府批准的改革实施方案,改革村进行成员界定并计算其所享有股份,在村务公开栏中张榜公示7天,经审查无误后,编制股东清册,建立股东股权台账。

  十、推荐产生股东代表。股东代表一般由原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代表直接过渡产生。

  十一、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由村级党组织提名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候选名单,书面报镇农村改革领导小组,依照村级组织换届选举有关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十二、筹备股东(代表)大会。改革村在镇股改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指导下,筹备股东(代表)大会,筹备内容包括:制订章程草案;日常经营管理人数、分工、工资标准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草案;拟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选举办法草案;准备筹备工作报告;准备会议资料;确定会议召开日期并发出通知。

  十三、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首届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议题应当包括:村改革工作班子负责人作筹备工作报告;表决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表决通过董事会、监事会选举办法;根据提名选举产生首届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员;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并选出董事长和监事会主任,公布分工情况;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其他事项。股东(代表)会议行使表决职能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十四、组建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顺利完成预定事项后,经镇政府批准村经济合作社改革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填制股东股权证,向全体股东发放股权证书。股份经济合作社首届董事会、监事会任期时间调整至当地村级组织统一换届时间,以后各届任期定为三年、随镇党委政府统一安排的村级组织换届而换届。

  十五、档案整理与总结完善。改革工作完成后,镇股改工作领导小组对改革工作做出总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人口排摸报表、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镇政府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