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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履委〔2015〕 3 号 公开日期: 2015-06-04 15:59

关于印发《履坦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 2015-06-04 15:5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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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村党支部、村委会:

  《履坦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经镇党委、镇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履坦镇委员会

  履坦镇人民政府

   2015年1月5日

履坦镇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实施意见》(金委办发〔2014〕74号)、县委办县府办关于《武义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社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县委办〔2014〕8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就我镇开展村级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5年2月10日,全镇1/3以上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015年6月底,完成全镇所有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实现全镇村经济合作社资产产权股份化、收益分配股红化、监督管理法制化。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社员主体、民主决策原则。充分发挥社员的主体作用,切实保障社员在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过程中充分享有和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做到民主决策,“阳光”操作。

  2.坚持依法依规、保障权益原则。实施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要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宽接收、广覆盖”原则依法界定社员,按相关规定程序操作,切实维护和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

  3.坚持科学量化、股权明晰原则。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要确保资产量化的科学性,要以股权形式明晰社员所拥有的资产量化份额。社员以拥有的股份份额参与管理和获取收益。

  4.坚持增值保值、发展经济原则。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集体资产管理运营机制,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三、政策要求

  (一)科学量化资产

  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经营性固定资产、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

  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经营性固定资产按净值计入股份,经营性在建工程按原值计入股份;长期投资通过清理后,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其他资产,按实际净值计入股份。

  (二)股权设置和股权管理

  股权设置方式为单一形式的人口股,人口股股权份额占总股本的100%。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后,由股份经济合作社向股东发放股权证书,作为享受股份经济合作社收益分配的凭据。股权管理采用“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不得退股提现的静态管理模式。

  (三)股权享受对象界定

  股权享受的基本对象是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基准日止在册的本村社员,同时依法保障特殊群体人员的权益。全县统一股权界定基准日为2015年1月31日24时,基准日前死亡的和基准日后出生的人员不享受股东资格。

  对特殊群体人员的界定规定如下:

  1.以下人员为股权全额享受对象〔除(1)、(2)、(12)和(13)点所列人员可为非农户口外,其余人员须为农业户口〕。

  (1)正在服义务兵役的本村社员和本村正在服役但未满12年的士官。

  (2)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在读(含硕博士),户籍关系迁入学校的本村社员;

  (3)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毕业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人员(户口需在基准日前迁回);

  (4)正在服刑的本村社员;

  (5)办理过合法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和1992年4月1日《收养法》实施前领养而未办理领养手续的在册子女;

  (6)户籍关系未迁出且未加入他国国籍的本村出国(境)人员;

  (7)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非”人员;

  (8)户籍关系已迁入的“农嫁非”妇女及随同子女(指迁入夫家所在经济合作社);

  (9)与本村社员离异,户籍关系未迁出人员及其依法判决的随同子女;

  (10)离异后户籍关系已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

  (11)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人员(依法被处罚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且履行完毕);未被依法处理的,先行社员界定,但不发证不享受股东权益,待依法处理后再发证、享受股东权益;

  (12)因土地被国家征用的“农转非”人员;

  (13)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给予享受股权的特殊人员。

  2.以下人员为不能享受股权对象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正式在编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

  (2)已在部队提干人员;

  (3)户籍关系迁入本村但未入社的人员(外来人员迁入时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离异户籍未迁出妇女、离异回迁妇女不属外来人员);

  (4)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前提下,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不给予享受股权人员;

  3.以下人员为酌情享受股权对象,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决定是否享受和享受标准。

  (1)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院校1995年后(含1995年)毕业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本村社员回迁所带的配偶及子女;

  (2)因土地被国家征用“农转非”人员的配偶和子女;

  (3)户籍关系未迁出的“农嫁非”人员的随同子女;

  (4)离异后户籍关系已迁回的原本村出嫁人员的依法判决随同子女。

  (5)其他特殊人员。

  (四)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收益分配和公共积累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合理安排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公益事业以及办理公共事务所需的资金。社员福利、医疗保险及救助、经营性支出在收益分配前列支。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当年收益在按股分红前,必须先提取不少于20%的公积公益金和不少于10%的社会福利费。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年终财务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报所在镇“三资”办核准,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改革程序合法

  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事关广大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社会稳定,必须依法进行。各村的股改实施方案、改革基准日、股权界定对象、股权设置办法等要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和公示,并经镇核准。《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的制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股东代表、董事会、监事会要依法选举并参与管理和监督。

  四、工作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4年12月下旬—2015年1月上旬)

  1.建立组织,动员部署。镇召开相关会议,成立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研究部署股改工作,组织开展业务人员培训。

  2.制定方案,启动股改。各村要按镇委镇政府工作要求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责任。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5年1月中下旬—2015年6月)

  各村召开村务联席会议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形成改革决议,建立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人口排摸、清产核资、政策宣传等工作组,分步实施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1.人口调查,资格界定。村以户为单位编制人口调查登记表,经核对无误后由户主签字确认,向全体社员公示后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确认。

  2.清产核资、股权量化。全面核实村集体的各类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范围包括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清产核资结果经张榜公示和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确认后报镇审查备案。根据清产核资和成员界定结果量化股权,编制股东清册。

  3.制订规章、宣告成立。村股改工作领导小组制订《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草案)》,经公示修改完善后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的实施方案经镇核准后组织实施。

  制订《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明确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职责、股权量化办法、组织机构设置、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办法等内容。

  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暨第一届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会议第一次会议,产生权力机构、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及其人员(本届社员股东代表由原社员代表直接过渡,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直接由社管会、社监会成员过渡),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讨论通过《章程》,经镇核准后向全体社员公布。发布成立公告和组织机构人员公告。

  4.发放权证、办理变更。按股东清册和资产清册,计算量化股权,制作、发放股权证书。村经济合作社更名为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银行账户、印章牌匾、法人登记等变更手续。

  (三)总结完善阶段(2015年7月—2015年8月)

  1.查漏补缺、整理归档。镇对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进行自查完善,查漏补缺;督促各村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决议、表册、章程、实施方案、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收集,整理归档。

  2.总结完善、考核验收。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结束后,镇对股改工作做出书面总结并上报。镇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办公室适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各村进行考核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镇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全面负责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负责我镇股改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改革顺利进行。各村要建立相应组织,集中人员,集中时间,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及时解决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二)强化指导和监督。镇“三资办”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中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折股量化等环节的指导和监管,依据政策法规,及时办理有关审批、登记和备案工作。宣传部门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舆论引导。纪检部门要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中出现的贪污、挪用、私分等造成集体“三资”流失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查处。信访部门要做好信访接待、矛盾化解工作。

  (三)严格考核。为有效推进农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镇党委镇政府把该项工作列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考核内容,将对各村的工作完成情况列入镇干部、村主职干部的月度考核。

  2015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