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3012/-154383 | 发布机构: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16-09-23 09:36 |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审计决定的
1.具体投诉请求:被审计单位不服审计机关对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作出审计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2.法定途径: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机关审计复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二)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1.具体诉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复查和复核。
3.法律依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审经责发〔2014〕102号)。
(三)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有异议
1.具体诉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承接项目的单位对审计机关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报告有异议。
2.法定途径:复查和复核。
3.法律依据:《浙江省审计条例》。
(四)人事关系争议
审计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劳动关系争议
1.具体争议:审计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 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
1.举报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
序号 |
内容 |
对口业务科室 |
联系电话 |
1 |
县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决算情况 |
财政金融审计科 |
87660773 |
2 |
县财政地税局(国资办)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情况 |
||
3 |
县政府部门管理或受委托的社会保障基金资金 |
||
4 |
县政府民政、人力社保、卫计、住房公积金、残联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情况 |
||
5 |
县政府经济商务、发改(粮食、物价)、科技、招商、旅委、市场监管、环保、安监、城管执法、供销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情况 |
经贸审计科 |
87669376 |
6 |
县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
7 |
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工程决算、基建财务 |
基建农业审计科 |
87733566 |
8 |
县政府农业、林业、水务、国土、气象、农办、建设、交通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情况 |
||
9 |
乡镇街道及其下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情况 |
行政事业审计科 |
87660772 |
10 |
县委各工作部门、人大办、政协办、群众团体、行政服务中心和教育(体育)、文化、广电、统计、档案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情况 |
||
11 |
县管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情况 |
经济责任审计科 |
87662251 |
12 |
上级授权的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情况 |
||
13 |
县公安、法院、检察、司法和人防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济责任情况 |
2.法定途径:审计监督举报。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浙江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浙政办发〔2009〕153号)。
(二)检举审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保密纪律、劳动纪律等行政纪律行为和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等。
2.法定途径:行政监察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审计“八不准”工作纪律》等。
(三)检举审计机关党员干部违规违纪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反映审计机关党员干部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
2.法定途径:纪律检查举报。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
三、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
政府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公开由其在履职过程中制定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申请信息公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应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
(二)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三)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审计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
四、应当逐级信访反映的事项
对审计机关(含直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由有权处理的审计机关按《信访条例》规定办理。
(一)具体事项:
1.反映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政、财务收支行为未履行监管职责。
2.反映审计机关对群众举报的属于本部门职责问题未及时调查处理。
3.反映审计机关未履行依申请公开信息职责。
4.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向被举报单位(部门)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受到打击报复。
5.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6.反映审计机关工作人员不文明的行为。
以上事项,由有权处理的审计机关调查核实。其中,反映审计工作人员违纪线索的,按干部管理权限转行政监察部门办理。
(二)法定途径:信访。
(三)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文明审计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