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350087302Y/2023-270264 发布机构: 县卫健局
文号: 武卫计〔2017〕47号 公开日期: 2017-09-28 15:59

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县卫健局     发布时间: 2017-09-28 15:59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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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医疗卫生单位、局相关科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县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消除安全隐患,现对医疗废物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卫生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完善医疗废物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明确医疗废物管理责任部门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指导和检查工作;组织医护人员和医疗废物收集人员开展法规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医疗废物处置法治意识、提高处置业务水平,实现与集中处置的无缝衔接,杜绝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导致疾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要防止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现象的发生。

  二、细化措施,规范医废管理

  (一)设施建设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医疗废物暂存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纳入医疗机构新、改、扩建的项目内容,及时改进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设施。按要求配备医疗废物专用分类收集、包装、内部转运工具和周转箱。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建设,医疗废物暂存设施要符合以下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易于清洁和消毒;避免阳光直射;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暂时贮存病理性废物,应当具备低温贮存或者防腐条件。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并运用内部监控措施,二级医疗机构要在医疗废物暂存点、医疗废物重点产生科室、医院污水处理消毒间、回收路线等区域安装电子监控设备。在2017年底前,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完成医疗废物暂存点的监控设备安装。要充分利用医疗废物电子远程监控系统,落实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监控,医疗废物暂存点、重点产生科室、回收路线等部位监控未完全覆盖或有盲区的,应及时完善。

  (二)分类收集。各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应当有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或者文字说明。

  废化学试剂、含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危险废物,应单独分类,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防此类废物随意丢弃与流失。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应按药物性废物进行分类收集,但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防此类废物随意丢弃与流失。可疑或确诊的传染病病人的废物(含生活垃圾)用双层包装袋收集并及时密封,以防收集、运送时泄漏、扩散、污染。检验科、实验室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首先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对已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或存在被污染可能的废弃输液瓶(袋),要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统一委托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对使用后未被污染的玻璃药瓶、输液瓶(袋)要统一管理,分类分拣、转运、存放和交接工作,严防无序流失,严禁混入针头、一次性输液器、输液管等医疗废物。

  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容器和警示标志标准》(HJ421-2008)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在每个包装物、容器上应当系中文标签,中文标签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

  (三)登记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医疗废物进行认真登记,登记内容必须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各类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院内转运。运送人员每天从医疗废物产生地点将分类包装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运送至院内指定的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前,应当检查包装物或者容器的标识、标签及封口是否符合要求,不得将不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运送人员在运送医疗废物时,应当防止造成包装物或容器破损和医疗废物的流失、泄漏和扩散,并防止医疗废物直接接触身体。运送医疗废物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无锐利边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专用运送工具。每天运送工作结束后,应当对运送工具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严禁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充分运用现代物联网技术,探索对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转运进行全过程电子跟踪监管,提高管理效率,防止非法倾倒。

  (五)暂时贮存。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规范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的管理,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予以整改。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转交出去后,应当对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及时进行清洁和消毒处理。严禁在通道等非暂存点随意存放、丢弃医疗废物。

  (六)医废处置。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经依法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禁止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医疗废物转移处置时须现场计重,交接双方签字确认,保存交接记录并让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委托处置的医疗废物种类、数量应与管理台账一致。

  (七)职业防护。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要特别加强对保洁承包人员的知识培训。医疗废物处置人员要保证相对稳定,新增人员应经培训后方可上岗。应当采取适宜、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机构内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八)污水处理。各医疗卫生机构应确定人员负责污水管理,确保医院污水消毒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未设置床位的医疗卫生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房污水分开。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三、落实责任,依法严格监管

  (一)县卫计局把医疗机构对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纳入医疗机构许可、检验、等级评审挂钩,不断完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督促医疗卫生机构落实医疗废物管理职责。卫生监督所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处置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工作要求,对医疗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使医疗废弃物在分类收集、暂存、交接(转运)等环节更加科学、规范、安全、合理;及时进行自查自纠,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流程,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医疗废弃物处置合理有效。基层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责任医生的作用,加强指导、培训,引导个体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规范医疗废物管理,对发现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法规的行为,要予以劝导制止并及时上报局医政医管科、县卫生监督所。

  (三)县卫计局将组织有关专家和执法监督部门对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弃物处置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律按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武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