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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00260123X6/-00000 发布机构: 农业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8-10-08

武义县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0-08 15:48         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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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落实预防、控制和扑灭措施,保障畜牧业安全生产和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以及国务院、省政府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呈暴发或散发流行的、可能对养殖业生产安全、人的健康及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外来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所引发的疫情。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的具体病种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部发布的疫病分类目录以及疫情通报的动态情况定期发布。

    第三条  动物防疫工作是政府行为,县、乡人民政府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负总责,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其职责是协调指挥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的防疫资源和力量,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层级联动,社会群防群治”的防治机制,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防治方针,坚持日常管理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科学防治与依法管理相结合,条条管理与块块管理相结合,社会防治与专业防治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注重防治实效。

    第五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区域范围内涉及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领导小组。常态管理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指挥长,政府办副主任担任常务副指挥长,农业、财政、公安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农业、财政、公安、卫计、交通、市场监管、经济商务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进入应急状态时,由政府主要领导统一指挥。

    第七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协调督查组、信息情报组、技术专家组、物资保障组、扑疫预备队,各工作组日常事务的协调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八条  指挥部办公室设县农业局,主要职责是:

  l、协调安排指挥部和指挥部各办事机构的有关日常工作;

  2、向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传达指挥部领导的批示和工作指示;

  3、督促、检查、落实上级机关和领导指示及部署的重要工作,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态,并向指挥部领导以及上级指挥部及时报告;

  4、做好调查研究,当好参谋,为指挥部重大工作决策的出台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指挥部协调督查组由农业、财政、公安、市场监管、经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督促检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指挥部的重要工作部署和工作措施;

2、提请指挥部和有关部门通报、查办相关失职、渎职行为;

    3、指挥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指挥部信息情报组由农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宣传等部门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l、收集、整理、统计、分析、上报疫情信息;

    2、疫情信息的发布;

3、防治工作的宣传报道;

    4、向指挥部报告防治动态和进展。

    第十一条  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卫部门防疫机构以及有关技术专家组成(5人以上),主要负责:

    1、对疑难疫情的会诊;

    2、疫情封锁、控制、扑灭技术方案的制订;

    3、为指挥部领导提供重大防治技术决策。

    第十二条  指挥部物资保障组由财政、农业、市场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有关人员参加,主要负责:

    l、组织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

    2、制订防疫物资储备方案;

    3、协调组织防疫物资的供应、发放、储备和资金的使用监管。

    第十三条  指挥部应急扑疫预备队由公安、市场监管、农业、卫计、经商局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主要负责:

1、发生疫病动物及同群动物的扑杀;  

2、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3、疫点、疫区的消毒;

    4、疫点、疫区的封锁和监督检查;

    5、疫区内与扑疫相关的治安维护。

    第十四条有关部门职责按《武义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落实。

第三章  疫情的分级确认与报告

    第十五条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病种、危害程度、病例数、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对重大动物疫情实施分级管理,采取不同等级的应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有效控制的效果。

    (一)A级疫情(高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A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猪水泡病、新城疫、羊痘等严重危害畜牧业安全生产的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或涉及lO个自然村以上,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特别大的(牲畜在200头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

2、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如疯牛病,小反刍兽疫等;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引起的重大动物疫病;

3、本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如血吸虫病、牛肺疫、牛瘟等;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发生面较广,有可能呈现暴发态势并对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威胁的,如炭疽杆菌病、狂犬病等;

   5、呈暴发流行的对畜牧业危害严重的其他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A级疫情管理的。

    (二)B级疫情(中度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为B级疫情管理: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猪瘟、新城疫、羊痘等一类烈性传染病在短期内呈流行态势的,疫情涉及2个以上乡镇、街道的,或涉及5个自然村以上,或疫点数量少,发病面不广,但是发病数量较大的(牲畜在100头以上,家禽在2000只以上);

    2、本县从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或病原变异,有新的菌毒株产生的重大动物疫病;

    3、本县已消灭的动物疫病;

    4、突发的具有重要公共卫生影响的人畜共患病,在局部地方发生,有可能对人的健康造成影响的;

    5、呈暴发流行的二、三类动物疫病;

6、区域特殊情况,需要列入B级疫情管理的。

(三)C级疫情(一般危害疫情):下列疫情列入C级疫情管理:

    1、在A、B级程度以下的,呈散发的一类动物传染病;

    2、在A、B级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卫生意义的人畜共患病 ;

    3、本县已经消灭或新发生的动物疫病;

    4、特殊情况需要列入C级疫情管理的。

   第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立即组织技术专家组和人员到现场采集病料,调查疫源,并依照省农业厅制订的《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和确认技术规范》按以下原则诊断与确认疫情:

    1、根据流行病学调查情况、临床症状、病理变化以及必要的实验室检验结果作出综合判定;

    2、对临床特征明显,流行病学背景清楚的,且非辖区内新发生的动物疫病,由技术专家组进行诊断,诊断结果可以作为疫情紧急处置的依据;

    3、辖区内新发生的疫病、已消灭的疫病以及难以确认的动物疫病由上一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确认;

    4、B级疫情由市级专家组确认,A级疫情由省、市级专家组协助共同确认;

    5、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由卫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协助确认后处置和上报。

    第十七条  接到重大动物疫情的报告后,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县农业局,人畜共患病疫情要同时通报县卫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县农业局要在2小时内报告到县人民政府,同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疫情报告的具体操作按省《动物疫情报告和管理规定》执行。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报告疫情的同时,应当对重大动物疫情发生情况进行认真调查,追溯疫源,并将调查情况按照规定逐级上报。具体调查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1、发病的时间、地点、范围、畜种、数量以及受威胁畜禽及畜禽加工、屠宰厂(场)等情况;

    2、疫病的临床症状、流行病学特点、病理变化和实验室检验结果;

3、疫情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

4、发病动物的免疫和检疫情况;

    5、输入性疫情还要报告调入地、调入时间、准调备案单及检疫证出机构和检疫员名单以及调入的运输线路,并附检疫证等相关证件的传真件;  

    6、已采取的扑疫措施、疫情动态及扑疫工作进展情况。

第四章  疫情应急反应

第十八条  对C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主要由疫情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处理,具体应急程序如下:

1、疫情发生的乡镇、街道在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下,采取紧急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扑灭疫情;

    2、县农业局在疫情调查确认的基础上,迅速按照有关规定划定疫点、疫区,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3、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指挥部的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疫情发生在屠宰场或交易市场,由县指挥部组织市场监管、公安、农业等有关部门,按《重大动物疫情疫点、疫区划分和封锁暂行规定》落实对疫点、疫区的封锁措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机构负责做好疫点、疫区的消毒和封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

    4、对发病动物及同群动物进行扑杀,并按照《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对扑杀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5、县农业局向全县各个乡镇、街道发出疫情通报,做好宣传工作,加强防范措施。对威胁区的易感动物,有关乡镇、街道必须迅速组织力量开展紧急免疫接种、消毒、隔离等相关防疫工作;

    6、疫情所在乡镇、街道及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密切监视疫情态势,并将疫情发展以及处理、控制情况及时上报;

    7、疫点、疫区最后一头疫病动物扑杀后,经一个以上的潜伏期的临床观察及动态监测,未发现新发生病例的,在严格消毒和紧急免疫后,经县农业局验收合格,报请县人民政府解除封锁。

    第十九条  对B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县指挥部督促指导疫情发生乡镇、街道落实疫情处理措施,在C级疫情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技术专家组立即奔赴疫区做好疫情确认和诊断,其他各个工作小组随时待命,作好赴疫区扑疫的准备;疫情发生乡镇、街道的党政主要负责人立即组织力量,落实措施,对疫情进行控制和扑灭;

    2、根据疫情发展态势,由县农业局对疫区进行划定,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3、迅速向全县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发布疫情通报,部署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4、县农业局要密切监测疫情态势,疫情发展情况以及处理、控制情况,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如出现疫情扩大或蔓延趋势,对周边地区造成威胁的,要立即报请上一级指挥部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对A级疫情的应急反应:在省、市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督促指导下,县人民政府迅速组织力量投入扑疫正作,在C、B两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的基础上,还需采取以下措施:

1、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履行与扑疫相关工作;

2、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调动全县相关扑疫力量、防疫物资储备、扑疫资金;

    3、必要时,请求上一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予以支持。

第五章  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畜牧业的稳定发展,帮助农户恢复生产,病畜及同群畜扑杀后,补助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1]60号)和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发布的《浙江省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办法》(浙财农字[2001]159号)规定的政策实行补助。

第二十二条  重大动物疫情扑疫工作完成后,县农业局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疫点、疫区的疫情监测,督促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严格做好消毒灭源工作,并经指挥部技术专家组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为努力减少因A级疫情的发生给地方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相关产业的影响,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及时将扑疫工作的进展情况报告上级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及时申请解除疫区以及相关封锁措施,为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二十四条  宣传部门、新闻媒体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工作宣传的方针政策,做好疫情发生期间的对内对外动物防疫宣传工作,为地方经济的稳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章  疫情监测预警与防范

     第二十五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制定疫情监测计划,定期开展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的动态监测和跟踪监测以及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效果的监测。疫情监测的病种、对象、项目应当根据当地及周边的疫情动态变化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及时将监测结果进行整理分析,监测时发现的疫情及隐患必须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机构报告,并定期向有关防治对象发布预警公告,督促其采取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县农业局应当将农业部和省农业厅通报的疫情,及时通报到有关防治对象,同时根据周边疫情发生的情况以及本地区动物、动物产品流动情况,对疫情发展态势做出评估,提出预警公告和对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动物疫情实行专渠道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根据动物疫情态势的变化,疫情预防分为一般预防和紧急预防。一般预防为常规性预防和疫情预警时开展;紧急预防在C级以上疫情时开展。

  第三十条  一般预防措施

    l、组织落实强制免疫措施:县农业局应当根据国家确定的强制免疫病种以及本地区疫病流行的动态制订疫病预防计划,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面实施免疫标识管理制度,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稳步提高。

    2、全面开展检疫工作: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全面开展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工作,提高检疫人员的素质,严格按照国家规程到场到厂到户检疫,对检出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

3、规范市场准入制度:市场监管、卫计等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支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动物检疫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未经检疫以及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上市交易和经营、使用。规范动物、动物产品饲养、加工、经营单位和个人的活动,严格实施《动物防疫合格证》制度。

    4、加强动物防疫工作的宣传: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单位和个人的动物疫病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动物疫病的防治意识,健全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围。

    第三十一条  紧急预防措施:

    1、紧急免疫:在疫情发生后,对受威胁区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注射。

    2、强制扑疫:在疫情发生后,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3、严格封锁:禁止疫区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和流动。

    4、全面消毒:对疫点、疫区或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第七章  保障

第三十二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将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作为重大政务,摆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证各项防治工作落到实处。要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要及时对防治工作作出部署,协调解决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团体要加强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治意识和防治能力。

    第三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重大动物疫病防治专项经费,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防治重大动物疫病专项经费”由县财政部门管理,专款专用,滚动使用,主要用于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具体使用办法由动物卫生监督所和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县财政、审计部门做好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建立县重大动物疫病物资储备库,适当储备所需药品、生物制品和相关物资,确保应急处理需要。

    第三十五条  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建立健全重大动物疫情扑疫预备队,并定期举行演练,增强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快速处置能力,县农业局要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监测诊断、疫情报告、防疫监督等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提高动物防疫监督队伍的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按照《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规划,加大投入,建立县病害动物、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中心,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染疫动物、动物产品能及时、有效、规范地得到处理,防止疫源的扩散。

    第三十七条  有关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人员的防护知识教育,落实劳动保护条件和保健政策,对从事防扑疫工作的一线人员,要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订的津贴标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和津贴。动物防疫检疫人员因公致病、致残或牺牲的,要按有关政策由民政部门给予抚恤。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县监察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对违反本预案规定的,予以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预案由武义县防治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预案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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