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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公开日期: 2018-11-26 09:03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武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1-26 09:03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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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武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武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突发地质灾害,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和谐发展。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3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58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金政办发〔2017〕89号)《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武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及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的应对工作。

  1.4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分类

  1.4.1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是指突然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1.4.2 突发地质灾害分为临灾应急和灾情应急两类。

  地质灾害险情,是指出现地质灾害前兆、短期内可能发生灾害并将危及人员安全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危急状态。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即进入临灾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防灾避险行动为临灾应急。

  发生地质灾害后,即进入灾情应急期,所采取的紧急抢险救灾和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的行动为灾情应急。

  1.5 工作原则

  1.5.1 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机制,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要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紧急行动,要加强抢险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轻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5.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1.5.3 果断决策,快速反应。要坚持效率原则,形成信息快速通道和快速决策机制,迅速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影响。

  1.5.4 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事发地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机制。

  2.地质灾害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分为特别重大(Ⅰ)、重大(Ⅱ)、较大(Ⅲ)和一般(Ⅳ)四级:

  2.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地质灾害

  2.1.1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

  2.1.2 受灾害威胁人数1000人以上或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1.3 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2.1.4 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20000人以上的。

  2.2 重大(Ⅱ级)突发地质灾害

  2.2.1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2.2 受威胁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2.3 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网线路和国省道干线、航道等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2.2.4 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5000人以上、不足20000人的。

  2.3 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

  2.3.1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3.2 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3.3 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不足5000人的。

  2.4 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

  2.4.1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

  2.4.2 受威胁人数100人以下,或者可能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4.3 因发布预警及其他因受地质灾害威胁需紧急撤离转移人数不足1000人的。

  3.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组织机构

  3.1.1 领导机构

  县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必要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应急办、县农办、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卫计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旅委、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县供电公司、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县电信局、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县新闻传媒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县华数公司等32个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3.1.2 组织机构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紧急抢险救灾组、应急处置监测组、医疗卫生救护组、治安通讯管理组、后勤生活服务组、应急资金保障组、应急信息宣传组等7个应急工作组。

  3.2 职责分工

  3.2.1 指挥部

  贯彻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有关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指示精神,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县范围内一般级(Ⅳ级)及以下地质灾害紧急避险与抢险救灾工作;部署和组织跨部门、跨乡镇(街道)的紧急救援,对救援行动做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协调县人武部、县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紧急指挥调度应急专家、储备物资、交通工具等;组织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方案;向县政府报告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县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3.2.2 办公室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抢险救灾进展与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具体抢险救灾方案和应急处置措施与建议;贯彻执行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乡镇(街道)、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指导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和抢险救灾业务工作;承担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由国土、民政、公安、建设、交通、水务、卫生、气象、通信等部门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县国土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3.2.3 紧急抢险救灾组

  负责组织县武警中队、驻武部队和民兵赶赴灾区抢险救灾,指挥抢救被压埋人员,组织进行工程抢险。由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建设、水务、安监、供电、旅游、教育、林业、农办等部门组成,县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3.2.4 应急处置监测组

  负责调查、核实灾情险情,组织灾(险)情监测,预测灾(险)情发展趋势和潜在威胁,提出应急处置方案与措施建议。由县国土、水务、科技(地震)、气象、环保等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技术专家组成,县国土局为牵头单位。

  3.2.5 医疗卫生救护组

  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转运和医治伤员,组织调配灾区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由县卫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农业局、县发改局等部门组成,县卫计局为牵头单位。

  3.2.6 治安通讯管理组

  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秩序,负责救灾物资和灾区人员、财产、政府机关及重要部门、单位安全,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由县公安、交通、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华数公司等部门单位组成,县公安局为牵头单位。

  3.2.7 后勤生活服务组

  指导灾区乡镇(街道)做好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别是救灾急需物资的供应、调配和管理等工作。由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经济商务局等部门组成,县民政局为牵头单位。

  3.2.8 应急资金保障组

  负责应急救灾资金的筹集和落实,督促协调应急救灾资金的筹措和保障;做好应急款物的分配及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等部门组成,县财政局为牵头单位。

  3.2.9 应急信息宣传组

  负责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后续进展工作新闻发布和报道。由县委宣传部、县新闻传媒中心、县广播电视台等部门组成,县委宣传部为牵头单位。

  3.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国土局:负责全县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组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险情灾情核查、监测与趋势预测,为现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指导;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省、市国土资源局报告险情灾情,发布应急防治与救援工作动态信息;组织指导开展预案演练、培训及防范地质灾害知识的宣传普及等。

  县委宣传部(外宣办)负责协调媒体。由县委外宣办与责任部门共同商议提出建议,报经指挥部同意后,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并向社会和群众通报救灾工作进展、灾(险)情动态变化等情况。新闻发布材料由县委外宣办配合责任部门起草,报指挥部主要领导审核通过后发布。

  县农办:负责指导加快发展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和监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避让搬迁工作,加强对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管理。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指导监督灾区做好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督促和帮助灾区乡镇(街道)修复受损毁校舍或应急调配教学资源。

  县科技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全力搜救被压埋人员;负责会同有关单位处置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火灾、爆炸和剧毒、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负责灾区社会秩序维护、交通疏导和管控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避险或因灾转移人员的临时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负责救灾款物调配、发放的监督管理;引导协调社会力量参与救灾救援;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省级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以及分配、使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建设局:负责指导开展灾区危房调查,提出消除灾害隐患的措施;指导组织抢修受损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保障正常运行;指导并帮助制定灾后重建规划。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并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的畅通。

  县水务局:负责指导组织因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指导组织水利工程险情排查和受损毁水利工程的修复,做好汛情、水情监测工作。

  县农业局: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工作;组织种子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组织灾区动植物疫情监测和控制;指导灾区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指导、协助相关单位因抢险救灾需要采伐、清理林木等工作,并做好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调查、评估和恢复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指导组织灾区医疗救援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指导因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安监局:负责督促工矿企业按照安全生产规范要求开展生产活动,防止因违规操作引发地质灾害。

  县旅委:负责指导督促行业监管职责范围内的旅行社、A级以上旅游景区等的经营管理者,对游客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和提示;指导、督促做好影响范围内游客的疏散转移安置、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救灾食品、药品的安全监督。

  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县公安局、县消防大队: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灾,搜寻被埋人员和失踪人员;协助灾区政府疏散、转移受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进行排险。

  县新闻传媒中心、县广播电视台:在县委宣传部的协调领导下,负责对抢险救灾工作进展、灾(险)情动态变化等情况进行采访和报道,澄清事实,消除疑虑,努力减少负面影响,维护社会稳定。

  县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网企业抢修和维护电力设施,尽快恢复灾区生产和生活用电;提供应急抢险救援所需电力保障。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气象资料信息,与国土部门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电信、移动、联通、华数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尽快组织修复受破坏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指挥信息畅通。

  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科技局等部门要及时将可能引发次生地质灾害的其他突发事件信息通报县突发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相关成员单位。

  4.预防监测与预警

  4.1 预防与监测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县国土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年初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确定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2.编制地质灾害隐患点应急预案。各乡镇(街道)针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编制应急预案,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将“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发放到防灾、监测责任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手中。

  3.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各乡镇(街道)要深化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和专业监测网络建设。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健全以村(社区)干部和骨干群众为主体的群测群防队伍,配备监测预警设备,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国土、气象、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在受地质灾害威胁严重的人口密集区、公路铁路航道干线及矿山等重点工程地段,建立地质、气象、水文监测点,开展综合监测预警工作。

  4.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和巡查。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乡镇(街道)要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定期排查和不定期的检查与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危险区警示标识,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

  4.2 预警

  1.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有关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及时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提出预防或采取应急措施的建议,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单位之间的信息共享。

  2.预警分级。根据气象和地质环境等因素,预测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大小程度,对可能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的相关区域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进行标识。

  蓝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有一定风险。

  黄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较高。

  橙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高。

  红色预警:预计因气象因素致突发地质灾害发生的风险很高。

  3.预警信息发布。县国土局和气象局联合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预警结果应及时报告县政府,并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手机短信微信、网络平台及广播、电视等媒体向公众发布(蓝色预警信息可不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空间范围和风险等级等。

  4.3 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的乡镇(街道)应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隐患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相应预警措施;各单位和当地相关人员要对照“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的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

  1.蓝色预警响应。

  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做好监测预警工作,相关人员到岗到位,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加密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开展会商,研判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开展预警区域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与监测,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应对准备;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情况的每日统计、分析和报告。

  3.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滚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预报;加强短时预警预报;停止灾害隐患点附近的户外作业,落实应急措施;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待命准备。

  4.红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指导组织做好受地质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必要时组织应急专家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进驻预警区域。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的乡镇(街道)应立即向当地基层自治组织和群众示警,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局报告。

  1.报告流程及时限。凡是造成人员死亡的地质灾害或发生较大以上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要在事发1小时内、力争30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值班室和县国土局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信息报送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力争1小时内书面报送相关情况,同时上报金华市委市政府、金华市应急办、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和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应急办、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在事发2小时内将灾害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同时上报浙江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应急办和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因特殊情况难以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发生无人员死亡的一般地质灾害,事发地乡镇(街道)及县国土局应在事发后2小时内将灾害初步情况上报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

  县委、县政府对报告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2.信息报告内容。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危害对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突发地质灾害,报告内容还要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后续处置情况的续报工作;情况有变化的,应在进一步核实后,将情况续报和核报。

  3.报送渠道。信息报送采用传真、信息网络传输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先电话报告,后补充书面报告。

  5.2 先期处置

  突发地质灾害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及有关责任单位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先期救援和抢险处置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采取排险防治措施,设立明显警示标识,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避让,开展抢险救援,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5.3 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的严重程度,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I级。

  1.Ⅳ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牵头负责应急处置工作,县国土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支持,必要时,可根据乡镇(街道)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的请求,及时派出应急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级层面应急响应措施如下:

  (1)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加密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督促加强巡查、监测,会商研判灾害发展趋势,掌握灾情和应急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和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

  (3)指导灾区和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转移受威胁区域的人员和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调派县级应急资源支援灾区抢险救援;

  (5)组织开展事发地灾后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

  2.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人民政府立即上报市政府启动Ⅲ级响应,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具体指导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滚动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预报。

  (2)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3)发生较大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时:

  ①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灾区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向金华市委、市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②成立应急工作组,按照预案职责要求开展灾情或临灾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

  ③根据需要,报请金华市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灾情或临灾应急和救援工作;

  ④组织协调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公安消防部队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抢险,并做好伤员救治工作;

  ⑤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应急排险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

  ⑥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⑦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

  ⑧及时发布应急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I、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I、Ⅱ级)突发地质灾害时,县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同时直报省政府启动I、Ⅱ级应急响应。在Ⅳ级、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措施:

  (1)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预警区所在地政府组织地质灾害重点巡查区和隐患点巡查与监测,组织受威胁区域的人员转移等应急工作;

  (2)在省委、省政府、省国土资源厅指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3)协助省、市级专家开展灾害应急调查,查明原因、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排险方案或防治措施和建议;

  (4)根据需要,请求省委、省政府给予支援。

  5.4 响应终止。

  经专家组认定地质灾害灾情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后,县政府应当及时撤销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按应急管辖分级要求,由相应的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5.5 应急信息发布。

  县政府应当按照权限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地质灾害和应急抢险救援相关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地点、发生原因、严重程度、损害情况、影响范围、应对措施、应急工作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等。

  6.后期处置

  6.1 调查评估。

  重大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金华市政府、武义县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较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后,由金华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有关专家,会同县政府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调查评估。一般突发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政府负责落实。

  6.2 总结报告。

  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结束后,灾害发生地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写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上报省政府及省国土资源厅和金华市政府及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6.3 恢复重建。

  灾害发生地乡镇(街道)应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落实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工作和恢复重建、地质灾害点工程治理措施,帮助灾区修缮、重建或迁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住房、校舍、医院等;修复因灾损毁的道路、水利、通信及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和农田等;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等工作,帮助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县级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指导和帮助。

  6.4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奖励。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

  7.应急保障

  7.1 应急队伍保障

  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人员及时到位。要有针对性地组织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救援志愿者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切实提高应急防治和救灾能力。

  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交通通讯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供应;要加强应急能力建设,配备专用越野车辆、必要通讯设备、信息传输工具及抢险救灾装备等。

  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应急队伍的建设,保障应急救援的物资和装备,确保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险情时,能及时地展开抢险救援工作。

  7.2 监督检查

  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分析研判薄弱环节和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完善意见,使应急救援工作更扎实、更有效。

  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做好职责落实工作,同时加强对本部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7.3 通信、交通保障

  县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整合利用公共通信资源,配备必要的通信、交通等装备,确保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和现场各专业队伍间的联络畅通。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和物资的运送畅通。

  7.4 技术保障

  县国土局要建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专家组,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7.5 社会动员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县政府及其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灾害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加强宣传发动,动员群众进行自救,组织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装备、场所等。

  8.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与实施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3—5年修订1次。各乡镇(街道)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县国土局备案。县国土局适时对各地编制、修订和预案演练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2 预案宣传、培训与演练。

  县国土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各地开展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应急演练。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印发的武义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与本预案不一致的,按本预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