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475B/2023-270164 发布机构: 司法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18-12-20 16:06

关于开展2018-2019年度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的通知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18-12-20 16:0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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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局机关各科室(处、中心):

  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春节期间,在全县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专项行动的积极意义

  岁末年初是劳动报酬集中兑付期,也是农民工讨薪维权的集中爆发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国务院在年终岁末将开展全国农民工工作督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近期,司法部出台《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要求做好民营企业员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是我局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职责和长效机制,也是我县深化“法援惠民生·助力农民工”品牌建设工作、做好民营企业员工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精准化公共法律服务的具体措施。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认识在年终岁末帮助农民工讨薪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帮助农民工讨薪等各项维权工作。

  二、拓宽求援渠道,打造农民工法律援助联动平台

  充分应用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拓宽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渠道,提供一体化服务。大力规范公共法律服务站、点以及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的管理和运行,严格落实人员值班制度,保持醒目的法律援助标识,设置联系电话,让农民工便于寻找、便于联系。在法律援助机构、站、点设置“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二维码,逐步推广公共法律服务人工智能自助机。畅通“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充分满足农民工法律咨询要求,倡导非工作时间通过电话转接等方式安排人员值班。创新服务方式,畅通网络申请渠道,引导农民工在线申请法律援助、在线咨询法律问题。

  三、完善受理程序,便捷农民工法律服务机制

  推进农民工寻求法律援助的供给侧改革力度,努力实现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最多跑一次”。规范受理条件,明确农民工申请讨薪、工伤赔偿等法律援助事项的办理依据、申请材料清单和办理时限,在服务场所予以公示。开通绿色通道,对农民工申请讨薪、工伤赔偿一律免于经济状况审查;对情况紧急,或者即将超过仲裁、诉讼时效的,开通绿色通道予以先行受理。推行容缺受理机制,对初步判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农民工缺失部分申请法律援助的证明、证据材料的,法律援助中心采取信任先予以受理,由农民工事后补充相关材料。推行主办责任制度,实行优先接待、优先审查、优先办理的“三优先”服务,对农民工申请讨薪等事项实行受理、初审、审查、指派由同一人办理的主办责任制度,符合条件的当场一次性办妥。实行全省通办制度,对应由异地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申请,负责接待的法律援助中心要通过浙江法律援助微信公众号指导农民工完成在线申请。加强与其他县市法律援助中心在农民工转交申请、核实信息、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等环节的协助。

  四、丰富援助手段,提升农民工法律援助服务成效

  围绕主动服务不断丰富援助手段,优化服务职能,提升为民服务的成效。大力推行维权帮助,针对证据不全但事实表述清楚的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视情况给予代书、维权指引、代理交涉等多种灵活的方式帮助维权。推行事前代办服务制度,对农民工自行补正材料有困难的,法律援助中心实行代办制度,由工作人员或委托律师,帮助农民工查询信息、获取完成法律援助申请的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优化群体性案件服务机制,对农民工群体性讨薪案件视情况实行上门服务和律师提前介入,稳定农民工讨薪情绪,防止矛盾激化,确保案件后续稳妥办理。加大协助力度,对于案件较简单、实施清楚的案件,尽量采用调解、和解等非诉讼法律援助方式结案,降低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争取在最短时间、用最便捷方式解决法律纠纷。

  五、加强源头防范,营造农民工法律援助良好氛围

  各司法所、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及法律援助中心要采取农民工所喜闻乐见的宣传方式,在农民工集中地区、场所开展法律宣传及法律咨询活动,注重利用“之江法云”微信群开展宣传活动。要组织开展农民工劳动法律风险提示活动,提示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留存各类维权证据,告知农民工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能力。要让需要法律援助的农民工了解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申请途径,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知道怎么去寻求法律保护。要落实普法责任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原则,配合人力社保局、建设局重点防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隐患。要加强对用工单位的法治宣传教育,明确用工单位开展农民工法治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从源头上避免侵犯农民工权益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