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总工会关于确定市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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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总工会关于确定市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金总工〔2017〕65号 金华市总工会关于确定市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家庭精准帮扶、解困脱困的基础性作用,现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16〕3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总工办发〔2017〕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我市市级困难职工建档标准。 一、符合建档标准为市级的困难职工家庭包括: (一)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含)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就学、残疾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1.8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上的,但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家庭总收入除去困难情形引发的必要自负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5-1.8倍(含)以内的职工家庭。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家庭,不建立档案: (一)拥有2套 (含)以上商品住房的(拥有2套商品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当地最低住房标准的除外); (二)拥有日常居住的农村自有住宅,同时拥有1套 (含)以上非常住或用于出租的商品住房的; (三)拥有商业用房、厂房或雇佣2人(含)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仅拥有1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当前估价10万元以内的汽车除外);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安排的技能培训或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 各县(市、区)总工会要精确把握全总、省总相关规定,依规分层建档,建立完善本层级困难职工建档范围,做好及时申报、公示调查、依规建档、动态管理等各项工作,在符合全总、省总、市总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困难职工家庭分布、帮扶资金投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县级具体标准。
金华市总工会 2017年9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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