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建〔2019〕73号)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我局结合全县建设,综合考虑全县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12〕4号)、《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浙财综字〔2007〕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报经县政府同意。为规范全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参照其他市、县、区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武义县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建〔2019〕73号)。
二、制定依据
1.《关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征收问题的通知》
2.《关于重新公布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3.《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
4.《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
5.《关于规范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的通知》
6.《关于规范农民建房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1.征收范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包括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范围为武义县县城总体规划和建制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为集镇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
2.征收对象。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上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行政划拨方式和土地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包括临时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农民个人依法利用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的自用住房,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计费依据。新建项目按房屋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
4.收费标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类别、建筑高度(层数)等因素,实行基准收费标准和差别累进收费政策。
(1)基准收费标准以计容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住宅每平方米3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80元,临时建筑按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基准收费标准的30%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暂缓征收。
(2)差别累进收费标准。高层建设项目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许可证申请表》中所列单体建筑层数分别分类分段累进收费:八层以下(含本数),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九层至十七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的80%收取;十八层至三十三层部分,按基准收费标准60%收取;三十四层以上部分(含本数),按基准收费标准的40%收取。
层数(包含本数) | 八层以下 | 九层至十七层 | 十八层至三十三层 | 三十四层以上 | |
计容建筑面积㎡ | 住宅(30元/㎡) | 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 | 按基准收费标的80%准收取 | 按基准收费标的60%准收取 | 按基准收费标的40%准收取 |
非住宅(80元/㎡) | 按基准收费标准收取 | 按基准收费标的80%准收取 | 按基准收费标的60%准收取 | 按基准收费标的40%准收取 | |
临时建筑 | 按基准收费标准的30%收取 |
5.征收主体。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前一次性收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县建设局负责征收。
6.征收程序。建设单位或个人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下列程序办理。
(1)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需缴费的建筑面积,并在《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上确认;
(2)建设单位持《武义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缴费表》到县建设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县建设局完成收费后,在缴费表中加盖办理单位收讫章。未加盖办理单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讫章”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得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
7.资金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属于政府性基金,执收部门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将征收的资金上缴县财政部门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应当专款专用,分别用于城市和集镇的市政道路、公共桥涵、公共路灯、公共绿化、公共消防设施、公共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
8.减免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批准,相应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予以免征;
(2)县政府组织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城市旧住宅区(危房、城中村)改造及国有工矿、农场、林场危房改造安置住房项目予以免征;
(3)改建、扩建项目,原建筑面积部分予以免征;
(4)建设项目开发利用的地下空间,用于建设非营利性生产、生活设施,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5)城乡公办和民办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予以免征;
(6)国务院、部、省规定的其他减免对象。
9.减免程序。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审批制度。属于上述免征和减征范围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提供下列资料提出申请,报县建设局审核,报县政府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凭政府批准的书面文件到执收单位办理减免手续。
(1)申请文件;
(2)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3)发改部门审批的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4)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乡村建设许可证申请表》复印件、规划条件书及平面图复印件;
(5)县政府以上有关减免文件依据复印件。
属于本文减免范围第(2)项中明确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第(5)、(6)项的,由县建设局审核后,直接办理减免手续。
10.部门职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发改、财政、审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政策宣传,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政策宣传到位、落实到位;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做到主动服务、一条龙服务,确保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时足额征收。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土地出让公告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应注明土地出让金不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建设单位和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时,负责做好收费建筑面积的计算确认工作和服务工作,告知申请人到建设部门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抄告县建设局。
建设部门应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公示的内容包括收费项目名称、征收范围及对象、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缴费期限以及减免政策等。负责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缴工作和服务工作,收费时,开具《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擅自减免、违规办理收入收纳、留解、违反专款专用规定等行为的,要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11.其他事项
(1)建立健全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许可证》发放工作;
(2)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我县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前已出让的土地不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
解读机关:武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吕坚强 (0579-87661896)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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