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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913307231474817423/-163915 发布机构: 供电公司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11-25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19-11-25         访问次数:          【字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实现公司系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运作,保障电力设施安全、可靠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力设施保护,是指为防止输电、变电、配电、水电、通信等设施及有关辅助设施发生外力破坏所开展的工作。保护范围包括处于运行、备用、检修、停用和正在建设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及所属各级单位(含全资单位、控股)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代管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建立有序的组织结构和工作秩序,加强设备巡视检查,做到电力设施外部隐患风险的预先管控;通过集中排查安全隐患、签订安全协议、落实防护措施、加强宣传培训、增强政企合作等手段实现电力设施保护综合治理。

第五条  电力设施保护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各单位安全生产的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并与生产、建设、经营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考核。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国网运检部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省公司级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专业分工负责本专业的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国网运行公司、国网新源公司、国网信通公司、地市公司级单位等电力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设施管理单位”)应明确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专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七条   国网运检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 建立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制定和修订规章制度,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三) 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数据统计、分析、总结。

(四) 对各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 组织各单位开展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国网安质部负责指导各单位协调政府、公安部门,推进政企、警企合作机制,负责配合政府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 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中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国网营销部负责用电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 国网信通部负责通信设施保护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 国网财务部负责电力设施财产投保及索赔等相关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国网法律部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负责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的管理、协调和处理,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 国网外联部负责联系外部媒体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负责相关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九条   省公司级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建立省公司级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

(三) 负责省公司级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期进行有关数据统计、分析和上报。

(四) 对所属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 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有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

第十条   省公司级单位相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一) 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指导所属单位协调政府、公安部门推进政企、警企合作机制,共同防范和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配合政府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电力设施破坏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对外协调处置重大外部隐患,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二) 运维检修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输、变、配电设施保护相关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建设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基建工程电力设施保护相关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四) 营销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用电设施保护相关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和考核,并负责组织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供电方案的联合查勘。

(五) 科技信通部负责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通信设施保护相关安全、组织、技术措施,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 财务资产部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和财务核算,组织电力设施财产投保及索赔,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 经济法律部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法律保障,负责重大法律诉讼案件的管理、协调和处理,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 对外联络部负责本单位相关突发事件新闻应急工作,负责联系外部媒体进行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并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十一条 地市公司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 宣传和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及上级单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建立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织体系,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处理电力设施保护问题的工作要求。

(三) 负责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台帐,并按期进行有关数据统计、分析、上报。

(四) 制定并落实电力设施保护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五) 负责协调联合地方政府、公安部门,共同防范和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负责配合政府开展电力设施保护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电力设施破坏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对外协调处置重大外部隐患。

(六) 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交流活动,对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人员开展相关培训。

(七) 负责组织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活动。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建立层次清晰、分工明确的电力设施保护组织体系。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下设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其他相关部门相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组,设施管理单位应将电力设施保护职责落实到班组一线人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政府职能部门、供电企业、社会群众联防合作和部门联动、专业管理、属地保护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切实落实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责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划分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区段,落实责任人,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巡视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属地公司地域优势,积极推行电力设施通道防护属地化管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建立防止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的预警机制,通过研究和分析,总结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规律,做到防范关口前移,提高防范工作的预见性。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电力设施外力破坏处置流程,加强事故抢修人员培训和备品备件管理。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并不断完善外力破坏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严密治安防控,确保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和特殊时期重要电力设施运行安全。加强对重要输变电设备的巡视和监控,必要时专人值守。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加强输电线路及随输电线路敷设的通信线缆状态管理和通道隐患排查治理,及时发现和掌握输电线路和通信线缆通道的动态变化情况,根据输电线路和通信线缆重要程度和通道环境状况,合理划定可能发生外力破坏、盗窃等特殊区段,按区域、区段设定设备主人和群众护线人员,明确责任,确保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工程外包施工队伍的电力设施保护监管,建立并更新外包施工队伍管理信息和违法、违规施工队“黑名单”。

第二十二条  设施管理单位发现电力设施遭受破坏、盗窃,应立即赶赴现场,做好现场证物收取、照像、录像等收资工作,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治安状况,适时商请公安机关组织开展区域性打击整治行动,挂牌整治盗窃破坏案件高发地区,挂牌督办重、特大电网及设备损害案件,严厉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电力设施与其它设施相互妨碍时,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相关部门协商处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除电力设施安全隐患,必要时应汇报当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五条  设施管理单位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危害电力设施安全行为并制止无效时,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技术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定并不断完善本专业电力设施保护的技术措施,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输、变、配电专业技术措施见附件。

第二十七条  新(改、扩)建电力设施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与电力工程建设同规划、同设计、同施工、同验收。已运行的电力设施中不符合安全防范技术标准的应制订整改计划逐步改造。

第二十八条  重要电力设施安全防范建设和改造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地方相关标准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定期分析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并将措施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

第六章     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条 设施管理单位应明确电力设施的运维人员,运维人员作为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组成员参与电力设施保护隐患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档案,并及时更新。

第三十一条  设施管理单位应积极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联系,建立沟通机制,强化信息沟通,预先了解各类市政、绿化、道路建设等工程的规划和建设情况,及早采取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线路规划设计应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要求,应尽量远离人口活动及机械作业频繁的区域,尽量避免跨越建筑物和构筑物,保证通道内无影响线路安全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竣工时,通道清理情况应经设施管理单位验收合格。

第三十三条  设施管理单位发现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立即加以制止,并向当事单位(人)发送《安全隐患告知书》(见附件)限期整改,同时抄送本单位营销部、安全监察质量部。营销部应配合设施管理单位与用户沟通,督促用户整改隐患。针对拒不整改的安全隐患,安全监察质量部应报备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设施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严格执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的审批制度,预防施工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五条  在用电申请阶段,受理用电的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对用户拟建建筑物、构筑物或拟用施工机具与电力设施的安全距离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联合现场勘察,必要时可在送电前与用户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见附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安全协议应规定双方在保护电力设施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中断供电条件,包括保护范围、防护措施、应尽义务、违约责任、事故赔偿标准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用户设施可能危及供电安全,确需中断供电的情况,应当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用电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工作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

第三十七条  属地供电企业应担负其所在地相应的护线责任,组织群众护线人员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发现、报告并协助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外破隐患。

第三十八条  属地供电企业每年应定期开展电力线路、电缆通道和通信线缆附近施工外力、异物挂线、树竹障碍等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活动,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及时治理,必要时报请政府相关部门依法督促隐患整改。

第三十九条  设施管理单位和属地供电企业应组织建立吊车、水泥罐车等特种工程车辆车主、驾驶员及大型工程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等相关人员数据库(台帐资料),开展电力安全知识培训,定期发送安全提醒短信,充分利用公益广告、媒体宣传等方式推动培训宣传工作常态化。

第四十条 对施工外力隐患(如大型施工项目),设施管理单位应事先与施工单位(含建设单位、外包单位)沟通,根据签订的《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指导施工单位制订详细的《电力设施防护方案》。

第四十一条  设施管理单位应根据《电力设施防护方案》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全员、工程车辆驾驶员等人员等进行现场交底,包括靠近工地的线路、线路对地的安全距离、地下电缆走向、各施工阶段不同施工机械对线路破坏的危险源及其控制措施、沟通渠道等。特别要加强对混凝土输送泵车清理输送管道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第四十二条  设施管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每个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施工工序开始前,通知设施管理单位派人前往现场监护。如遇复杂施工项目,设施管理单位应派人 24 小时看守监护。

第四十三条  设施管理单位应定期主动与施工单位联系,了解工程进度,必要时参加其组织的工程协调会,分析确定阶段施工中的高危作业,提前预警。

第四十四条  各单位应商请当地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或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加大对施工外力隐患的查处力度,保证及时消除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隐患。

第七章     经费保障与索赔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和公司电网检修运维和运营管理成本标准的要求,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各级单位应编制年度电力设施保护费用预算,逐级审定纳入公司整体预算方案,并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执行情况。

第四十七条  对发生损毁的电力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做好现场取证,根据设施的损坏程度及供电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索赔手续或对责任单位(人)进行索赔。

第八章     培训与宣传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应积极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省公司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电力设施保护专业经验交流与培训;设施管理单位每年至少组织2次电力设施保护专业经验交流与培训,必要时组织吊车等特种机械、车辆操作人员电力设施保护培训。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和教育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网络媒体等手段进行宣传。设施管理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电力设施保护宣传月(周)活动。

第九章     资料管理

第五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档案,统一保管,并实施动态管理。档案应详实、完整,符合实际,全面反映电力设施的基本情况和护电管理情况。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将新(改、扩)建工程过程中引起的征地、征林及其它赔偿协议、资料等证据全部交予运行单位,运行单位应督促资料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五十二条  电力设施保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组织建设工作资料。

(二) 护线组织活动记录。

(三) 输变配电设备资料及分布情况。

(四) 其他电力设施资料及分布情况。

(五) 工作计划、总结。

(六) 月、季和年度报表。

(七) 护线员责任制,到位(杆、塔、配电台变)的资料。

(八) 技术防范措施。

(九) 破坏电力设施发、报、破案件卷宗或资料。

(十) 护电工作奖惩记录。

(十一)  各类线路路径图。

(十二)  各类安全协议、隐患通知书、隐患档案等。

第十章     信息报送

第五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设置专人负责本单位全口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信息的统计、分析、汇总及上报工作。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一) 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事件。

(二) 月度、季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报表。

(三) 年度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十五条  信息报送要求:

(一) 信息要客观、准确、及时。报送事件内容包括发生时间、地点、电力设施的损坏情况、管辖单位及具体负责单位、对外停电影响和处理情况等。

(二) 各单位发生特、重大事件要求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电话、手机短信或传真等方式第一时间报告上级管理部门;事件发生后12小时之内将事件初步分析报告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一般事件纳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月报的报送内容。

(三) 省公司级单位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月报;每季度后第1个月的10日前报送上季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季报;每年110日前报送上年度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总结和年度工作计划。省公司各所属单位报表、工作总结分别提前2天、7天完成报送。

第十一章      检查考核

第五十六条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检查考核内容见附件。

第五十七条  各单位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应给予表彰。因责任不落实、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特、重大事件隐瞒不报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481日起施行。原《国家电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电网生技[2005]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电力设施保护防范措施

各单位应针对本单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设备改造和新建设项目,采取针对性的防外力破坏、防盗技术措施,相关措施建议如下:

一、电力设施防盗措施

(一) 室外变电站和独立通信站应装设围墙、栅栏,室内变电站和独立通信站应装设大门,根据情况设置保卫人员、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等保卫、报警措施,防止人员非法闯入。重要变电站和独立通信站应安装实体防护装置、周界入侵报警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应与公安110服务系统联网。宜采用具有显示报警位置功能的电子围栏。

(二) 架空线路杆塔应采用防卸螺栓、防攀爬、防撞等措施,必要时,可在盗窃易发区、外力隐患地段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三) 电缆、电力光缆通道上方应按要求设置警示标志,防止违章开挖;电缆及电力光缆隧道、沟道井盖应采取有效的防盗措施,防止人员非法进入。

二、 防止施工车辆(机械)破坏措施

(一) 存在外力隐患的线路区段和电缆、电力光缆通道,其保护区的区界、人员机械进入口和电缆路径上设立明显的标识,将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条款以及保护区的宽度、安全距离规定等内容,以醒目的字体标注在警示牌上,并告知破坏电力线路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落款注明单位名称及联系电话。

(二) 杆塔基础外缘15米内有车辆、机械频繁临近通行的线路段,应淘汰拉线塔型,铁塔基础增加连梁补强措施,配套砖砌填沙护墩、消能抗撞桶、橡胶护圈、围墙等减缓冲击的辅助措施。对于易受撞击的拉线,应采取防撞措施,并设立醒目的警告标识。

(三) 针对固定施工场所,如桥梁道路施工、铁路、高速公路等在防护区内施工或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等的施工场所推广使用保护桩、限高架(网)、限位设施、视频监视、激光报警装置,积极试用新型防护装置。

(四) 针对移动(流动)施工场所,如道路植树、栽苗绿化、临时吊装、物流、仓储、取土、挖沙等场所可采取在防护区内临时安插警示牌或警示旗、铺警示带、安装警示护栏等安全保护措施。

(五) 加装限高装置时应与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在道路与电力线路交跨位置前后装置限高装置,一般采取门型架结构,在限高栏醒目位置注明限制高度,以防止超高车辆通行造成碰线;或在固定施工作业点线路保护区位置临时装设限高装置,注明限高高度,防止吊车或水泥泵车车臂进入线路防护区。

(六) 在线路防护区边界两侧装置护电围栏,通常采用安全围栏或悬挂彩旗的绳索,防止在防护区附近固定作业车辆进入线路防护区。

(七) 有条件时,可以在吊车等车辆的吊臂顶部安装近电报警装置,提前设定距离高压线距离,当吊车等车辆顶部靠近高压线时,立即启动声响和灯光报警,提示操作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操作。

(八) 在电力设施周边的大型施工场所,特高压换流站、变电站内的施工现场,流动作业、植树等多发区段可加装视频在线监测装置,通过人员监视,及时了解线路防护区出现的流动作业或其它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对现场施工进度和安全情况进行掌握。同时,在发生外力破坏故障后,可通过查看监视录像查找肇事车辆或责任人员。

(九) 针对邻近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施工作业,应采取增设屏障、遮栏、围栏、防护网等进行防护隔离,并悬挂醒目警示牌。

(十) 应加强与市政建设部门的信息沟通,密切关注电缆通道周边各类施工情况。及时评估老旧通道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发现地面沉降、地下水冲蚀、承重过大等情况时,要检测通道周围土层的稳定性,发现异常应及时加固,必要时对通道进行改造或迁移。

三、电缆及电缆通道防范措施

(一) 电缆、电力光缆通道的设计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直埋敷设电缆通道起止点、转弯处及沿线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电缆标识,警示及掌握电缆路径的实际走向。直埋电缆上方应设置保护盖板,直埋和沟道光缆应加设防外破保护套管。

(二) 电缆隧道通风口应有防止小动物进入隧道的金属网格及防火、防盗等措施。重要电缆隧道应采用防止人员非法侵入和井盖防盗监控设施。电缆沟盖板间缝隙应采取水泥浆勾缝封堵,防止易燃易爆物品落入。

(三) 完善电缆通道监控和报警措施,加强电缆通道的巡视维护管理,特别在寒冷恶劣天气时,对天桥下、院墙角落等流浪人群易逗留的避风区段进行重点巡视,制止电缆沟上烤火取暖现象。

四、防止异物短路措施

(一) 对于在运行的变电站内的施工,设施管理单位应要求施工单位使用硬质安全围栏,不得设立彩钢瓦等临时性构筑物,对塑料薄膜、草毡等覆盖物要压紧压实,建筑垃圾应每天清运。

(二) 对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彩钢瓦等临时性建筑物,设施管理单位应要求管理者或所有者进行拆除或加固。可采取加装防风拉线、采用角钢与地面基础连接等加固方式。

(三) 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垃圾场、废品回收场所,设施管理单位应要求隐患责任单位或个人进行整改,对可能形成漂浮物隐患的,如塑料布、锡箔纸、磁带条、生活垃圾等采取有效的固定措施。必要时,提请政府部门协调处置。

(四)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顶端与导线之间的垂直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应符合有关设计和运行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拆除。

(五) 商请农林部门(镇政府和村委会等)加强温室、大棚、地膜使用知识宣传,指导农户搭设牢固合格的塑料大棚,敦促农户及时回收清理废旧棚膜,不得随意堆放在线路通道附近的田间地头,不得在线路通道附近焚烧。

(六)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外两侧各100米内的日光温室和塑料大棚,应要求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加固措施。夏季台风来临之前,设施管理单位敦促大棚所有者或管理者采取可靠加固措施,严防薄膜吹起危害电力设施。

(七) 设施管理单位在巡线过程中,应配合农林部门开展防治地膜污染宣传教育,宣传推广使用液态地膜,提高农民群众对地膜污染危害性的认识。应要求农民群众对回收的残膜要及时清理清运,避免塑料薄膜被风吹起,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五、防止树竹放电措施

(一) 加大对电力线路保护区内树线矛盾隐患治理力度,及时清理、修剪线路防护区内影响线路安全的树障,加强治理保护区外树竹本身高度大于其与线路之间水平距离的树木安全隐患。注重天气变化前及时清理周边建筑物、道路两侧易被风卷起的树木断枝。

(二) 设施管理单位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树枝修剪工作安排和相关事项要求等书面通知各级园林部门、相应管理部门(如公路管理单位、物业等)和业主,并积极配合做好修剪工作。

(三) 对未按要求进行树枝修剪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向政府电力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汇报。

(四) 促请地方政府将电力通道以及预留通道规划纳入城市绿化规划。电力线路通道尽量规划在空旷地带,对线下的道路绿化带,保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线路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六、防止风筝挂线措施

(一) 传统风筝放飞季节和区域,是防止风筝挂线工作的重点。设施管理单位应制定巡查方案,按期到重点区域巡查,严防风筝挂线跳闸事件。

(二) 在传统风筝放飞季节,应在电力设施附近的广场、公园、空地等地定点宣传,宣传重点对象为风筝出售者和风筝放飞者,必要时在风筝出售点设置大型醒目的警示标志。

(三) 对夜间放飞电子(LED)风筝区域和相关人员做好排查登记,适时开展夜间现场检查,必要时组织安排人员开展现场蹲守劝导工作。

(四)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争取获得政府部门的支持,在风筝爱好者相对集中的地区,专门辟出风筝放飞区,让风筝爱好者集中放飞,将一些对电力设施安全影响较大的地区实行风筝禁放。

(五) 设施管理单位发现风筝挂线后,应根据风筝挂线的缺陷性质及时进行消除,保障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七、防止钓鱼碰线措施

(一) 设施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的鱼塘岸边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对存在的大面积鱼塘或鱼塘众多、环境复杂的乡镇,可在村头、路口等必经之处补充设立警示标志,提高警示效果。

(二) 加强电力线路附近垂钓安全知识的宣传。可采用电视、手机短信等方式,重点对垂钓者、鱼塘主进行宣传。

(三) 可提请安监、工商部门要求垂钓用具商店在钓竿上粘贴警示标语,并通过垂钓用具商店、垂钓协会发送宣传资料。

(四) 对于跨越鱼塘的380V10kV线路和鱼塘附近的柱上变压器,可采用更换绝缘导线、安装绝缘罩的方式,从技术上防范钓鱼触电事件的发生。

(五) 设施管理单位应与鱼塘主签订安全协议,告知在输电线路下方钓鱼的危害性和相关法律责任,督促鱼塘主加强管理,共同防范钓鱼触电事故的发生。

八、防止火灾措施

(一) 会同当地政府,向群众宣传《电力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严格控制火源,杜绝因人为火源引起的山火。

(二) 在山火易发时段及清明节前后等特殊时期,应加强线路巡视,并对重点防火地段派人值守,有条件的地点可加装视频监控等设施,及时发现、处理山火隐患。

(三) 开展专项的防火宣传,如在有可能发生火灾的地域,
装设防止火灾的警示牌、宣传牌,粘贴及发放宣传单等。

(四) 加强电力线路通道运行维护管理。杆塔周围、线路走廊内的树木及杂草要清理干净,对线路走廊内不满足规程要求的树木,要坚决砍伐。

(五) 全面清理线路保护区内堆放的易燃易爆物品,对经常在线路下方堆集草堆、谷物、甘蔗叶等的居民宣传火灾对线路的危害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并要求搬迁。

(六) 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人员、车辆、设备落实到位。加强与消防、公安、林业部门的联系,山火发生时,立即主动与当地政府、警方、消防部队联系,并及时组织扑灭火灾。

(七) 直流输电线路遇有可能造成线路故障的山火时,可申请降压运行,交流输电线路可以申请停运。

(八) 变电站围墙上应张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志。春节前,应提请政府部门联合发放公告,在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九、防止化学腐蚀措施

(一) 电力设施在设计阶段,要注意收集可能会导致严重腐蚀的环境资料,如污源性质、范围、主导风向等,尽可能避开污源或把线路置于主导风向的上方侧。

(二) 电力线路在污源严重的地区可采用防腐型导线和铝包钢线,钢芯铝绞线中的钢线可采用镀铝来解决铝钢之间的接触腐蚀问题。

(三) 对导地线严重腐蚀的输电线路,应及时更换导地线。

(四) 杆塔金属部件的防腐工作要按规程执行,严格工艺控制。

(五) 电力设施中采用不同金属互相连接时,宜采用铸焊接头。当必须采用螺栓接头时,两种金属应采用保护层彼此隔开,以免接头电化学腐蚀。

十、防止河道非法采砂措施

(一) 梳理跨越河道的线路设计标准是否符合通航水位及河道通航标准,掌握重要跨越河道线路在高温、大负荷情况下的弧垂变化、线下通行的采砂船和大型船舶高度,进行必要的杆塔升高改造工作。

(二) 加大输电线路通道非法采砂安全隐患摸底排查,与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整治非法采砂专项联合执法工作,加大打击因非法采砂造成电网事故的违法行为,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 开展采砂企业和采砂船电力设施保护主题培训及宣传活动,有条件的纳入年度采砂证年审培训中,并在培训中明确相应的处罚措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四) 综合考虑汛期、丰水季节特点及跨越点安全距离实际情况,设立永久性拦河线、限高架、安全警示标志(牌)等,标明电力线路下穿越物体的限制高度和要求,必要时安装视频监控系统。

十一、防止爆破作业措施

(一) 地方政府已出台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许可制度(办法)的地方,应促请政府将爆破作业纳入许可内容。

(二) 严禁在架空电力线路水平距离5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要求作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设施管理单位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三) 设施管理单位应清理辖区内可能影响输电线路的施工爆破作业点,建立台帐,加强监控,责任到人。定期开展对爆破作业施工现场的巡视、检查,在重点爆破施工作业地段安装在线视频监测装置,或派员值守,落实实时监控。

(四) 发现爆破作业安全隐患,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送达书面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不听劝阻、不采取安全措施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将作业情况抄报政府有关部门,提请政府行政手段予以制止。

(五) 爆破施工单位在爆破作业开工前,必须对全体施工人员尤其是爆破操作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清楚爆破作业附近电力设施情况,并掌握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电力设施防护措施。

(六) 爆破施工单位必须安排专人管理爆破现场。爆破当日开工前,必须将用于爆破时覆盖炮眼的胶皮、铁板等摆放在施工现场。开始爆破前,管理员必须检查爆破数量、炮眼覆盖情况和其它安全措施落实情况,无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爆破施工。

(七) 在电杆、铁塔、拉线等线路保护区禁止爆破开挖施工,在靠近线路保护区爆破应按照《微差控制爆破技术》,采取浅孔、少药松动爆破措施。

(八) 在导线下方边导线水平向外延伸10米区域内爆破,必须采取浅孔、少药松动爆破措施,每次起炮不超过4炮,爆破前应先进行试炮,确对高压线安全不构成威胁后方可进行爆破。

(九) 在距离边导线50米内10米外的区域爆破,在采取覆盖的同时每次起炮数量可以适当放宽,但禁止一次性大面积成片起炮。

(十) 爆破作业中,炮孔的深度和装药量要严格按照要求施工,禁止先装雷管后装炸药。

(十一) 爆破作业时必须采用胶皮、铁板对炮眼、炮线进行有效覆盖后,方可进行爆破施工,防止飞石、炮线破坏电力设施。

(十二) 爆破作业后,应及时清收现场废弃的炮线同时检查导线是否挂有炮线,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电力企业汇报。

(十三) 开展防爆破作业专项宣传,培训施工单位安全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在工地现场张贴、发放宣传资料,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十二、采空区(煤矿塌陷区)隐患治理措施

(一) 规划部门应在输、变电设施选址时,应尽量避开采空区(塌陷区),确实难以避开,要认真了解掌握地下采空区范围,掌握煤矿采深、采厚及比例等基本参数、开采企业的开采规划和进度,合理选择相对安全可靠的位置。

(二) 电力线路经过采空区,应避免使用孤立档,尤其是小档距的孤立档。应尽可能减少转角塔的使用数量,避免采用大转角,并尽量缩短耐张段长度。宜采用根开小的自立式铁塔,不宜选用带拉线的铁塔。所经煤矿采厚比小于100的电力线路,不应采用同塔双(多)回线路。

(三) 电力设施的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与煤炭局、国土局的沟通联系,力争使各煤矿、矿山等地下开采企业对其采区范围内所有的电力线路及杆塔进行排查、定位,并布置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掌握煤矿开采计划及动态情况。要与各煤矿、矿山企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及时掌握电力线路在采空区、压煤区、压矿区的实际情况,建立采空区台账,纳入日常运维管理。

(四) 对于处于采空区的电力设施,要与各煤矿、矿山等企业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相关企业及时向设施管理单位通报开采计划和开采信息,确保设施管理单位能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防止电力设施发生倒杆断线等突发事件。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进行迁移,并取得地方规划的支持,列入地方规划范围。

(五) 设施管理单位要加强处于采空区设施的动态监控,通过在线监测装置和人工测量等方式,加强对处在采空区和计采区的杆塔进行监测,并做好详细记录。春季气温回升、夏季雨后要安排特巡,及时掌握采区内地质、环境、杆塔等变化情况。

(六) 采空区杆塔倾斜度在规程允许范围内的,可采取释放导地线张力、打四方拉线控制铁塔倾斜、下沉基础加垫板、补强等应急处理措施。采空区杆塔倾斜度超出规程最大允许值时,应采取更换可调式塔脚板的措施,及时调整杆塔倾斜度。同时,要根据现场监测数据及现场塌陷发展变化,杆塔倾斜加剧并进一步恶化时,要及时改变运行方式,并考虑安排进行技术改造。

(七) 对于设备区段内已经存在塌陷、滑坡等现象,应立即进行迁址,输电线路可采取改变路径或地下电缆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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