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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义红吉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2日,经营范围:第一、二类医疗器械、电子产品(除地面卫星接收设置)、家用电器、针纺织品、汽车用品、皮革制品、文体用品、日用百货、按摩器材、五金交电的零售。2018年5月8日,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武义红吉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其天猫网店“红吉花旗舰店”销售的名为“艾盐电加热热敷包”的产品及电源线、插头配件涉嫌为未经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2018年5月16日,根据举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住所和产品仓库进行现场检查,发现26个品名为“艾盐电加热热敷包”的产品外包装标注有“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8-2008”等内容,该产品涉嫌为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天猫网店“红吉花旗舰店”(网址为“https://hongjihua.tianmao.com/”)经营的一款标题为“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护腰带医用腰间盘腰肌劳损牵引器男女士发热腰脱”的医疗器械产品销售页面中包含有“适用症状:腰椎间盘突出、膨出;腰肌劳损、急性腰部扭伤;腰椎综合征(各种腰部疼痛);骨质增生、关节疏松等;日常生活运动中的腰部保护”、“有效才是硬道理!一般腰肌劳损、腰椎退化 佩戴3-6天有效治疗缓解;轻微腰间盘突出、腰椎综合征 佩戴1-3周有效治疗缓解;严重腰椎问题 佩戴1个月有效保护缓解治疗”等内容。2018年7月30日,县市场监督局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上述描述与当事人提供的上述产品备案凭证中的“预期用途”内容不符,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市场监督局于2018年7月30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武义红吉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开始,委托天长市恒康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艾盐电加热热敷包”的产品用于其天猫网店“红吉花旗舰店”销售。上述“艾盐电加热热敷包”的外包装由当事人自行设计印制,外包装标注有“品牌:红吉花”、“品名:艾盐电加热热敷包”、“型号:RF-058”、“执行标准:GB4706.1-2005 GB4706.8-2008”、“武义红吉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开发大道36号浙江物产办公楼四楼”、“产地:安徽天长”等内容,产品及外包装上均未标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截止至2018年5月16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艾盐电加热热敷包”产品15000个,购进单价150元/个,进货额合计2250000元,已经销售14642个,销售平均价154.25元/个,销售总金额2258576.71元,货值金额共计2313750元,获得利润62276.71元。县市场监督局于2018年5月16日对剩余的26个尚未销售的上述“艾盐电加热热敷包”实施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于2018年6月14日延长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30日,后因查封期限已经届满,本局于2018年7月14解除了查封的行政强制措施。另外332个产品因有质量问题当事人已退回生产厂家。
另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17日开始,通过其公司天猫网店“红吉花旗舰店”销售一款由慈溪市康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的品名为“腰椎固定器”的一类医疗器械。上述“腰椎固定器”产品的天猫销售页面标题为“治疗腰椎间盘突出护腰带医用腰间盘腰肌劳损牵引器男女士发热腰脱”,当事人在该销售页面中标注有“适用症状:腰椎间盘突出、膨出;腰肌劳损、急性腰部扭伤;腰椎综合征(各种腰部疼痛);骨质增生、关节疏松等;日常生活运动中的腰部保护”等内容,上述有关产品用途的描述内容与上述“腰椎固定器”产品的《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备案号:浙甬械备20150191号)中“预期用途:用于骨折固定时夹持骨骼固定或支撑”的内容不符,属当事人对商品功能的虚假宣传,易引人误解。当事人在上述销售页面中还标注有“有效才是硬道理!一般腰肌劳损、腰椎退化 佩戴3-6天有效治疗缓解;轻微腰间盘突出、腰椎综合征 佩戴1-3周有效治疗缓解;严重腰椎问题 佩戴1个月有效保护缓解治疗”等内容,该内容为当事人根据网上相关描述修改而来,没有事实依据,是当事人为提高产品竞争力作的虚假宣传,易引人误解。截止至2018年8月7日,当事人已对上述产品的销售页面进行检查并对上述描述进行了删除。同时,上述“腰椎固定器”产品的说明书中未标明产品技术要求的编号,未如实标明产品的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
截止至2018年8月7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腰椎固定器”产品420个,购进单价105元/个,进货额合计44100元,已经销售407个,销售平均价283元/个,销售总金额115581.6元,剩余13个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共计118860元,获得利润72846.6元。
综上所述,决定处罚如下:
一、对当事人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应的生产许可的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和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2276.71元,处罚款60000元;
二、对当事人经营标识不合格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的行为,责令改正;
三、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0元;
四、对当事人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责令改正,处罚款16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158276.71元(壹拾伍万捌仟贰佰柒拾陆元柒角壹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