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3330723MB0R7977XA/2019-193025 发布机构: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文号: 公开日期: 2019-09-05 10:46

《关于武义县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制定说明

来源: 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发布时间: 2019-09-05 10:46     访问次数:33 【字号 分享:

一、出台背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围绕生活垃圾

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工作目标,开展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实现再生资源综合利用。

二、协调过程

县供销社牵头起草该实施方案。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县垃圾分类办、经济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税务局和县内部分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乡(镇)村保洁员意见,并向县分管领导做了专题汇报。2019821日,县府办又召集相关部门进行了集体讨论,根据讨论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1. 培育市场主体。鼓励县内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导,其他再生回收企业参与,财务核算健全,回收利用渠道畅通的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体系。

兜底回收企业实行公开报名、资格审查。满足注册地在武义县境内;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配套装备设施;承诺为每个社区(小区)、村(自然村)提供上门收集清运服务,并指导社区(小区)、村(自然村)做好垃圾分类和兜底回收工作;财务核算体系健全,回收统计台账、货物移交凭据、货物购销明细分类账完善;安装使用废品回收软件,开通再生资源回收门户网站,推广使用废品回收手机App,实现数据共享、实时监管等条件。若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较多时,实行招投标确定项目业主。

2. 建立回收网络。回收企业与社区(小区)、行政村保洁员签订委托代理协议,设立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固定回收点,开展兜底回收工作。代理收购点回收的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由回收企业负责收集清运、分拣延压、储存销售。

3. 健全回收台账。社区(小区)、行政村等回收单位须建立《兜底回收统计台账》,回收企业添置废品回收软件,推广使用手机App,实时准确记录兜底回收信息,重点加强回收数量异常的收购网点监管。

4. 实行资金补助。社区(小区)、村保洁员和回收企业参与废旧玻璃、织物、橡胶、塑料(农膜)等低价值可利用垃圾收购清运、分拣延压、储存销售经营,实行手续费补助。补助标准以保障参与项目实施的企业和个人保本微利、正常运营。

 

附件:武义县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送审稿)

 

 

201995

 

 

附件:

武义县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

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的重要指示。根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中共武义县委武义县人民政府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高水平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计划(2018—2022年)》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采取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方式,通过整体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建设,加快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形成县、乡镇(街道)、社区(小区)、村(自然村)全覆盖的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服务网络,提高可利用垃圾回收率,改善城乡生活环境。

(二)工作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按照市场运作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原则,引导县内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建立部门齐抓共管、综合施策,居民主动参与、企业自愿加入的协同推进机制,强化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普及和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宣传引导。

2.坚持试点先行、分类推进。落实生活垃圾分类主体责任,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和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试点,建立垃圾分类和可利用垃圾投售目标责任考核,发挥机关、企事业单位示范引领作用,带动社区(小区)、村(自然村)居民参与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归置,回收企业负责收购的网络建设。

3.坚持点面兼顾、全域覆盖。注重可利用生活垃圾源头管控,依托市场、居民两个主体,动员县内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与社区(小区)、村(自然村)保洁员、村级兑换超市签订可利用生活垃圾委托代理收购协议,协商确定收集、清运、结算方式,实现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全覆盖。

(三)目标任务

力争到2022年底,实现全县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达到60%以上,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实行兜底回收。90%以上的城镇社区(小区)建立可利用生活垃圾收集投放设施,60%的行政村设立村级兑换超市

二、重点工作

(一)培育回收龙头企业。发挥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指导部门的作用,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以资本和资源为纽带,整合社会资源,通过联合与合作等方式,培育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龙头企业。鼓励国有(集体)资本参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形成以龙头企业为主导,其他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积极参与,财务核算体系健全,回收利用渠道畅通的可利用生活垃圾经营网络。

(二)建立回收网络平台。鼓励县内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与社区(小区)、村(自然村)保洁员,村级兑换超市签订可利用生活垃圾代理收购协议,设立方便居民投售的代理收购点,开通废品回收门户网站、手机App软件或热线电话等互联互通信息平台,实行网上预约、上门收购服务。到2022年底,全县初步建成可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低价值垃圾兜底回收、集中分拣、再生利用,实现废旧玻璃、废旧织物、废旧橡塑制品和废旧农膜等低价值可利用垃圾回收率逐步提高。

(三)落实政策保障措施。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价格实行公开、透明。参与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的社区(小区)、村(自然村)保洁员、村级兑换超市和县内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等实行手续费补助。补助标准为保障兜底回收企业和个人保本微利,正常运营。

(四)建立分级回收台账。社区(小区)、村(自然村)保洁员、村级兑换超市等从事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网点须建立《兜底回收统计台账》,推广使用废品回收手机App软件,及时、准确记录投售人名称、住址、联系电话、投售数量和价格以及货物移交接收等信息。

县内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收集、清运社区(小区)、村(自然村)保洁员、村级兑换超市收购的可利用生活垃圾,须向对方出具《兜底回收货物移交凭据》,健全兜底回收货物购销明细分类账,添置废品回收系统软件,与回收网点终端相连接,实现回收数据联网共享,强化货物进出监管。

(五)开展废旧农膜回收。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废旧农膜回收处理工作意见》,围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计划,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立废旧农膜回收点,委托村保洁员或村级兑换超市开展可利用废旧农膜回收,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负责收集运输、分拣销售,实现废旧农膜资源化利用。

(六)加快分拣中心建设。可利用生活垃圾分拣中心和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是生活垃圾闭环系统不可或缺的环节。建立高效、便捷、畅通的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经营体系,需加快分拣中心和区域性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建设,进一步完善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收集清运、分拣储存、销售利用等环节的市场行情和价格信息发布功能。

三、职责分工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属地管理、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各相关部门要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协调运作,做好本部门单位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县、乡镇(街道)实行分级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做好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可利用物回收工作。

县垃圾分类办:负责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可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查和综合业绩考评。

县经济商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指导县内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参与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会同相关部门制订行业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

县财政局:负责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经费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乡镇(街道)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检查、指导和监督,负责村级兑换超市建设和废旧农膜回收设点。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小区)生活垃圾分类检查、指导和监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分拣中心项目建设用地保障服务。

县建设局: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城区公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装置设点。

县税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征缴和税源管理。

县供销社: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业务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兜底回收体系建设和回收人员业务培训。

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负责城乡有毒有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指导。

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和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设施建设。

其他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密切配合做好可利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推进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以县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低价值可利用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可利用生活垃圾分类回收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形成全员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整顿市场秩序。由县政府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联合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违法用地、违章建筑、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等违章违法行为。通过专项整治,规范和理顺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秩序。

(三)实行双向考核。再生资源回收法人企业应主动接受垃圾分类主管部门,8890投诉热线电话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兜底回收统计台账和兜底回收货物移交凭据汇总数据,作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乡镇(街道)生活垃圾分类落实情况的考核依据。兜底回收货物移交凭据、购销明细分类账或监管设备联网数据,作为回收企业申请拨付财政资金的依据。

五、该方案因阶段性工作需要,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