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1-13 09:18
信息来源:县教育局
访问次数:
资助项目 | 原资助对象 | 现资助对象 | 省定资助标准 | 政策文件 |
学前教育保育费资助 | 在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低保家庭幼儿、孤儿、革命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幼儿以及残疾幼儿 |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城市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持证残疾学生、城市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 1.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 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可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3.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也可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 4.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省定实施范围仍为全省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 | 按当地公办三级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保育费(省补参照每人每年1200元的补助标准和二类六档比例计算,其他教育阶段类同,人数由教育部门核对逐级汇总)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1-2014年学前教育资助省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教〔2014〕3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 |
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在全省农村(不含县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的低收入(新扶贫标准以下)家庭学生、孤儿、革命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 | 每人每餐5元,每人每年1000元。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3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 | |
义务教育困难生生活补助 | 义务教育学校的低保家庭学生、孤儿、革命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以及残疾学生 | 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1250元; 2019年秋季学期起,扩展到非寄宿学生生活补助,资助标准减半,即:非寄宿制小学生每人每年500元,初中生每人每年625元。 | 《关于印发浙江省义务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财教〔2016〕79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 | |
普通高中免学杂费 | 低保家庭学生、孤儿、革命烈士子女、特困供养学生以及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 免除在校期间学杂费(在各类民办学校或按民办机制运行的公办学校就读的资助对象,其免费额度按当地公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确定)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经济困难家庭子女接受中小学教育实行免费入学的通知》(浙教计〔2003〕164号)、《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杂费政策对象的认定及学杂费减免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6〕4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 | |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 | 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平均每生每年2000元 | 《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1〕123 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普通高中扶困助学补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0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 | |
中职国家助学金 | 对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生每年2000元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追加2015年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经费的通知》(浙财教〔2015〕97号)、《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 | |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700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500元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追加下达2019年学生资助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45号) | |
国家助学贷款 | 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浙教发〔2016〕1号) |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 |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学生以及高等学校新生和在校学生入职期间保留学籍,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 |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报送2019年度服兵役地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执行情况报告的通知》(教助中心〔2019〕80号) |
中职国家奖学金 | 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资助对象无变化 | 每生每年6000元 | 《教育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4号) |
中职免学费 | 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 公办中职学校学生按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学校学生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给予补助,高出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浙财教〔2013〕1号) | |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 每生每年8000元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 | |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 每生每年5000元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
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是国家奖学金的补充和延伸 | 每生每年6000元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6〕49号) | |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 |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2万元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2〕347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 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浙江省内地方属普通高校中表现良好的全日制研究生。用于奖励支持他们更好地完成学业 | 博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不低于每生每年8000元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 | |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 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 博士研究生每生每年15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浙财教〔2014〕3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提高博士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1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
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 | 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 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 | |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代偿 | 自愿到浙江省的一类一档地区和海岛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浙江省地方属普通高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 | 本专科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毕业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 |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7〕4号) | |
校内资助 | 高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方式主要包括校内奖助学金、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 | 《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