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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和实施低保低边渐退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1-23 10:26

信息来源: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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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盟:

为切实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对基本民生的兜底保障作用,根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时代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9〕6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浙民办〔2016〕助1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以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实施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最低生活保障边缘(以下简称低边)家庭渐退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工作

(一)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对象范围。本县户籍的下列人员经个人申请,可按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1.依靠父母和兄弟姐妹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不考虑供养人的家庭经济条件和财产状况,符合条件的,均可以按单人户纳入低保。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重特大疾病的患者(以下简称重病患者)。

本通知重病患者的认定,原则上按“大病保险”补偿对象来确定。患有以下重病且需长期治疗的可直接认定为重特大疾病:

(1)恶性肿瘤中晚期;

(2)心脏疾病造成心功能衰竭二级及以上;

(3)脑炎、脑膜炎、脑中风、严重脑损伤等后遗症造成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异体移植);

(5)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6)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7)深度昏迷;

(8)自主生活能力基本丧失的严重阿尔茨海默病、严重帕金森病、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9)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10)白血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11)糖尿病并发严重心脑肾病变;

(12)严重Ⅲ度烧伤(烧伤等级三度,且三度烧伤面积达到体表面积的20%以上);

(13)武义县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其他导致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重特大疾病。

上述重特大疾病的认定以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凭证为准。

(二)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申请审批和服务管理,按照低保政策和相关规定执行。

(三)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低保金发放标准。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低保金按我县同期低保标准的全额发放。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成年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按本人核定的收入与我县同期低保标准的差额发放,差额低于低保标准30%的,按不低于30%计发,2020年按不低于240元发放。

二、建立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

为助推脱贫攻坚工作,根据民发〔2018〕90号《民政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浙委发〔2019〕27号《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浙民助〔2018〕157号《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扶贫办关于做好低收入农户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在册的低保户、低边户人均收入分别超过低保标准、低边标准(以下简称超标)但分别未超过三倍的低保标准、低边标准的,且家庭财产仍符合低保、低边标准的,给予12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从核定次月起计算,低保金按照最低补差标准发放,最低补差标准金额不低于我县低保标准的30%,2020年按240元发放。其中重度残疾人、以单人户纳入低保的重病患者,不满18周岁的儿童按低保标准全额计发。渐退期结束后,其收入仍超标的,退出低保或低边户救助范围。

三、有关工作要求

各乡镇(街道)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意识,加大低保政策宣传,深入开展摸底排查,健全主动发现机制,将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和重病患者以单人户纳入低保,做到“应保尽保”。要加强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落实脱贫攻坚期低保低边渐退期制度,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或低边户救助范围,切实发挥好社会救助在脱贫攻坚战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武义县民政局                   武义县教育局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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