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1-27 15:07
信息来源: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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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规范国有资产租赁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财务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武政办[2009]10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等资产对外出租、承包实行公开统一招租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国有企业、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政府性投融资公司等单位将本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土地等国有资产用于对外出租(承包)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公开统一招租管理。
二、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出租资产,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向社会实行公开招租。出租资产企业、单位在上轮租期到期前三个月向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提出资产招租方案,经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实行公开统一招租。
公开招租或对外承包方式,原则上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对出租资产价值较低或情况比较特殊不宜统一招租的,经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同意可由出租资产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租;对为本单位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国有资产,居住性的政府直管公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企单位之间租借用房,报经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不实行公开招租。
招租结束后,出租资产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租结果情况和租赁合同(协议)上报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备案。
三、出租资产租赁期限,由出租资产单位根据资产情况确定,一般控制在五年之内,超过以上期限需经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同意。出租资产公开招租后,由出租资产单位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建立契约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四、出租资产租金收入,依照下列办法实行分类管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使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出租及对外承包净收入纳入部门预算或单位非税收支计划管理,扣除招租费用、税金后,优先安排维修维护费用和单位资产购建及事业发展支出。
(二)各乡镇(街道)出租资产招租净收入,统一纳入乡镇(街道)财政收支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弥补乡镇财政赤字、清偿债务及办公经费、新农村建设等方面支出。
(三)国有企业租金及对外承包收入并计企业营业收入。以房屋、场地等资产对外出租、承包为主,自身主营业务已经基本停止的国有企业,其资产出租、对外承包收入,扣除资产招租税费、维修维护费用后,统一纳入国有资本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出租资产管理责任由出租资产单位负责。出租资产单位要做好工作,明确职责,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监督责任。在资产出租期间应监督承租方按时交纳租金,切实履行租赁合同(协议),不得对资产擅自处置,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装饰、装潢应符合安全和城市管理的要求。发现承租方不按合同(协议)约定交纳租金或有其它违约责任的,经查实后应及时提出中止承租合同(协议)。
六、出租资产对外招租后,承租方在租赁期限未满提出中止的,经双方按出租合同(协议)约定中止后,应按规定重新组织公开招租。
七、资产出租单位因特殊需要改变出租资产用途,将出租用房转为办公用房的,须报经县财政(国资)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八、本通知实施后,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得私自出租单位资产。凡隐瞒不报,私自出租,弄虚作假,规避公开统一招租的,一经查实,将从严查处,追缴全部所得,并对该项资产实行调剂处置,县监察机关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及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九、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原未实行公开招租、采用协议方式出租的,由财政(国资)部门会同监察、审计部门进行专项清理,根据清理检查情况确定具体处理方式。
武义县监察局 武义县财政局 武义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