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20-12-23 14:19
信息来源:县民政局
访问次数:
一、申请条件:
(一)孤儿。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具体包括:
1、机构养育孤儿,指由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和弃婴。
2、社会散居孤儿,指父母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父母死亡、失踪的,不在福利机构养育的儿童。
(二)困境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以及再婚等情形之一无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的儿童。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重病由各地根据当地大病、地方病等实际情况确定;失联是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一方再婚的需核实家庭经济状况:对于父母一方死亡、失踪另一方再婚且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需核实再婚方抚养能力(是否为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
困难家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罕见病、重残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重病和罕见病包括艾滋病、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自闭症、脑瘫、恶性肿瘤、尿毒症、重度精神病等各种重大疾病。
3、低保家庭其他儿童。指持有效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患重病、罕见病、重残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除外)。
二、保障标准
(一)孤儿
1、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的70%确定。(2020年为1759元/人.月)
2、社会散居孤儿的年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按不低于我县福利机构孤儿养育标准的80%确定。(2020年为1408/人.月)
(二)困境儿童
1、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按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2、困难家庭(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病、罕见病、重残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儿童,按照我县社会散居孤儿的养育标准发放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3、低保家庭中的其他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照全额低保标准发放。
上述各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同一对象具有不同身份的,原则上就高享受,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已纳入低保、特困供养救助政策保障范围的,采取补差的办法,落实孤儿和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对孤儿、困境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并按照规定给予动态价格补贴。对依法被收养的孤儿、查找到生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自被收养、查找到生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相关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其中父母刑满释放的,从其父母刑满释放6个月的次月起停止发放。持有效期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家庭中的儿童,自其家庭被取消相应救助资格之日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不再纳入儿童基本生活补贴保障范围,其中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继续为其提供福利保障。
三、办理程序
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凭儿童身份证(无身份证提供儿童家庭户口簿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在村(社区)的协助下进行查验,并出具审核意见,最后报县民政局确认审批。(监护人不是儿童父母的,需由乡镇(街道)出具监护人确认书,并由村(社区)、儿童主任与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四、政策依据
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民发〔2019〕62号);
2、浙江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民福〔2019〕121 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4、《武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建设的意见》(武政办〔2016〕150号);
5、《浙江省民政厅办公室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室关于下发残疾人救助政策问答的通知》(浙民办〔2016〕助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