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7377997186/2020-192079 发布机构: 县建设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0-09-27 16:34

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及流程的通知

来源: 县建设局     发布时间: 2020-09-27 16:34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强化行政执法机关内部监督,确保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制定《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2.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9月27日      

 

附件1: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

 

序号

执法

类别

审核的具体执法

决定项目

应提交的审核

材料

审核内容

 

1

 

行政

处罚

 

吊销资质证书

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

2.拟作出决定的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材料;

3.拟作出决定的程序材料;

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1.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是否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

3.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4.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6.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

2

较大数额罚没的处罚决定

3

涉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达10人以上的处罚案件

4

疑难、复杂的处罚案件

 

5

 

 

行政

许可

 

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许可事项

全部申请材料,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依据。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2.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行政机关是否告知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3.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

6

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

7

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行政许可事项

8

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

9

挖掘城市道路审批(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

 

 

附件2:

武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流程

 

一、报送提请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执法机构报送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四)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材料;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体;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情况说明主要包括基本事实、调查取证、适用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以及需听证、评估、鉴定等情况。

执法机构送审材料齐全的,法制机构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的,执法机构应当在2日内补充,逾期不补充的,予以退回。

二、重点审核内容

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本单位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违法行为是否超过追责时效;

(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

(四)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

(五)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适当;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

三、出具审核意见

法制机构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建议撤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三)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材料退回;

(四)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七)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本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八)对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书。情况特殊确需延长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法制机构、执法机构各留存一份。

四、处理审核异议

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自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提请法制机构复核。对疑难、争议问题,由局分管领导决定。

五、审核材料归档

法制机构审核后制作形成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机构入卷归档。

六、严格责任追究

法制机构负责对执法机构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不按照规定开展审核工作的督促其进行整改并予以通报。

执法机构或者其人员不按本制度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或法制机构及其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致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