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0026011923/2021-270143 发布机构: 县人力社保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1-19 11:12

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来源: 县人力社保局     发布时间: 2021-11-19 11:1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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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对拟做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

(一)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对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不含本数)罚款、对法人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罚款、其他重大处罚事项;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需要依法举行听证的许可、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其他重大许可事项;

(三)依职权作出的劳动行政确认:工伤死亡认定案件,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的案件;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人数涉及200人以上的;

(六)需要移送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部门处理的案件;

(七)行政执法事项疑难、复杂的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影响较大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以下简称承办机构)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仲裁法规科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承办机构会同仲裁法规科协商确定。

第五条  送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五)拟作出的决定内容是否适当;

(六)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第八条  仲裁法规科在收到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在内部审批件上载明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审查意见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案件具体经办人员对案件办理期限负责,并保证案件审查时间。

第九条  仲裁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本机关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准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的审核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内容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限机关处理的审核意见。

仲裁法规科应当在提出的审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条  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对重新审核的意见仍有异议的,提请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案件应重新报仲裁法规科审核:

(一)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进行听证后,承办机构经合议作出改变原处罚标准的;

(二)根据行政诉讼判决、行政复议决定、执法监督决定,需对原行政决定撤销重作,承办机构拟作出新的行政决定意见的案件。

第十二条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