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723MB1675026L/2021-234317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1-02 09:06

武义县统一征地办公室章程

来源: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1-11-02 09:06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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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武义县统一征地办公室(以下简称统征办)。住所为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北岭新区温泉北路。

第三条  统征办是经县委编委批准,由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统征办开办资金42万元,由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资。

第五条  统征办宗旨:为集体土地征收、土地整理提供服务。

第六条  统征办业务范围:土地征收管理及服务、土地整理管理及服务。

第七条  统征办登记管理机关为武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八条  统一征地办公室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有关集体土地征收和土地整理的法律法规和武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统一征地办公室的职责的有关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权利:

(一)提出统征办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统征办的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统征办章程草案、章程修改草案;

(四)监督统征办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审核统征办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内容;

(六)决定批准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七)掌握统征办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

(八)考核统征办工作运行情况;

(九)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义务:

(一)支持统征办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开展业务,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统征办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统征办提供稳定增长的活动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活动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统征办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统征办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统征办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会议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统征办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统征办宗旨,维护统征办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统征办不单独设立党组织,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委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二条  统征办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统征办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制定、修改章程;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实施工作方案;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一)会议议题提出与确定。议题可由主任直接提出或相关科室人员对需要上会研究的事项提出,集体商议,最后经主任审定;

(二)会议组织。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根据会议需要确定参会人员,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原则上一月召开一次,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参加人员。主任办公会议由相关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安排其他科室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可以在会上发表意见,但不参与表决。

(四)会议讨论。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科室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十四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五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六条  统征办设置工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七条  统征办组织职工大会,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统征办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统征办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统征办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四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  统征办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统征办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二十三条  统征办的财务管理由局核算中心统一负责管理,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根据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统征办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统征办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统征办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统征办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统征办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二十八条  统征办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统征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统征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决定解散:

(一)根据上级部门或政策调整的要求,涉及的工作职能已经变更或不需要开展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三十一条  统征办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八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统征办主任、副主任共同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统征办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是统征办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统征办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统征办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武义县统一征地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