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MB1675026L/2021-270167 | 发布机构: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1-02 08:49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武自然资规罚〔2021〕18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武义县新宅镇后汤村村民委员会执法部门: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作出行政处罚日期: 2021年11月1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
2020年4月至6月期间,武义县新宅镇后汤村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擅自在本村石桥头地块占地建设供水站。至调查时止,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经现场勘测,该地块占地面积91平方米,四至范围:东至山;南至老的水池;西至水沟;北至田。该地块在新宅镇土地利用现状图中为农用地91平方米,其中耕地80平方米、田坎11平方米;在新宅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为限制建设区91平方米,其中涉及永久基本农田91平方米。
我局认为,武义县新宅镇后汤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9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
2.对非法占用91平方米永久基本 农田的行为处以80元/平方米的罚款,计人民币柒仟贰佰捌拾元整(7280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对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对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罚款缴至北岭新区湖滨路武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窗口(武义县财政局国土罚没专户)或缴入建行武义支行武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33001677335050008437—161004)。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武义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