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23307235586233896/2021-241281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投资促进中心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1-25 14:26 |
修订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武义县投资促进中心。
武义县投资促进中心(以下简称投促中心)住所为浙江省武义县熟溪街道南门街8号(应急管理局大楼四楼)。
第三条 投促中心是经武义县委编委批准,由武义县人民政府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投促中心开办资金10万元,由武义县人民政府出资。
第五条 投促中心宗旨:依托工作职能,携手社会各界力量,负责开展全县招商引资和项目引进工作,做好全县重大招引项目跟踪服务和协调推进,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六条 投促中心业务范围:负责全县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参与县内外重大招商引资活动;负责重点招商项目的跟踪和服务工作;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全县年度投资促进、招商引资各项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考核督查;负责全县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队伍建设;负责招商招才片区日常管理,开展招商引资业务指导;负责异地武义商会等社团组织和有关投资促进机构的服务、联络;负责来武投资企业的协调和服务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投促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武义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投促中心的权利与义务:
执行法律法规和投促中心“机构编制规定”等规定,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九条 武义县人民政府的权利:
(一)提出投促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投促中心党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投促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投促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武义县人民政府的义务:
(一)支持投促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投促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投促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公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公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投促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投促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投促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投促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投促中心宗旨,维护投促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促中心设立党组。投促中心党组必须坚持党建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加强对投促中心党的建设的领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投促中心党组领导机关党组织工作,支持配合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中心党的工作的统一领导,自觉接受县委直属机关工委对中心履行机关党建主体责任的指导督促。
第十三条 投促中心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投促中心党委全面工作,是党组工作第一责任人。投促中心党组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抓好职责范围内党的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 投促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行政管理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投促中心建立党组(班子)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传达学习和研究贯彻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的决定、重要指示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投促重大决策、年度工作计划,单位自身建设主要事项及拟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内部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决定党员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四)研究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讨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内部机构设置、科室职责和人员编制等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单位科室的人事变动、干部任免、奖惩、考核等事项。
(六)研究决定重大基本建设、重大项目安排,讨论决定年度财务预算和5000元以上的经费开支。
(七)按有关规定应当由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党组(班子)会议由党组书记(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党组会议议题报送纪检组备案,“三重一大”事项讨论邀请纪检组参加。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党组(班子)会重大决策前广泛征求单位户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在核定的职数内,由举办单位按照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十七条 完善领导班子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领导班子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举办单位的考核和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政治性为导向,注重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表现。
第十九条 中共武义县投资促进中心党支部(以下简称投促中心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二十条 投促中心党支部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二十一条 投促中心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二条 投促中心党支部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投促中心重要事项以及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投促中心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投促中心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四条 投促中心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五条 投促中心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3个,主要职责分别为:
(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日常运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办文电、会务、信息、政务公开、机关党建、党风廉政、纪检监察、机要、保密、档案、信访、财务、资产管理、综合治理、应急管理、8890办理、行政后勤等日常工作。负责起草和审核综合性文稿。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领导重要批示件的办理。承担本单位机构编制、劳务工资、组织人事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承担本单位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二)投资促进科。承担全县投资环境宣传和重大招商项目综合协调,重大招商活动组织安排等工作。制定重点招商项目手册和武义县投资指南等招商宣传推介资料。组织、协调全县重大招商活动,负责赴县域外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专题招商、投资推介、政策环境宣传等活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招引过程中的跟踪、洽谈工作。负责客商来武考察投资项目的接待、协调和服务工作。负责与境内外投资者及各类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联络工作。负责驻点招商招才片区的日常管理、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和督查考核,开展招商业务指导。负责对异地武义商会的联系服务、考核管理。
(三)投资服务科。负责拟订全县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的工作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牵头开展投资促进工作调研、相关政策方案拟定和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县所有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设、管理和维护。负责跟踪督查已签约招商项目和招商引资落地项目的进展。负责对全县投资促进、招商引资目标任务进行制定、分解、下达并开展考核、督查和分析。负责定期汇总统计、通报全县投资促进和招商引资工作情况。负责招商引资奖励的确认与政策的兑现工作。负责全县投资促进工作队伍建设,开展全县招商引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负责来武投资过程中的各类投诉举报的办理和协调。负责招商门户网站建设,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汇总并定期发布全县招商工作信息和动态。
第二十六条 投促中心设置工会,工会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七条 投促中心建立职工全体大会制度,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全体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职工全体大会每年举行1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第二十九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投促中心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投促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工作内容、工作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单位内部通报。
第三十一条投促中心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为县财政全额补助。
第三十二条 投促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三条 投促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投促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投促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投促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投促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投促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投促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投促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党组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审核。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投资促进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投促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投促中心依照本章程第四十条所列事项自行决定解散的,应当由党组(班子)会议提出终止动议,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并报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因其它情形需终止的,经举办单位、机构编制部门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投促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是投资促进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投资促进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投促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由武义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