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 >> 110帮企
索引号: 113307230026014836/2021-242635 发布机构: 公安局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2-10 15:00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司法解释

来源: 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 2021-12-10 15:00访问次数: 【字号
分享: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立法解释:

根据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解释》,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违反土地管理规定”,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

立案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八十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受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编者说明),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2000年6月19日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就审理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5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2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20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40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100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罪名已变更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1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