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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曝光!武义市容管理领域十大典型案例(损坏城市绿化案)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1-12-20 16:3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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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是文明城市不可或缺的美丽外衣,是城市面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做好城市绿化工作对提升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改善城市生态具有重要意义。

曝光!

市容管理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损坏城市绿化案)

案例一

2021年11月27日,当事人徐某某在武义县白洋街道东升东路113号旁破坏城市树木。为此,武义县执法局于同日9时27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该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即三十九条第一项,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6月6日,当事人武义某置业有限公司擅自挖掘武义县温泉度假区武丽线和尚田村村口附近处草坪,损坏草坪长10米,宽4.7米,面积为47平方米。为此,武义县执法局于2021年6月7日16时25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1年6月18日14时前自行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即三十九条第一项,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1年7月20日,当事人浙江某建筑有限公司对浙江省武义县牛背金工业区金牛路处城市绿地进行占压及硬化,共损坏四处城市绿地,第一处长40.7米,宽4.6米;第二处长60米,宽4.6米;第三处长40.7米,宽1米;第四处长60米,宽1米,总面积为563.92平方米。为此,武义执法局于同日9时50分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责令其于2021年7月27日17时前自行改正。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即三十九条第一项,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小编提醒!

日常生活中,“毁绿”行为时有发生。小编在此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切勿因一己私利,占用城市公共绿化空间。下一步,县综合执法局将继续加大对占绿毁绿行为的整治力度,进一步查处相关违法行为,为武义人民创造整洁、有序的生活环境。

法律链

《金华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依树盖房、搭棚;

(二)绿地内行驶停放车辆、野炊烧烤、饲养家禽、放牧;

(三)公园绿地水域内洗衣物和在禁钓区垂钓;

(四)进入设有明示禁入标志的绿地;

(五)破坏草坪、绿篱、花卉、树木;

(六)硬化行道树的树穴(树池);

(七)绿地内私自搭架或者开垦种植;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绿化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可以依照下列规定处罚款:

(一)有第一项至第五项、第九项规定行为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有第六项、七项规定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有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处重置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