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75B/2021-243236 | 发布机构: | 武义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0 16:11 |
答:要视合同因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而定: 若疫情及其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发生了一般的困难,比如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发货、生产成本增加等,合同双方应当重新协商,通过采取延迟发货期限、增加价款等方法使得合同继续得到履行。若在合理期限内,双方的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 若疫情及其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例如:某公司为了在公司成立10周年之日举办晚会而租用了某酒店场地,因为疫情原因,政府明文禁止不允许人群聚集,该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