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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230026015399/2021-243223 发布机构: 履坦镇
文号: 公开日期: 2021-12-20 16:04

武义县履坦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合同合法性审核制度

来源: 履坦镇     发布时间: 2021-12-20 16:0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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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合同,是指镇人民政府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以及民事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订立的涉及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利用等内容的合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合同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出让、转让、承包、托管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拆迁改造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招商引资、合作开发合同;

(六)政府投融资、借款合同;

(七)行政委托合同及其他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大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管理的活动。

政府采购合同、劳动合同以及科技、课题合同按国家和省、金华市、武义县有关规定执行。

采用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且对主要条款没有进行修改、调整的行政机关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重大行政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六条  重大行政合同的订立应当坚持合法性审核和集体研究决定相结合的机制。

涉及重大决策的行政合同,应按照重大决策有关程序规定执行。

第七条  重大行政合同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合同承办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    工 作 职 责

第八条  以镇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合同签订单位为承办部门。

第九条  合同承办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合同项目的调研、评估、提供初步意见;

(二)审查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

(三)负责订立合同的协商与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与修改;

(四)将合同文本等资料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合同按规定报送镇司法所进行审查、备案;

(五)根据镇司法所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配合镇司法所对政府合同进行监督、检查;

(六)负责合同履行,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和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七)负责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重大合同纠纷应及时报镇政府党政办备案;

(八)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负责按规定整理、移交。

第十条  镇政府党政办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镇政府党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参与行政机关合同谈判、签订;

(二)签订前,可组织专家对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及法律风险等问题进行评估论证;要求司法所对行政机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

(三)对行政机关合同的履行、备案、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代理或协助参与行政机关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活动。

第十一条  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行政机关合同管理的相应监管职责。

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和本部门的实际,制定部门内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本部门及其下属订立和履行合同的管理。

 

第三章    合同的订立

第十二条 镇政府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订立前,必须认真负责合同的前期调查、谈判、起草、审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查。在订立合同前,承办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慎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核实。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信调查,并充分考虑自身的履约能力。

采用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谈判。合同标的较大或者法律关系较复杂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具有相应技术、经济、法律知识的人员组成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负责具体工作。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当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并不得对主要条款进行修改、调整,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进行充分磋商。

有其他关联文件或合同约定的,应注重合同的承继性和关联性。

(三)起草。承办部门根据谈判情况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合同文本,做到标的明确、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当就有关保密条款作出约定,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的,应当优先选择临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四)审查与审核。合同草案应当承办部门或其委托的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事项重大的,应当经本单位集体讨论研究,同时交由镇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对外签订。

(五)签订。行政机关合同正式文本应当由镇政府法定代表人或者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签字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登记的合同,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订立行政机关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承诺或义务性规定;

(二)违反规定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担保或参与经办企业;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报送镇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七条 送司法所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合同文本(草案);

(二)与合同有关的情况说明、背景材料,包括草拟的过程、风险论证的情况、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调查情况以及需要重点说明的问题等;

(三)承办部门承担法制职能的机构或其委托的法律顾问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四)承办部门集体讨论研究意见;

(五)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材料,或镇司法所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的材料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镇司法所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期限内补充有关材料;未在指定期限内补充的,可以将送审材料退回送审部门。

第十八条 镇司法所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形成书面审核意见。

因应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紧急情况制定的行政机关合同,需要在受理后立即审核的,报送材料可以不受本办法第十七条之限,但送审单位应当说明紧迫性,并预留必要的合法性审核时间。

第十九条 合法性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的确定是否适当;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

(三)合同内容是否会产生法律风险,对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产生不利影响;

(四)合同是否存在超越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作出承诺或义务性规定的情形,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禁止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等;

(五)合同要素是否完整、详尽;

(六)合同用语是否准确、严谨;

(七)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 镇司法所可以委托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提出咨询意见。

合法性审核所需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二十一条  司法所合法性审核后,承办部门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在谈判的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镇司法所再次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司法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作为政府领导和承办部门决策的参考意见,不具有对外的行政管理效力。

第二十三条  事项重大的行政合同,应当经合同签订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各行政机关重大行政机关合同的范围,可由各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行政机关合同的签订,经镇司法所合法性审核后,应当经分管副镇长审核、镇长同意或授权后决定;或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研究后,作出是否签订合同的决定。

 

第五章    合同的管理

二十四条 镇政府签订的标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合同履行期限超过5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除外)、其他合同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上的重大合同,合同承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报镇党政办备案。报送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报告及说明;

(二)合同文本和意向书复制件;

(三)合同合法性审查复制件;

(四)会议纪要等与合同有关的文件材料复制件。

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部门生效合同目录,以及合同订立、履行、争议处理等情况形成专题报告报送镇政府,并抄送镇司法所

报备年度为上一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的11月30日。

各部门应当每2年对签订的合同组织一次清理,并将合同清理结果报送镇司法所及镇党政办。镇党政办联合镇司法所应当及时汇总清理情况并报送镇主要领导。

二十六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档案材料,应当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调查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合法性审核意见;

(六)会议研究情况;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行政机关合同的档案保管依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审核、备案、清理、报告以及内部合同管理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范围。

二十八条 镇政府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并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合同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过程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二)由于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撤销、无效、不能正常履行;

(三)由于档案管理不当或随意处置、销毁。

二十九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