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1-244198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29 16:28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八十一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100万元且占实际数额30%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是指接受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编者说明),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2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司法解释:
根据2009年1月17日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高检发释字[200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8年11月28日最高法、最高检修正后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或其人员,为信用卡申请人提供虚假的财产状况、收入、职务等资信证明材料,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分别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