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1-242277 | 发布机构: | 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12-03 09:33 |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倒卖车票、船票罪 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造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立案标准:
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如下:
第二十九条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车票、船票票面数额累计2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50张以上的;
(二)邮票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或者数量累计1000枚以上的;
(三)其他有价票证价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或者数量累计100张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累计1000元以上的;
(五)其他数额较大的情形。
第三十条 倒卖车票、船票或者倒卖车票坐席、卧铺签字号以及订购车票、船票凭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票面数额累计5000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累计2000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司法解释:
1999年9月6日最高法《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7号),就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5000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第二条 对于铁路职工倒卖车票或者其他人员勾结倒卖车票;组织倒卖车票的首要分子;曾因倒卖车票受过治安处罚2次以上或者被劳动教养1次以上,2年内又倒卖车票,构成倒卖车票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2000年12月5日最高法《关于对变造、倒卖变造邮票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1号)对变造或者倒卖变造的邮票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2003年4月2日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非法制作、出售、使用IC电话卡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高检研发[2003]第10号)非法制作或者出售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追究刑事责任,犯罪数额可以根据销售数额认定;明知是非法制作的IC电话卡而使用或者购买并使用,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