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230026014836/2021-227645 | 发布机构: | 县公安局 | ||
文号: | 公开日期: | 2021-06-03 08:54 |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
量刑标准: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6万元以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根据2016年4月18日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人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2倍、5倍执行(具体而言,6万元以上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
2008年11月20日最高检、最高法《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关联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为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