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0〕32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1-07-01 10:00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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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某称,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在拼多多平台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经营者处购买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在2020年6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8日在全国12315平台回复告知申请人,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申请人接到上诉回复后,时隔4个月之久,也没有收到任何关于举报内容的调查结果等信息,早就超过了法定时效期限,被申请人属于典型的不作为表现。申请人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举报,应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先调查、再取证、后检查的基本原则,还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做到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虽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发现的违法行为。无偿的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相关线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内容没有调查,导致申请人食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销售商得不到警告或处罚,对食用涉案产品有可能造成的人身伤害无法得到合理合法的保护,购买的商品也无法退货退款、无法继续维权,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存在法律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选择通过挂号信的方式中申请政复议,恳请行政复议机关遵守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基本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切勿有徇私舞弊或其他渎职、失职行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12315平台举报及回复截图举报书、拼多多购买订单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收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0060182260003。申请人胡某某称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销售的标题宣称“龙井茶”产品实际为绿茶产品,要求查处。2020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产品标题为“茶叶绿茶西湖明前正宗龙井茶2020新茶礼盒罐装多规格可选”,实际茶叶产品(正宗龙井茶罐装100g)外包装盒为铁盒,印有“龙井茶 香高、味醇、形美 源自中国名茶之乡原产地保护区”等字样。上述三款产品均使用外观一样的塑料包装袋,仅包装袋大小不同,袋子正面印有:“品茶精选茗茶字样,背面贴有相同标签:“某某 食品名称:绿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72302693;生产标准号:Q/WSC001S;配料表:鲜茶叶;生产者: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257979439;产地:浙江武义;保质期:360天;储藏方式:干燥,密封,阴凉,无异味处存放;生产日期:2020.03.12;饮用方法:选用透明玻璃杯,放入2-8克左右茶叶,用90度左右开水冲泡3-5分钟即可饮用字样。被举报人现场提供新昌县某某茶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售代理授权协议、茶叶采购合同、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因被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2020年6月12日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作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的规定。经调查,被举报人于2020年3月12日从新昌县某某茶厂购入散装龙井茶,并对散装龙井茶进行包装、销售。被举报人清楚包装环节属于生产环节,又清楚武义并非龙井茶生产地理区域,所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明为绿茶,生产商生产者标明为被举报人的名称和地址。为提高产品相关搜索率及引流,且被举报人认为其销售的茶叶原本就是龙井茶,遂将产品标题在网店中标注为:“茶叶绿茶西湖明前正宗龙井茶2020新茶礼盒罐装多规格可选”。在2020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后,被举报人停止对相关散装茶进行包装销售,并于2020年6月8日直接从新昌县某某茶厂购进相关预包装茶叶产品。相关预包装茶叶产品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6月16日第二次对被举报人作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将产品标题修改为:“茶叶绿茶明前正宗高品质浙江绿茶龙井茶2020新茶罐装规格茶非西湖”。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0年10月12日通过“全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理由。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一是被申请人已对其举报立案调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立案的决定。二是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之规定,被申请人自2020年6月12日立案,2020年9月9日作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决定,2020年9月2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批量举报投诉转办单、案件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笔录及提取的相关证据材料、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举报平台截图、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在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茶叶旗舰店”购买了“正宗龙井茶罐装100g”,后认为产品包装表示与网页宣传不符、用普通绿茶冒充龙井茶、产品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等,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收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0060182260003),2020年6月4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检查,2020年6月12日对第三人涉嫌虚假宣传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6月18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2020年5月29日至2020年6月20日期间,被申请人共收到11份对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销售的龙井茶虚假标注的举报。因案情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决定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对第三人作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稽免处字〔2020〕10号),并2020年10月12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批量举报投诉转办单、案件登记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立案审批表、举报平台截图、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因案情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于2020年9月9日决定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2020年9月2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办案期限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虽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的观点,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采纳。被申请人已于20201012日通过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并同时告知救济权利和途径,如申请人对举报处理结果不服,可依法行使救济权利。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