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0〕34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1-07-01 10:04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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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雷某某称,申请人于202062日在拼多多平台“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茶叶旗舰店”,花费14.9元购买网店标题宣称“正宗龙井茶”预包装罐装100g订单编号:200602-620821873401910,发现:1“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并无生产“龙井茶”的资质;2、茶叶拆包碎末很多,枯枝、发霉和非茶类杂质较多,且有异味,泡饮并无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特有的香气、滋味和汤色,且多次过滤依然非常浑浊,根本无法达到商家网页所宣传的“龙井茶”的质量要求;3、与茶叶直接接触的包装达不到食品安全级要求;4、产品无合格证、无检测报告,茶叶是否含有农残超标等有毒有害物质申请人并不得知。商家因已拆包食用,拒绝退货退款。申请人向商家索要检测报告无果,申请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于20206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www.12315.cn)向被申请人举报“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某某茶叶旗舰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茶叶,被申请人202079日告知“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决定立案”,但截至20201011日,被申请人仍然没有告知申请人该案的办理情况,而商家还在不停地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茶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特别复杂疑难的投诉举报,需要继续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书面报请投诉举报承办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延期情况及时告知投诉举报人和向其转办投诉举报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被申请人在202079日至20201011日期间没有通过任何方式告知申请人关于此案的办理情况,也未告知申请人有延期的需要。此行为充分说明了被申请人惰政,增加群众申诉举报门槛,不予处理申诉举报事项的本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食品安全,是“管”出来的;要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安全的食品无法退货退款,导致申请人食用到不安全的食品可能对身体产生慢性损害而无法继续维权,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已经侵犯到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期限不反馈申请人举报事项的行为违法,请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12315举报详情截图、产品购买页面及物流信息截图、12315平台个人信息中心截图、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0620日收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0062041439422。申请人雷某某称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销售标题宣称“龙井茶”产品,实际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无生产龙井茶资质,要求处。被申请人已于2020612日立案调查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案,遂将申请人举报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一事并案处理,并于202079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调查情况如下202064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产品标题为“茶叶绿茶西湖明前正宗龙井茶2020新茶礼盒罐多规格可选,实际茶叶产品(正宗龙井茶罐装100g),外包装盒为铁盒,印有“龙井茶    香高、味醇、形美    源自中国名茶之乡原产地保护区”等字样。上述三产品均使用外观一样的塑料包装袋,仅包装袋大小不同,袋子正面印有:“品茶    精选茗茶”字样,背面贴有相同标签“某某    食品名称:绿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72302693;生产标准号:Q/WSC001S;配料表:鲜茶叶;生产者: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某某街道某某村;咨询电话:18257979439;产地:浙江武义;保质期:360天;储藏方式:干燥,密封,阴凉;无异味处存放;生产日期:2020.03.12;饮用方法:选用透明玻璃杯,放入2-8克左右茶叶,用90度左右开水冲泡3-5分钟即可饮用”字样。被举报人现场提供新昌县某某茶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销售代理授权协议、茶叶采购合同、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复印件。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于202099日作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的规定。经调查,被举报人于2020312日从新昌县某某茶厂购入散装龙井茶,并对散装龙井茶进行包装、销售。被举报人清楚包装环节属于生产环节,又清楚武义并非龙井茶生产地理区域,所以在产品标签上标明为绿茶,生产商生产者标明为被举报人的名称和地址。为提高产品相关搜索率及引流,且被举报人认为其销售的茶叶原本就是龙井茶,遂将产品标题在网店中标注为:“茶叶绿茶西湖明前正宗龙井茶2020新茶礼盒罐装多规格可选”。在20206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现场检查后,被举报人停止对相关散装茶进行包装销售,并于202068日直接从新昌县某某茶厂购进相关预包装茶叶产品。相关预包装茶叶产品标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616日第二次对被举报人作现场检查发现,被举报人已将产品标题修改为“茶叶绿茶明前正宗高品质浙江绿茶龙井茶2020新茶罐装规格茶非西湖”。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从事不正当竞争,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法定情形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于202092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于202010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及理由。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一是被申请人已对其举报立案调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其立案的决定。二是申请人提起复议的法律依据错误。申请人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认为被申请人办案期限超期,但是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19983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2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1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的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废止。三是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之规定,被申请人自2020612日立案,202099日作出延长办案期限三十日决定,202092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决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举报投诉转办单件来源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提取相关证据材料、询问笔录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短信截图行政处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62日在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茶叶旗舰店”购买了“正宗龙井茶罐装100g,后认为该茶叶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等,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620日收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0062041439422),被申请人此前已收到多份针对第三人的相同内容的举报,2020612决定对第三人涉嫌虚假宣传行为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于202076决定将申请人的举报进行并案处理,并于202079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立案的决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被申请人于202099决定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20929日对第三人作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市监稽免处字2020〕10号),并于20201012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举报处理结果。

以上事实有批量举报投诉转办单、举报平台截图、产品购买页面截图、举报投诉转办单登记表立案审批表短信截图行政处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延长办案期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受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举报的法定职责,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申请人是否已履行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2011日起施行。199831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51号公布的《产品质量申诉处理办法》、2014214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公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2016112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公布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之规定,申请人所述《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已于202011日废止。被申请人作出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立案决定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202099日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延长三十日办案期限,于2020929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01012日通过举报平台告知举报人举报处理结果,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履行其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