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0〕42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1-07-01 16:02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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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韦某某的复议请求为:撤销被申请人对于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30723002020102524503906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未履行之法定市场监督管理责任的职责,全面公正程序合法的对申请人的举报问题重新认真调查并依法处理,限期重新做出书面的具体行政答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01025日以12315平台举报的方式到被申请人处进行实名举报,申诉举报淘宝平台“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某茶叶旗舰店”销售的龙井茶有掺杂售假、欺诈等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而被申诉人20201028日作出的回复“经调查,武义某某茶叶有限公司作为经销商,提供了该茶叶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等级检验报告、包装袋合格检测报告、茶叶采购合同、购进该批次茶叶的发票和今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该厂绿茶的检验报告,不予立案。”对被申请人以上答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一、申请人收到的商品外形不是2020年新茶,属于掺假欺诈行为。被申请人答复商家提供了该茶叶购进该批次茶叶的发票和今年3月份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对该厂绿茶的检验报告。此证据与申请人购买的此次商品不存因果关系,被申请人未全面和认真调查回复,应予以纠正。二、申请人收到的商品无法达到“龙井茶”GBT18650的三级标准。被申请人答复该公司提供了厂家的进货发票和厂家的质检报告。在此申请人提出疑问这个报告与申请人购买的此次商品不存因果关系,不足以证明此商品合格。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未全面调查和认真回复,应予以纠正。三、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的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的文件没有公示,被申请人回复商家提供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包装袋合格等证件和检测报告。这些证件与申请人购买的此次商品不存在因果关系,不足以证明此商品合格。被申请人答复内容与事实不符,且未全面调查和认真回复,应予以纠正。以上问题被申请人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局行政处罚暂定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原则。综上所述,此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申请人12315注册为本人实名制注册举报。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公平、公正、合法、公开的原则,撤销被申请人关于该案件的不立案行为,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全面和认真的重新调查取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消费者举报信、12315个人信息中心及举报详情、产品购买订单截图、产品物流信息及快递页面、某某茶叶旗舰店营业执照信息、产品实物照片、产品销售页面产品照片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01025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0102524503906申请人韦某某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销售的标题明前龙井茶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无原料来源证明等问题,要求查处。20201027日,执法人员对第三人进行了执法检。现场检查第三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产品标题为茶叶绿茶明前正宗高品质浙江绿茶龙井茶2020新茶罐装规格茶非西湖,袋子正面印有品茶  精选茗茶”字样。背面贴有标签产品名称绿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433062403034生产标准号GB/T18650-2008配料鲜茶叶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销售商武义某某有限公司咨询电话18257979439原料产地浙江绍兴保质期18个月净含量50储藏方式干燥,密封,阴凉无异味处存放生产日期2020.03.12饮用方法选用透明玻璃杯,放入2-8克左右茶叶,用90度左右开水冲泡3-5分钟即可饮用”字样。被举报人提供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明细、产品销售代理授权协议、茶叶采购合同、出厂检验报告、进货票据、食品包装材料资质文件复印件。根据核所取得的证据,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20201028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调查。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01028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是申请人提出收到的茶叶商品外形不是2020年新茶,属于掺假欺诈行为。被申请人在核中取得茶叶商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生产明细表、被举报人与生产商签订的产品销售协议及采购合同、同一批次商品的进货票据,足以证明该茶叶为20203月生产的新茶,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规范,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掺假欺诈行为。是申请人提出收到的茶叶商品无法达到“龙井茶”GB/T18650-2008的三级标准。被申请人在核查中取得同批次商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质量等级为三级,检验结论为合格,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被举报人销售的同批次商品不符合GB/T18650-2008标准。三是申请人提出商品的原料来源证明、出厂合格证、产品等级农残等检测报告、包装材料卫生证明文件没有公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以上文书须由被申请人对外公示,申请人无权为被申人任意创设相关义务。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出厂检验报告、产品销售代理授权协议、茶叶采购合同、收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送货单及包装袋照片、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标准、回复截图、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1017日在第三人开设的店铺“某某茶叶旗舰店”购买龙井茶,后认为该龙井茶有掺杂售假、欺诈等违规行为,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1025日收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20201027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查看了当事人提供的供应商新昌县某某茶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附许可明细)、与生产商签订的2020年茶叶采购合同、产品销售代理授权协议、收据、出产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茶叶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报告、包装材料生产商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送货单,并现场拆封一袋50g包装良好茶叶,未见有“多枯枝、发霉、劣变”现象。20201028日,被申请人认为经对第三人核查,根据现场提取的证据,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将该不予立案决定及理由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消费者举报信打印件、12315个人信息中心及举报详情、产品购买订单、产品物流信息及快递页面、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出厂检验报告、产品销售代理授权协议、茶叶采购合同、收据、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营业执照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送货单及包装袋照片、检验报告(农业农村部)、地理标志产品龙井茶标准、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了核查,根据现场提取的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曾向新昌县某某茶厂购进2020年新茶,且该批茶叶曾进行出厂检验,检验结果为质量等级三级、检验结论为合格,且经现场拆封,未发现申请人所述“多枯枝、发霉、劣变”现象,该茶叶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及包装袋生产商义乌市某某彩印有限公司均具有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据此,被申请人认为未有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亦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