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武政复决字〔2020〕49号

来源: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发布时间: 2021-07-01 16:11访问次数: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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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某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于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举报编号:1330723002020110446550905,对于第三人开设的拼多多网店“某某茶叶旗舰店”在20201110日作出的“不立案”的行政行为。2.责令被申请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暂行办法规定之全面、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下继续履行未完全履行之法定职责,对该公司的产品进行认证调查和对违法事实进行处罚并重新答复申请人。事实理由:本人因生活所需于20201030日在拼多多平台第三人开设的店铺“某某茶叶旗舰店”,支付22.8元购买网店宣称“龙井茶”一份,收到货后发现茶叶枯枝霉变口感不好,怀疑商家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存在主观故意的欺诈消费者行为。故本人于114日实名举报至12315平台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利。现20201110日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告知书回复得知不立案,不立案理由:经核查,当事人销售的为茶叶碎片,非完整茶叶,当事人提供茶叶包装袋的食品用塑料包装证书及碎片批次完整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暂未发现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对于此回复理由申请人不认可,原因如下:

其一:被申请人现场检查后,给出不立案理由是第三人出示包装证书和检验报告第三方材料。但和本人举报的本批次商品所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就如三聚氰胺奶粉一样,三鹿奶粉证照齐全,如果只是以证照齐全就不去实际检查,那所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故被申请人未履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全面、公正、程序合法的原则和要求,属于形式上的答复,有违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初衷。其二:被申请人未正面调查处理以及回复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申请人举报的产品是预先200g包装好的预包装食品却并没有按照食品安全法及GB7718预包装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以及产品是否是龙井茶等问题,但被申请人不予立案却并没有调查及回复处理这些问题,未完全履行市场监督管理之职责,敷衍处理消费者举报问题。综上所述,此不立案行政行为导致申请人购买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食品(同时涉嫌假宣传欺诈),无法退货退款、食用到不符合食品安全的食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申请人12315注册为本人实名制注册举报。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责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的原则,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及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截图、产品购买订单页面截图、网站销售页面图片截图、物流记录及快递面单照片、产品实物照片、消费者举报信、12315举报详情及12315个人信息截图、申请人身份证证明材料等。

被申请人武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展开调查,调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于2020114日收到全国12315平台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份,编号1330723002020110446550905。申请人胡某称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销售的标题宣称“2020年明前龙井新茶500g袋装龙井中碎片”产品存在虚假宣传、以假充真、无原料来源证明等问题,要求查处。2020118日,执法人员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被举报人拼多多平台网页,发现申请人购买的茶叶产品标题为“龙井茶2020年新茶叶明前高山龙井绿茶高品质散装绿茶叶碎茶片500g”,袋子正面印有:“明前龙井茶片”字样。背面印有:“产品类型:初级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龙井茶片;保存方法:密封、干燥阴凉避光处;配料:鲜茶叶;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8个月;原料产地:浙江绍兴市;净含量:250g;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销售商: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电话:15967932595”字样。被举报人销售的产品是挑选、加工好完整茶叶后,余下的碎茶片简单包装而成,为初级农产品。被举报人提供进货方新昌县某某茶厂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与新昌县某某茶厂签订的碎茶片采购合同、同批原料完整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另协助提供包装生产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的生产资质文件。根据核查所取得的证据,因暂未发现被举报人的具体违法行为,20201110日报经分管局长后,决定不予立案。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20201110日,被申请人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的规定。二、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被申请人不予认可。一是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立案决定的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认为该观点有误。首先,申请人举报产品质量问题只是基于其主观猜测,并无实质证据,而第三人提供的包装证书和检验报告第三方材料等证据则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可以证明其产品质量合格,且第三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已查验了供货方的相关资质等,尽到了食品安全所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依据现有证据采信第三人所售商品质量合格,并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尽责履职的体现。二是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正面调查处理以及回复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被申请人认为该观点有误。首先,该茶叶碎片为初级食用农产品(在包装背面标明),所以该商品标签不适用申请人所认为的GB7718预包装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其次,被申请人对举报内容中就该产品是否是龙井茶已开展过调查。根据调查,该商品并非龙井茶,而是龙井茶的碎片,现场检查过程中据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胡鹏陈述,该商品为茶叶碎片,本就非完整茶叶,且根现场提取的网页上也可以看出第三人明示该商品为茶叶碎片,因此第三人不存在申请人举报的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等问题。最后,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只须告知是否立案的决定,而申请人提出的“回复申请人所举报的问题”意思应是要求被申请人对每个举报问题调查情况俱详细告知,这是超出了法律法规规定的被申请人告知义务的。三是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对其举报的处理决定不予立案导致其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申请人认为该观点有误。消费纠纷属于民事纠纷范畴,申请人完全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被申请人是否立案并非其能否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的前置程序。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处理该举报时已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完整茶叶出厂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明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回复截图、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意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201030日在第三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某某茶叶旗舰店购买了龙井茶后认为第三人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冒真、茶叶及预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0114日收到金华市监局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编号:1330723002020110446550905),2020118日对第三人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查看第三人开设在拼多多平台某某茶叶旗舰店的网店,发现申请人购买的标题龙井茶2020年新茶叶明前高山龙井绿茶高品质散装绿茶叶碎茶片500g商品正销售。现场查看涉案茶叶,袋子正面印有:“明前龙井茶片”字样,背面印有:“产品类型:初级食用农产品;产品名称:龙井茶片;保存方法:密封、干燥阴凉避光处;配料:鲜茶叶;生产日期:见封口;保质期:18个月;原料产地:浙江绍兴市;净含量:250g;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七星街道溪二村;销售商: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电话:15967932595”字样。被申请人现场拆开同批次茶叶,发现碎末偏多、未发现霉变迹象第三人法定代表人胡鹏陈述,其在网店销售的是茶叶碎片,非完整茶叶,被申请人现场查看涉案茶叶的出厂检验报告、供货方资质文件、包装袋生产商相关资质文件。20201110日,被申请人认为根据现场提取证据,第三人符合食品安全相关经营规范,未发现有相关证据证明其存在违法行为,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01110日,将该不予立案决定通过举报平台告知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产品购买订单页面截图、网站销售页面图片截图、物流记录及快递面单照片、产品实物照片、消费者举报信、12315举报详情及12315个人信息截图、举报投诉单、案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完整茶叶出厂检测报告、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新昌县某某茶厂)、进货票据、营业执照及生产许可明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武义某某茶业有限公司)、回复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具有处理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投诉举报的法定职权。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核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相关程序性规定。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材料后,对第三人进行了核查,根据现场提取的证据,足以证明第三人曾向新昌县某某茶厂购进2020年新茶,且该批茶叶已经过出检验,检验结果为等级特级、检验总结论合格。被申请人经现场拆封,发现碎末偏多,但未发现霉变迹象。针对碎末偏多的问题,第三人在网店宣传中就已表明所售涉案茶叶为龙井茶碎片,且涉案茶叶生产商新昌县某某茶厂及包装袋生产商贵港市某某包装有限公司均具有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销售的茶叶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据此,被申请人认为未有相关证据证明第三人存在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试行)第十六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